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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须抓住“关键少数”

摘  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重要论述制度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作为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一规定涵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明确其岗位职责,并为其指明工作方向。需准确把握文件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明责知责、担责尽责,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这一党内法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明责知责、担责尽责的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深刻领会《责任制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新征程上进一步落实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实践遵循。

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是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伟大事业的根本保证。《责任制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体系。

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部署实施“美丽中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国土绿化行动”“三江源保护”“耕地保护”“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的系列部署要求,重点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害在于领导干部,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责任制规定》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

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党规体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注重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明确失职追责导向。在《责任制规定》出台前,尚未有一部党内法规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在职责条款、监督追责等方面,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充分衔接[2],是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党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生态文明意识强不强、责任落实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系列明确要求,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谁的孩子谁抱,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3]《责任制规定》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的重要要求,进一步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形成制度规范,这将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长期坚持的行动指南。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除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党内法规外,多部党内法规和法律亦对责任落实相关环节提出要求,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委员会工作职责方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方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问责方面的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等关于奖励方面的规定。对相关党内法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在《责任制规定》中加以吸收和重点衔接,有利于落实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工作要求,对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制定出台,将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提高思想认识。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仍不够深,有的地方和部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够牢,重发展轻保护思想依然存在,对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态度不够坚决,工作还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必须深化多方行动协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在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同时,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分管领导责任还需细化,领导班子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还需提高。出台《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有利于杜绝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强化激励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4]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支撑。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考核还不够全面,亟需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美丽中国建设等内容。生态环境领域已建立一系列责任追究、督察、离任审计等机制,但激励举措较弱较少。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惧怕心理,勇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不强。因此,应充分调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准确把握《责任制规定》的内涵要求

《责任制规定》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重要论述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作为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不断深化认识。

明责知责是基本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不动摇。”[5]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让党委走上前台,是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消除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痛点、难点的实践需要。在实践中,有一些法律法规已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党政领导干部如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作出规定,但原则性强、针对性弱,责任落实时常落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的干部只知重要,却不知抓什么、怎么抓;有的干部,将生态环境保护排在后列、抛之脑后,致使红线失守、底线不保。

《责任制规定》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集体责任细化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分别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等七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这不仅覆盖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还覆盖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有利于领导干部责任明晰、分工得当、配合有力。其中,明确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文件的重要创新和突破,把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落到实处,加快构建“大环保”格局。

担责尽责是主要目的。生态文明建设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领域、全过程,系统性强、协作度高,领导干部工作不同、角色不同、责任也不尽相同。《责任制规定》坚持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明确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四项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把手”工程,既亲自部署重要工作、过问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又突出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发挥“头雁效应”。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检查、督促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任务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制定《责任制规定》的目的,是让党政领导干部在明责知责的前提下能够担责尽责,通过在职责规定、制度设计上下功夫,让每名干部既领到任务,又明白怎么干,也为判断其是否履职到位提供依据。党委主要负责人把方向、管大局、定目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决策、保落实、督重点,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走入党委“议事厅”,进而在党政一把手身体力行、牵头抓总下,定好盘子、理清路子、开对方子。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协调、抓落实、强保障,要做到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此外,要注重为基层减负,制定务实管用的履职措施,防止简单以开会次数、发文数量等作为履职要求。

考责督责是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6]《责任制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推动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一主线,针对关键人、紧盯关键岗、聚焦关键事,把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从制度设计层面有针对性地破解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内容不清、落实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不到位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另外,文件设计“监督追责”专章,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强化激励担当,提出将推动责任落实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相贯通,形成监督合力,督促激励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从政治高度深刻理解正确政绩观内涵;用好考核指挥棒,明确加大考核结果应用,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激励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追责问责是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7]《责任制规定》围绕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五种追责情形。明确了对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问责,既严字当头,又精准规范,既防止问责乏力,也防止问责泛化。以精准追责问责促进精准担责尽责、以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运行效能的重要保障。《责任制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时刻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既斩断那些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领导干部的退路,使他们多些警醒、少些侥幸,又能为那些有担当、有作为、肯负责的领导干部开辟一条通途,让他们少些顾虑,多些勇气。

切实推动《责任制规定》落地实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文件的落实靠真抓实干。《责任制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环节,明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抓什么”“怎么抓”,是一份“责任清单”,也是一份“工作指南”。抓好《责任制规定》贯彻实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点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其一,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每项重要工作按要求推进。

其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梳理细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把工作落细落小落实,落到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

其三,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在其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推动重要事项落实落地。

【本文作者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略

责编:张 凡/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孟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