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具有护鸟、爱鸟的伦理共识,由此形成王朝保护鸟类的道德义务。从先秦时代开始,历代王朝设置保护自然的行政机构,并有相关的环境立法,鸟的生存受到制度保护。古人护鸟、爱鸟,始于“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鸟由自然万物的典型代表,走入古人的精神世界,又外化为人格的象征。古人借助鸟,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关键词】鸟 中国古代 自然 人格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古代王朝保护鸟类的道德义务、执行机构及法律规定
《史记·殷本纪》记载,商朝的开国君主商汤外出,见到捕猎者在野外张网,将四面都围困起来。商汤认为这样做会让鸟兽都被捕尽,于是让其去掉三面网,只留一面。诸侯听闻这件事,赞誉商汤能够为鸟兽广开生路,认为其德行高尚。此时正值商灭夏的前夕,商汤保护鸟兽之举,赢得诸侯人心,为其击败夏桀奠定重要的舆论基础。由此可见,善待鸟兽体现的重要伦理精神,为人之共识。此后,制约包括君主在内的各种人的行为以爱护鸟兽,逐渐形成制度规定。《礼记·曲礼下》记载:“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国君春天田猎时不能采用四面包围的方法,大夫不能猎取成群的鸟兽,士也不能伤害幼兽与鸟卵。《论语·述而》记述:“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可见孔子亦遵循爱护鱼鸟的道德传统。《礼记》《论语》所记载的这些规训成为后世爱护鸟兽的行为准则。
除在道德层面制定明确的规定,古人还将爱护鸟兽纳入政府的职责范围。据《周官·天官》,“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在社会治理层面,大宰“以九职任万民”,九职之中,“养蕃鸟兽”位居第四,排在管理百工、商贾之前。具体履行这一职责的是虞人,《周官·地官》记载,司徒属下有管理山区的山虞、管理树林的林衡、管理大泽的泽虞。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山林湖泽的生态平衡,仅在特定时间开放山林湖泽。《礼记·王制》记载:“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可见,《礼记·王制》详细规定了虞人保护鸟兽的工作内容:既管理开放山林湖泽的具体时间,又监督人类行动,避免出现伤害鸟兽的行为。虞人一职,留存至后世官制中。据《通典·职官五》,魏、晋在尚书省中设虞曹郎中,南朝梁、陈提升其级别为侍郎,北魏、北齐设置虞部尚书,唐朝设工部尚书属官虞部郎中与员外郎,“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须、田猎等事”①。
战国变法以后,保护鸟兽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其中有秦律《田律》。《田律》规定,春季二月不允许上山林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可焚烧草木用以肥田。此举,可以保护山林,维系鸟兽赖以生长的生态环境。《田律》还规定:“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如百姓犬在禁苑中有追捕鸟兽的行为,则予以诛杀。《秦律杂抄》对园林管理者的责任进行界定,如有失职,啬夫、令、丞等各级人员皆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汉朝护鸟的法律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西汉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汉宣帝下诏:“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②20世纪90年代,敦煌悬泉置汉简出土,中有王莽执政时元始五年(公元5年)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对保护鸟类有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保护鸟巢,无论鸟巢是空还是实,都不允许摘取,尤其是有鸟或卵的实巢,春夏秋冬四时皆禁止探取。再如,保护飞鸟,一至十二月均不可捕猎飞鸟。还有保护鸟卵,一至九月不可取鸟卵。秦汉保护鸟类的法令,基本上被后世所继承。唐朝更是将保护的范围从山林之鸟扩大到笼养之鸟。唐开成二年(公元837年),唐文宗下诏释放五坊鹰隼,并表明这一举措是对万物所尽的生养之责,并表明这一举措是“思全物类,以顺天时”③。
从感应自然到升华境界:古人爱鸟的精神历程
保护鸟类成为古代朝野的广泛共识,其观念基础乃是“天人合一”、顺应自然的哲学思想。古人爱鸟,其实是爱护自然的一种典型表现。古典诗词很少对鸟进行孤立描绘,鸟的意象是自然整体意境的一部分,常与树木、原野相关联。例如,《诗经》对凤凰(“凤皇”)的描写:“凤皇鸣矣,于彼高冈。梧桐生矣,于彼朝阳。”(《大雅·卷阿》)对鹙、鹤的描写:“有鹙在梁,有鹤在林。”(《小雅·白华》)对鵻的描写:“翩翩者鵻,载飞载下,集于苞栩。翩翩者鵻,载飞载止,集于苞杞。”(《小雅·四牡》)对黄鸟的描写:“黄鸟于飞,集于灌木,其鸣喈喈。”(《周南·葛覃》)“春日载阳,有鸣仓庚。”(《豳风·七月》)在这些诗句中,鸟栖息于树木、鸣叫于山泽,是一个整体画面,渲染出特定时节中的自然之景。
