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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国际调解院:构建全球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国方案

【摘要】当前国际社会面临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失灵困境,各方对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需求愈发迫切。国际调解院创新构建开放包容架构,成员资格向所有国家及国际组织开放,调解服务不限于缔约国,且与现有机制并行不悖;其调解过程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强调不干涉内政、自愿参与、可随时撤回请求;调解目标聚焦灵活高效,通过多元化调解员队伍、前置性预防机制、合理费用分担及约束力和解协议等设计,推动实现从“对抗性司法”转向“共识治理”。这一机制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合共生”思想以及“天下无讼”理念,既回应发展中国家对公平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又展现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为动荡变革期的世界提供和平解决争端的新路径。

【关键词】国际调解院 争端解决 调解 中国方案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和首届国际调解论坛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国香港举办,33个创始成员国代表签署《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并见证国际调解院官方网站正式上线。国际调解院是由中国牵头、经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以和平友好方式解决争议、处理分歧。国际调解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平台,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生动诠释“和合共生”的文明智慧,充分彰显大国担当。

时代呼唤国际争端解决的良方

当今世界正处于动荡变革期,地缘政治矛盾尖锐,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发展赤字与不平等加剧,国际争端层出不穷。各方对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需求愈发迫切。然而,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之间互信缺失,多边主义机制受到冲击、有效性下降;新兴力量在既有国际机制中代表性不足,全球治理体系出现部分失灵。国际社会在争端解决方面面临严重的供需矛盾,亟需改革创新。

国际纠纷解决需求迫切。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乌克兰危机持续外溢,巴以冲突持续升级,一些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多场冲突。这既造成严重人道主义灾难,又冲击全球能源、粮食等重要物资供应。美国政府大幅提高进口关税,导致贸易争端数量激增,多边贸易体系遭受严重影响。此外,技术脱钩、制裁与反制裁引发的贸易投资纠纷、合同违约、不可抗力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矛盾有增无减;气候融资分配、跨境环境影响、绿色技术转让等议题也存在分歧。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通过灵活有效的国际机制解决争端,防止各类矛盾激化,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

国际争端解决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在国际调解院诞生之前,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解决联合国会员国之间争端的国际法院、专门处理海洋争端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专门处理国家间贸易争端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尽管这些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端,难以满足有效化解纠纷、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现实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处理纠纷的司法程序繁杂,案件审理平均耗时较长,费用较高。例如,国际法院程序平均耗时3—5年,WTO争端解决程序平均耗时1.5—3年,投资仲裁平均耗时3—4年。诉讼中涉及的律师费、仲裁员费用、法官费用、机构费用、专家证人费用等,动辄数百至数千万美元,有的甚至超过亿元。①二是个别西方大国干预阻碍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正常运转。以WTO为例,上诉机构是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曾被视为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然而,自2019年12月起,由于美国持续阻挠任命新法官,上诉机构因缺乏法定人数而无法审理新案件。三是国际争端裁决结果执行依赖于强国意愿。例如,国际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上诉。如有当事国拒不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其他当事国只能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并通过决议。四是争端解决方式有失公允,有时不但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加深国家间的裂痕。传统争端解决机构大多由一些西方国家发起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利益偏向比较明显,有时甚至沦为西方国家政治斗争的工具,成为激化国家间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索。五是在预防纠纷和实现合作共赢方面作用有限。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更多是事后介入纠纷,难以事先缓和争端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做到有效预防纠纷。这些机构通常采用诉讼或仲裁等对抗性手段解决纠纷,奉行“非此即彼、赢家通吃”的原则,缺乏对合作共赢、以友好方式解决纠纷的探索。

国际调解院:国际争端解决的新平台

中国牵头成立的国际调解院,为构建多元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新方案。按照《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较于传统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调解院呈现以下显著特征。

组织架构显示出高度的开放包容性。一是成员资格对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放。《公约》在“成员资格”部分规定,“调解院应保持开放和包容性,所有国家及区域一体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成员”。二是创始成员国资格开放,不限于2025年5月30日签署《公约》的33个国家。“已签署或认可《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的国家,如在本公约生效后五年内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则有权成为创始成员。其他国家如在本公约生效后两年内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亦有权成为创始成员。”三是调解服务的对象不限于缔约国,“如非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希望将其争议提交调解院,调解院也可根据理事会通过的相关规则为其提供调解服务”。四是提供的调解服务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并行不悖,“本公约项下进行的调解不妨碍争议各方通过其可利用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其争议的权利”。五是资金来源途径多样化。国际调解院的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缔约国缴纳的年度会费和调解院的收入,这是基本财政资源。另一个是自愿捐款。

