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典是立法的高级形式,依法典治理是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高级阶段。就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通过编纂法典提升环境法治效能需求的国家很多,但真正付诸实践并最终编纂成功的并不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中国环境法治领域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而且对全球环境治理也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理念先进、范围广泛、内容综合、措施有力,为各国环境立法提供从内容到方法的全方位参考,对全球环境治理向法典化时代迈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全球治理 环境治理 中国贡献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面对全球环境治理挑战,我国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在我们这个13亿多人口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其影响将是世界性的。” [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不仅是中国环境法治领域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而且对全球环境治理具有重大积极影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可见,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中国智慧、中国特色、中国力量、中国气派,对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强化和提升具有推动和引导作用,将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重要积极贡献。
以法典方式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方向指引
良好的环境治理离不开先进环境思想的指引,先进的环境思想需要卓有成效的环境治理实践验证。在全球范围内,各种环境思想、环保理论层出不穷,但真正能够全面、深入、客观地解释环境问题根源,提出科学、系统、可行的制度方法,并获得充分实践检验、付诸系统法制构建的,尚不多见。
长期以来,西方社会盛行轻视和物化自然、以人为中心的价值传统,把自然万物视为任由人支配、使用、管理的“客体”,由此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全面渗入社会实践各领域,成为现代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受到强烈批判与否定。在环境危机背景下兴起的现代西方环保理论普遍“拒绝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生命个体或整体性的存在物 (如物种、生态系统) 为中心来看待非人类世界的价值,确定人类对它们的道德义务”[2]。这种被称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潮,虽有把自然从人的“财产”或“奴仆”的地位解放出来的进步性,但把自然物置于价值的中心,否认、割裂人与自然之间的利害关系, 脱离人类利益空谈环保,不无“虚妄”和“空想”,难以获得广泛接受和实践。
作为其修正理论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以整体意义上的“人类”为预设主体,强调人对良好自然的依赖,把实现更好生活作为环保实践动力,主张通过科技和经济发展解决环境危机,受到广泛接受。但这一理论以抽象的“人类”概念,掩盖不同国家、区域、民族、阶层、群体等在环境事务中的处境和行为差异,遮蔽西方环境危机背后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根源,掩盖甚至美化各类打着贸易、投资旗号的环境殖民主义,无益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和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环境秩序的形成。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这一重要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秉持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中高度重视、辩证统一地看待人与自然关系,重视生产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把不合理的经济制度视为环境危机根源,追求人与自然双重解放、社会进步与生态改善内在统一的基本观点和主张,又结合中国传统生态文化和实践,形成有关如何正确理解和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系统认识和实践构想。这一重要思想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深刻、思考全面, 内容具建设性且贴近实践,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指引。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我们应把握好“辩证自然观念”“人民中心立场”“绿色发展路径”“全面社会变革”“依循法治实施”等方面的理念。[3]
“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要以系统政策体系和扎实行动举措,把工作目标转化为切实成果。”[4]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形式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到法律之中,转化为具体规范,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优势的彰显,也是其实践可行性、现实生命力、制度构建性、法治契合性的充分证明,为全球环境治理充分借鉴、科学运用这一先进理论提供实践参考。唯有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准则和根本目标,国际环境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形成公正、平等、合理的秩序。
以中国经验回应全人类共同关切,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直接助益
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主动承担同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环境治理义务,为全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5],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固有内容和应有之义,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也得到了强化、完善和系统表达。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立足中国实践,还关注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国际视野审视中国的环境法律问题,统筹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积极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合作与创新。为此,法典“总则编”专门规定国际条款,提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其余各编分别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作专门规定,把中国兑现气候变化的国际承诺、共建美丽清洁世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意志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具体制度举措为解决全球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提供借鉴和指引。
比如,针对新污染物治理这一各国普遍遭遇的新兴环境问题,“污染防治编”作出一系列规定: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有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禁止、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完备的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为全球新污染物治理作出有益探索,提供经验借鉴。
又如,“生态保护编”针对土地荒漠化这一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重大生态问题,设立专节作出系统规定;就湿地保护设立专节,对我国更好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防止作为众多水禽繁殖和越冬栖息地的湿地的丧失,加强对相关生物尤其是国际候鸟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物种保护”一章统合“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相关规定,对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设置专门条款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施加环保限制,要求相关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相关生态系统、重要物种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于深海海底这一全人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积极作用。该编还设立“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章,就“自然保护地”作专节规定,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为保存和维护这些应为全人类及后世子孙共同享用、世代传承的宝贵自然财富,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再如,针对气候变化应对这一典型的全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法典专门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对国内相关工作作出全面指引、系统部署,确立基本原则、实施战略、管理体制,明确“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制度举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弥补了我国在此领域立法的不足。值得一提的是,该章就“国际合作”专设一节,明确国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多边进程,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根据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相应的国际义务;并要求相关部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所有这些规定,对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意义和直接贡献不言而喻。