最为典型的是《小雅·鹤鸣》,诗云:“鹤鸣于九皋,声闻于天。鱼在于渚,或潜在渊。乐彼之园,爰有树檀,其下维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自然之景呈现自然之理。鸟以其灵动性,成为自然的代表,人与自然的精神交往常常借助与鸟的感通来实现。人的情绪受到鸟的启发,鸟也成为人之心境中的特定意象。《诗经·周南·关雎》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开篇,在河之洲的雎鸠引发君子对自己生活的憧憬。与之相似的还有《小雅·鸳鸯》,诗云:“鸳鸯于飞,毕之罗之。君子万年,福禄宜之。鸳鸯在梁,戢其左翼。君子万年,宜其遐福。”以鸳鸯起兴,引发对君子福禄万年的祝福。《大雅·大明》以鹰扬来比兴在商周易代中立下大功的姜尚,“维师尚父,时维鹰扬。凉彼武王,肆伐大商,会朝清明”。作于灭商后的《周颂·振鹭》则以“振鹭于飞”作比殷商后人,以示怀柔之意,“振鹭于飞,于彼西雝。我客戾止,亦有斯容”。
人与鸟之间的感通,有时并非表达同一种寓意。同样是以鸳鸯起兴,《小雅·白华》以鸳鸯在梁的美好,反衬出自己受到无良之人的伤害,“鸳鸯在梁,戢其左翼。之子无良,二三其德”。《小雅·小宛》云:“宛彼鸣鸠,翰飞戾天。我心忧伤,念昔先人。”鸠鸟鸣叫翱翔于空,引发对逝去先人的怀念。人因鸟而起兴,不止是以鸟引发情绪,也会以鸟为情感依靠。《小雅·鸿雁》云:“鸿雁于飞,哀鸣嗷嗷。维此哲人,谓我劬劳。维彼愚人,谓我宣骄。”在不为人理解之时,哀鸣的鸿雁成为诗人的知音。
古人对鸟的爱,既缘自同万物间的民胞物与,又缘于对鸟的精神共鸣。屈原《离骚》以凤凰(“凤皇”)之姿展现高远之志,“凤皇翼其承旂兮,高翱翔之翼翼”,“扬云霓之晻蔼兮,鸣玉鸾之啾啾”。以鸷鸟表明不群之意,“鸷鸟之不群兮,自前世而固然”。《卜居》以黄鹄、鸡鹜作对比,表达精神的高贵,“宁与黄鹄比翼乎?将与鸡鹜争食乎”。宋玉《九辩》以燕、雁表现自由,“燕翩翩其辞归兮”,“雁廱廱而南游兮,鹍鸡啁哳而悲鸣”。以凤凰隐喻遗世而独立,“众鸟皆有所登栖兮,凤独遑遑而无所集”。可以说,人的高贵德行寄寓在对鸟之习性的描述中。
汉、魏、晋士人继承以鸟来隐喻人生的思维传统。东汉末年的祢衡作《鹦鹉赋》,赋言:“虽同族于羽毛,固殊智而异心。配鸾皇而等美,焉比德于众禽?”祢衡称颂鹦鹉不群的习性,将之等比于凤凰。同时,描述鹦鹉的处境,“闭以雕笼,剪其翅羽,流飘万里,崎岖重阻”,借以表达自身的怀才不遇。杨修《孔雀赋》亦表达同一感受,其序云:“魏王园中有孔雀,久在池沼,与众鸟同列。其初至也,甚见奇伟,而今行者莫眂。”祢衡、杨修以鸟喻人,深刻表现汉魏之际士人为时所困的处境与自我肯定的弘毅精神。王粲的《白鹤赋》则结合超越世俗的求仙思想,将白鹤视为仙人之伴,“接王乔于汤谷,驾赤松于扶桑,餐灵岳之琼蕊,吸云表之露浆”。魏晋之际,嵇康、阮籍以鸟之飞翔表达“越名教而任自然”的人生理想。④嵇康《四言赠兄秀才入军诗》云:“浩浩洪流,带我邦畿。萋萋绿林,奋荣扬晖。鱼龙瀺灂,山鸟群飞。驾言出游,日夕忘归。”“目送归鸿,手挥五弦。俯仰自得,游心太玄。嘉彼钓叟,得鱼忘筌。”嵇康以“山鸟群飞”展示大自然的洪流浩势,以“目送归鸿”表达“俯仰自得”的孤冷高绝。阮籍《咏怀诗》则以“仰瞻翔鸟,俯视游鱼”展现其对万物一体的哲学认识,要将自己融入自然之中。阮籍消解对立的观鸟方式,成为两晋书写物我关系的范本⑤。东晋孙绰参加兰亭集会,作《三月三日兰亭诗序》云:“乃席芳草,镜清流,览卉木,观鱼鸟,具物同荣,资生咸畅。于是和以醇醪,齐以达观,决然兀矣,焉复觉鹏鷃之二物哉!”在“齐以达观”的观看方式下,鹏与鷃的差别不再显现。自然,由外在的景物转化为内在的精神境界,鸟便成为内在精神的一部分。陶渊明著名的诗句“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便是将飞鸟视作内心自然的一部分,不需要再作分辨。可以说,借助鸟,汉、魏、晋士人从展示自身与周遭的对立,转变为内心的和谐统一,形成了一种内在的高远境界。
唐人爱鸟,所爱乃是鸟的生机意趣。例如,杜甫《曲江对酒》中有“桃花细逐杨花落,黄鸟时兼白鸟飞”,借助对黄鸟、白鸟相飞的描绘,展现春日的生趣。《江畔独步寻花七绝句(其六)》中的名句“留连戏蝶时时舞,自在娇莺恰恰啼”,亦重在表现黄莺给自然带来的勃勃生机。在《江村》中,杜甫更表达出对梁上燕、水中鸥的亲近、喜爱之意,“自去自来梁上燕,相亲相近水中鸥”。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西比较视野下中华民族统一性的历史逻辑与文化内涵研究”(项目编号:24&ZD193)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47页。
②[东汉]班固:《汉书》卷八《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8页。
③[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483页。
④[三国魏]嵇康著、戴明扬校注:《嵇康集校注》卷六《释私论》,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402页。
⑤李磊:《释“达”——玄学的生命情态论》,《哲学研究》,2018年第1期。
责编/周小梨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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