调解过程充分尊重调解事项所涉各方的意愿。具体体现为:一是明确缔约国没有将特定争议提交国际调解院进行调解的义务。二是调解员无权将解决方案强加给各争议方。“调解”是指争议各方以自愿为基础,在一名或多名可促进争议各方解决问题但无权对其强加解决办法的第三人(调解员)的协助下,设法达成各方都可接受且友好的解决方案的过程。三是强调不干涉内政原则,调解的方式由当事方自由选择。国际调解院及其缔约国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不干涉各国内政,并致力于国际法治;确保争议解决中的意思自治和方式的自由选择。四是对于当事国认为敏感的问题,或未经争议涉及到的所有国家的同意,不提供调解服务,“如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海洋权益或该国认为不适合诉诸调解的其他问题的争议,调解院不得就该类争议向该国提供调解服务”。五是有关国家提出调解请求后,可随时撤回该请求,“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或任何适用的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争议一方可在调解程序中随时单方面撤回调解同意”。六是关于不考虑提交国际调解院的争议事项,缔约国可充分保留意见,“一国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就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争议中其不考虑提交调解院的一类或数类争议通知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立即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七是缔约国可提出对公约的修正案,“任何缔约国均可向秘书长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秘书长应立即将所提修正案通知各缔约国”。八是缔约国可就本国非单一法律制度特别作出声明,并可随时予以修正,“一国如拥有两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涉事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延伸适用于本国的全部领土单位或者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领土单位,并可随时通过提出另一声明修正其所作的声明”。

调解目标旨在灵活、高效地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强调,要“确保公正、中立、公平的环境,促进通过调解灵活高效地和平解决争议”。为此,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构建多元化调解员队伍,这为公正有效开展调解服务奠定基础。国际调解院设有两个调解员名单,即国家间调解员名单和一般调解员名单。另外,国际调解院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特别调解员名单。创始成员国、一般缔约国和理事会都可以指派调解员。《公约》对调解员,尤其是国家间调解员的素质提出明确要求,“指派列入调解员名单的人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在法律、商业、工业或金融等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能力,可被信赖开展调解”。二是调解活动前置,国际调解院开展的调解活动并不仅限于争端发生之后,也可预防争端发生。三是调解费用设置在合理限度之内,由各当事方分担。四是调解和解协议具有约束力。“争议各方之间正式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善意履行。争议各方签署和解协议,即为同意该和解协议可作为其是由调解所产生的证据,并可据此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寻求救济。”争议各方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由缔约国根据其可适用的法律予以执行。”五是赋予国际调解院及其官员、调解员和调解程序参与人等享有一定特权和豁免,这为调解服务的开展提供极大便利。六是规定解决争议作出决策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利于争端的有效解决。

功能多元,注重为发展中国家服务,并着眼未来进行调解能力建设。一是国际调解院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不仅是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调解服务,而且包括推广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培育调解文化,探索和推广最佳调解实践;组织有关调解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及会议,构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调解领域的能力建设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二是与传统国际争端调解机制不同的是,国际调解院特别强调为发展中国家服务。国际调解院的功能包括促进调解领域的能力建设合作,认识到并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三是强调调解能力建设是关键。《公约》第八章就国际调解院的能力建设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调解院应在资源允许情况下开展并加强能力建设活动。在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时,调解院可与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实体协调合作。秘书处应编制促进能力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交由理事会审议和批准。秘书处还可提议并经理事会批准实施一项调解奖学金计划,促进青年专业人员和外交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为做好能力建设,国际调解院设立能力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理事会的总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由秘书处提供行政支持。委员会的任务是就能力建设活动的策略和优先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此外,国际调解院设立调解基金以推广和鼓励使用调解,并加强能力建设。该基金由捐款构成,根据理事会通过的财务条例或规则进行管理。