以东方智慧破解实践疑难,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创新性解决方案
西方基于功利主义的伦理价值观有悖于人类可持续发展,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6]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许多具体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西方为师,大量参考、借鉴甚至照抄西方文本、照搬西方经验。与此不同,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在参考国际一般经验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自主探索的产物。
“通过在立法中将国际共识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相结合、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生态环境法治经验。” [7]中国作为人口多、包袱重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快速工业化发展过程中,既要脱贫致富又要保护环境,经过实践检验,这些法治经验更契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不同于西方版本的中国方案。生态环境法典把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予以系统体现,更利于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经验、方案、道路的全面认识、系统把握和学习借鉴,为世界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新的可能。
比如,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与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重点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国家生态环境重点海域区域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联合交叉执法、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等,都是深具中国特色,综合运用国法、党规、政纪及相应举措明确相关决策者、监管者、行为人义务和责任,发挥有效监管督察问责追责作用的制度。尤其值得称道的是,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以结果论英雄,着眼生态环境质量,把环境责任从行为责任上升为结果责任,考核更加全面、严格,能够有效避免以各种借口怠于履行环境职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把监督问责对象从政府扩大到党委及相关主要负责人,突破传统法律机制一般仅针对国家机关的情况,更具约束力和科学性。
又如,在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关系处理上,“污染防治编”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既避免一些国家因为严格区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导致对后者的管控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抓手,只能另起炉灶、凭空构建全新制度的沉重制度成本;又避免有些国家为减少制度成本牵强地把温室气体扩大解释为大气污染物的理论尴尬。“生态保护编”兼顾生态要素保护与生态系统保护,着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在相应领域分别贯彻“三水合一”“陆海统筹”等特色理念。“绿色低碳发展编”创造性地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结合起来,充分回应时代之问,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体系。这些创新举措,都为全球环境治理和相关法治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以灵活高效手段推进编纂工作,为全球环境治理探索科学立法模式
法典是立法的高级形式,依法典治理是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高级阶段。就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通过编纂法典提升环境法治效能需求的国家很多,但真正付诸实践并最终编纂成功的并不多。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基础,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在对现行法进行全面考量、充分吸纳的基础上,运用“适度法典化”策略,根据不同领域实际情况作不同处理,在正式启动立法的两年内就拿出内容科学、体系完备的草案,其范围之广、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前所未有。由此形成环境法典编纂的中国模式,为各国环境立法提供从内容到方法的全方位参考,为全球环境治理向法典化时代迈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有国外学者表示,“中国环境法典项目的成功, 将进一步赋予环境法编纂理念正当性,并使之成为其它国家立法的可能榜样。” [8]
在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把我国领土和管辖海域内的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都纳入其中,以保证法典效力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作分类处理,有些领域只吸纳部分法律规范入典,保留必要的单行法,形成“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结构,以适应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全成熟或具有较强特殊性,需要通过单行法进行特殊调整的实践需要。这种设计很好地平衡法典的稳定性、统一性,与环保实践的灵活性、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形成以法典为基础的统一但并不僵硬的环境法律秩序。
在体系结构方面,法典总体采纳“总则—分则”的潘德克吞体系结构,为通过总则规定进行统摄整合形成严密体系奠定基本框架;又按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和与现行法的对应程度划分分则各编,形成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三足鼎立的主体格局,为合理安排相应制度、科学处理与相关单行法的关系提供良好结构。
在编纂方法与实践功能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从根本上增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兼顾守正与创新,实现编纂成本收益最大化。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所以能如此快速、高效推进,与两大因素密不可分。一是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强力推动,精心组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在获得党中央充分肯定和支持后,立法部门成立高规格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集中高效开展工作。二是学界通力合作,充分吸收专家意见,广泛运用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尽管法典编纂自2023年11月才启动,但学界相关研究已有数十年积累。尤其自2017年以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遴选各相关领域专家,组建总数超百人的庞大课题组开展持续、系统、深入研究。课题组既通过组织翻译各国环境法典广泛了解他国情况,又针对我国重点问题分专题开展深入研究,并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及相关立法说明提交立法部门,为立法实践的开展提供重要参考。这两大因素对于许多因陷入政治争议或学术争论而停滞不前、耗时很久甚至最终不了了之的国家,具有工作方法和运行机制方面的重要启发。
以坚定立场和积极姿态建设环境法治,为全球环境治理做出榜样表率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中国是世界绿色发展的坚定行动派、重要贡献者。” [9]“只要是对全人类有益的事情,中国就应该义不容辞地做,并且做好。” [10]既加强自身生态文明建设,又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国际责任,在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完善提升的同时,同世界各国一道努力呵护好全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是中国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一贯立场。当前,有的西方大国环境表现消极、倒退,全球环境治理陷入困境,此时中国的态度、立场至关重要。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理念先进、范围广泛、内容综合、措施有力,既充分展示中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成就,以及强化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又充分展现中国积极承担国际环境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环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规则制定提供有力支撑,为积极引导国际秩序正向变革提供制度“资本”,为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推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碳中和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生态环境法典化的中国实践和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4ZDA095)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略
责编:石 晶/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