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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与共建:城市社区治理的公众参与路径

【摘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公众参与是激活城市社区治理内生动力的关键。持续优化参与渠道、提升参与实效,将为进一步改善社区生活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创造有利条件。随着城市社区规模扩容,不同利益诉求交织、基层矛盾日趋复杂,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仍面临一定现实挑战。需通过搭建议事平台、完善参与机制、运用数字技术等手段,让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

【关键词】协商 城市社区 人民民主 基层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①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新阶段,构建“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②,必须重视协商,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将“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理念转化为具体治理实践。

提升城市居民社区治理参与度面临的难点和挑战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③当前,随着城市社区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小范围议事”机制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有的居民社区认同感不足、归属感不强,存在“想参与却不会、能参与却无效”等现实问题。

人口规模扩容与城市社区治理资源不匹配。2025年6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④这一修订既是对城市社区规模扩大现实的制度回应,又折射出城市社区治理场景的深层变革。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社区承担大量行政事务与考核指标,但相应的管理权限与资源保障并未同步下沉。有的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居民议事、调解邻里矛盾等关键自治职能上面临现实挑战,即便加装电梯、建设养老设施等议题居民已达成共识,一旦转入实施环节,需要跨部门协调与统筹时,居民委员会往往力不从心。

社区治理能力、动员能力有待加强。一方面,城市社区自主整合资源、服务居民需求的自治能力有待提升。当前,城市社区工作者承担大量行政事务,在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多方主体有序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仍面临一定挑战。另一方面,城市社区中居民在知识储备、表达技巧和资源获取上存在差异。有的居民由于缺乏协商沟通技巧与公共议题表达能力,难以有效参与决策讨论;部分租户参与意愿相对较低,在社区治理中容易处于被动状态。

社区治理参与渠道有待拓宽。个别基层政府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实践过程中,倾向于开放文体类活动等低风险领域的参与空间,而在社区资源分配等方面,参与渠道和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参与渠道不畅,容易导致听证会、居民议事会等参与机制流于形式,出现“被代表”、议事“走过场”等现象。同时,社区自治监督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居民对社区组织工作进行评价、提出质询的渠道和制度化保障尚需健全,部分意见建议因反馈和转化机制不够顺畅,难以全面落实到整改过程中。

社区治理参与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有的城市的社区居民议事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听证会等协商平台缺乏规范化运作流程,未能将广泛的居民诉求转化为具体、可议、能办的协商事项,加之缺乏反馈机制,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等问题,使得居民诉求难以得到快速响应。有的社区公共空间改造、物业费调整等重大事项,多由行政主体主导,居民参与往往体现在“公示环节”,缺乏自主提案权。有的协商活动常临时召集,参与者缺乏必要准备时间,加之发言规则不够明确,容易出现居民参与不足的情况。有的社区交往密度较低,参与渠道不足、议题覆盖不全,导致部分居民参与意愿受到影响,基层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凝聚城市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共识的难度加大。不同群体与代际之间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利益诉求上存在差异,对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协商过程中更加注重沟通协调,以寻求最大公约数,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民意基础。当前,有的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度不高,存在“搭便车”心态;在遇到矛盾时,有的人习惯以“对抗式思维”解决问题,影响治理效能的提升。

提升城市居民社区治理参与度的关键路径

针对城市社区治理参与不足的复杂成因,需要推动基层治理投入,从单一的“项目投入”向更加注重“人的投入”与“制度投入”转变。通过系统化的要素赋能协商,将外部化、消耗型的治理资源,转化为内生性、创造性的治理效能,从而构建一个更具韧性、富有活力并凝聚广泛共识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以党建赋能协商,增强城市社区治理的“向心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通过搭建“党组织+业委会+物业+社会组织+居民”的多方主体议事平台,完善“收集议题—协商议事—执行落实—反馈评价”的闭环治理机制。发挥党员楼栋长、党员中心户的示范引领和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形成“小事不出楼栋、大事不出社区”的和谐局面。基层党组织需要不断适应城市社区治理所处的新环境、新形势,不断规范议事流程,真正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优势转化为社区治理的显著效能。

以制度赋能协商,保障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有“底气”。2017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25年6月底,两部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迎来修改。⑥党和国家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不断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使人民群众参与有办法、协商有底气。

以培训赋能协商,提升城市社区治理参与能力。提升协商效能,关键在于补齐各类主体“不会参与、不敢参与”的能力短板,推动形成多方共治、理性发声的参与格局。针对普通居民,通过开展社区议事技巧工作坊、模拟协商会议等场景化培训,提升其在议题表达、利益协调与共识构建等方面的能力,使其由“不知如何开口”转向“善于理性发声”。针对外来租户、低收入群体等,可由社区党员或骨干居民陪伴参与协商,减轻其心理压力,确保其诉求在公共决策中得到有效体现和切实尊重。对于社会组织,可以引入高校、智库等专业机构开展结对指导,增强其在政策解读、矛盾调解与民意征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对于社区工作者,可以通过开展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等专业培训,着力提升其平衡多方利益、促进共识形成、引导协商进程的能力,使其更好发挥协商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破解“议而不决、决而难行”等难题。

以机制赋能协商,增强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整合城市社区各类服务窗口与信息资源,构建“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响应高效的省、市、区(县)、街道与社区五级联动机制。通过清单化定责、流程化运作、数字化管理,全面构建“社区吹哨、部门报到;线上受理、线下联动;综合考评、闭环管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社区统筹调配跨部门治理资源的能力。

建立“开放议题形成机制”,将物业费调整、停车管理、公共空间改造等居民关切事项纳入“刚性协商清单”,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协商闭环管理机制”,对达成的协商共识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与验收标准,并通过公告栏、社区微信群等渠道动态公开执行进展,构建“提议—协商—决策—执行—反馈—评价”全流程工作链条。引入居民代表和第三方机构对协商成果开展实效评估,防止协商流于形式。

充分尊重居民与社会组织的平等主体地位,设立“社区协商专项基金”,简化公共事务报备流程,巩固“政协委员协商工作室”功能,完善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的制度渠道。构建“线下定时协商+线上随时协商”的体系,破解“上班族无暇参与、老年人操作困难”等参与难题。依托平台汇聚的民意数据精准识别高频议题与焦点诉求,实现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判”、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治理模式转型,全面提升协商精准性与治理效能。

以文化赋能协商,激发城市社区治理参与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用好村规民约等手段,倡导性和约束性措施并举,绵绵用力,成风化俗。”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支持等方式,加强宣传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尚,推动居民公约从“形式文本”转向“实践指南”。各地通过开展“公约制定示范社区”评选、组织“邻里公约宣讲会”、邀请居民参与公约执行监督等活动,让“人人参与制定、人人遵守规约”成为中国基层社会生动的治理图景。

【注释】

①《习近平: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中国政府网,2014年9月21日。

②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7年6月12日。

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5年7月22日。

④《我国拟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新华网,2025年6月24日。

⑥《让基层治理焕发新活力——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迎来修改》,《中国人大》,2025年第14期。

责编/靳佳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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