国际争端解决新机制体现中国智慧和大国担当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合共生”思想以及“天下无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中华文明,始终崇尚和平,和平、和睦、和谐的追求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之中,深深溶化在中国人民的血脉之中。”②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合共生”思想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其强调不同事物、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和谐相处、相互融合、协同合作,实现共同生存、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状态。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家提出“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强调人际、社会、国家间的和谐共处与包容。道家提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尊重自然规律。“和合共生”思想的精髓可概括为:承认差异是前提,世界是多元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寻求和谐是目标,在差异中寻求平衡、协调、稳定;合作是途径,通过交流互鉴、优势互补、协同行动来化解矛盾、创造价值;实现共同发展是结果,最终目标是所有相关方都能从中获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天下无讼”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主张通过道德教化、社会调解和良善治理预防和化解纠纷,最终实现社会无需诉讼、百姓和谐无争的理想状态。其充分体现儒家“以和为贵”的价值观,是中国古代“德主刑辅”治理思想的集中表达。中国古代重视调解,家族长老、乡绅、行会首领等依据“礼”和乡规民约调解纠纷;官员在诉讼受理前或审理中优先调解,以“息讼”为考核政绩标准;调解注重人情事理与社会和谐,不拘泥法律条文。这两种思想超越对抗性思维、着眼于长远整体利益,为处理复杂国际关系、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提供思想指引。国际调解院的高度开放性、灵活性、包容性,以及重视纠纷预防与和谐关系建构等特点,均体现中国智慧。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充分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价值追求与担当精神。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从人民中走来、依靠人民发展壮大,既有深厚人民情怀,又心怀世界人民;不仅愿为中国人民谋幸福,而且愿为世界谋大同。当前,世界正处于动荡变革期,各种矛盾纠纷交织,国际争端解决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中国牵头成立国际调解院,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平台。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始终坚定奉行多边主义,敦促各国遵守共同制定的国际规则,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上的事应该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前途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世界要公道,不要霸道。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要展现更多责任担当。”③国际调解是国际法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与谈判、调查、调停、仲裁、司法等并列为主要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位于诉讼和仲裁之后,特别是在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院设立之后,调解成为争端解决的辅助手段。④中国基于《联合国宪章》,奉行多边主义,联合志同道合国家探索新形势下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之道,致力于以和平方式处理分歧、以对话协商解决争端、以互利互惠摒弃零和博弈,回应国际社会对和平安全、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强烈诉求。中国积极与世界分享治国理政经验,努力与各国共建“美美与共”的美好世界。

国际调解院的成立也是中国将国内法治治理经验向国际推广的尝试。众所周知,“六尺巷”的故事是中国古代以谦让方式解决纠纷的典范。中国将“六尺巷”包含的文化内涵与和谐司法理念融合,结合社会治理实际,形成独特的司法调解实践。例如,安徽省桐城市通过“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调解群众矛盾、推进社会治理。“六尺巷调解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他地方政府纷纷效仿学习。⑤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政府将国内经过多年摸索、较为成熟的调解实践运用到国际事务中,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纠纷探索新路径。近年来,中国国际调解的成功实践为成立国际调解院奠定基础。例如,2023年3月,中国、沙特、伊朗三方发布联合声明,沙特和伊朗同意恢复双方外交关系。这些成功的调解实践印证,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牵头成立的国际调解院必将有利于国际争端化解,为动荡不安的世界带来和平希望。

总之,国际调解院不搞强制裁决,而是提供中立平台,尊重各方合理关切,追求互利共赢,坚持自愿参与、平等决策、共同受益。作为全球首个政府间调解组织,其成立标志着国际争端解决从“对抗性司法”向“共识治理”的转型,为解决国际争端贡献中国智慧,体现大国担当。展望未来,国际调解院必将助力国际调解文化的培养与推广,促进国际争议友好解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要贡献。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ZD206)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漆彤:《国际调解院成立的时代背景与全球意义》,《国家治理》,2025年第12期。

②胡泽曦、屈佩:《从“和平共处”到“和合共生”》,《人民日报》,2024年11月10日。

③《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 倡议亚洲和世界各国回应时代呼唤,携手共克疫情,加强全球治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不断迈进》,新华网,2021年4月20日。

④许军珂、王晓杰:《国际调解院:国际争端解决的新平台》,《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⑤张跃:《“六尺巷调解法”的价值导向、功能逻辑和应用路径》,《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21日。

责编/孙渴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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