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无政府状态,没有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权威。国际法虽无法具有超越国家的强制性,但通过习惯法、条约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秩序,其存续可以理解为国际权力结构、国家理性选择与历史路径依赖共同作用的结果。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其功能的发挥受制于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和用好国际法,对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关键词:国际社会 法治文明 国际法 争端调节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面对加速演进的世界百年大变局和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各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团结合作。2025年7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十六位驻华大使递交国书时提出:“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做友好合作的践行者、文明互鉴的推动者、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者,携手开创这个星球更加美好的未来。”[1]
近年来,国际法的执行遇到一些阻碍。有的大国公开表示退出部分国际组织,对另外一些国际组织,则以拖延缴纳会费等行为表达不予支持的立场。曾经被视为国际法治理想状态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美国在指定专家方面故意拖延而导致停摆;局部武装冲突此起彼伏,使禁止使用武力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规范再度受到挑战;2025年初,美国启动向全球各国加征关税,对全球经济造成冲击。维护全球秩序、促进国际合作的国际法逐渐被边缘化,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如何克服危机?国际社会法治未来又将走向何方?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国际法的运行逻辑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形成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试图构建起一个国际社会联合体,通过建立集体安全机制,追求共同和谐。遗憾的是,这种目标并没有顺利实现。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国家相互信任降低,关税战、经济萧条引发多国国内政权变动,国际战争不断,整个世界处于令人不安的状态,有学者将1919—1939年的时间称为“二十年危机”。此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法律秩序被抛掷不顾,国家争端解决主要靠军事力量、军事联盟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重新规划,《联合国宪章》重新给人以希望,人们重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信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展现出人本观念,试图在人类发展的更长时期保持人文思想的光辉。[2]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持续很久,这一时期出现的冷战和局部热战,使得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宗旨,成为难以企及的目标。
1991年冷战结束,一些西方国家以为不同意识形态相互斗争的历史从此终结,自由资本主义成为国际市场的主旋律,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国际环境、人权法律机制得到长足发展。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种“一厢情愿”。西方国家真正高兴的并不是人类的胜利,而是西方的胜利;而他们所看到的西方胜利也不过是一种表象,西方自由主义理念自身存在的缺陷没有得到真正的弥补;西方自由资本主义的弊害,他们未及深思。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2001年的“9.11”事件,再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18年之后世界贸易秩序面临的挑战,通过这一系列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从形成方式上看,国际法是国家对国际社会所做允诺的集合。[3]在国际体系中没有高于国家的权威,国家之间在名义上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从逻辑上看,能够约束国家行动的只有国家所作出的约定,而国际法所倡导的“约定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际关系的这种特征。国际法的组成主要为国家之间彼此协商形成的条约,或者国家之间经过实践互动沉淀的习惯。从条约和习惯中,还可以抽象出一些被多数国家所接受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些国际法规范,都是基于人类的实践而形成的。
从运行模式上看,国际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主权国家的自愿或者彼此协商,缺乏超主权执行机构。[4]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确立海洋治理框架,但具体执行还需依赖各国自觉,缺乏强制监督机制。国际法条款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的欠缺,如《巴黎协定》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未明确量化标准,导致执行争议。国际法修订周期长,在更新上有滞后性,难以适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革新带来的挑战。概言之,国际法在具体实践中的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模糊性、争端解决机制低效、区域机制碎片化、强制管辖权受限等问题。
国际法的实施机制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长期处于中等活跃度或者称为低维存续的状态。它很难像“烈火烹油”那样成为热点,但也不能被无视和抛弃。国际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无政府状态,没有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权威。国际法虽无法具有超越国家的强制性,但通过习惯法、条约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秩序。国际法将“保护人权”“禁止种族灭绝”等道德诉求法律化,达成道德与利益的辩证统一,满足国际社会对正义的期待,为评判国家立场、主张和行动提供法理依据,形成“道德-规则”的复合结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技术正重塑国际法实施机制。有的国家可以直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其他国家采取制裁措施,实质是以技术规则替代传统国际法制裁,倒逼各国更重视规则兼容性。
现代国际法虽以“普遍性”和“平等性”为标榜,但其规范体系与实践机制仍存在西方中心主义倾向,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结构性不公。这些特征既体现在随着历史发展而形成的规则内核中,也反映在当代国际格局下的制度运作里。国际法源于欧洲公法传统,历史叙事经常有意无意地淡化非西方文明所作出的贡献。主权、人权、条约等国际法核心概念的界定,往往被西方主导。
主权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经常被极少数西方大国选择性地适用,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人权高于主权”的说辞和干预行动;另一方面却通过长臂管辖延伸自身主权,对抗国际司法机构,维护自身特权。类似地,国际上的法治概念经常被简化为对西方司法模式的模仿,忽视非西方国家的治理智慧。国际法研究长期依赖西方学者的理论框架,西方观点长期占据学术话语的霸权地位,非西方视角的研究成果难以进入主流学术圈。一些西方国家常以人道主义干涉及“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简称R2P)之名,绕过联合国授权,对弱小国家进行打压、制造他国混乱。例如,2011年北约以保护利比亚平民为由,推翻卡扎菲政权,导致该国陷入长期内战。
实践证明,如果一项条约在仅符合一方意愿、却不符合另一方意愿的情况下仍被接受,那必然体现出缔约各方之间地位不平等。例如,军事力量不平等、经济实力不平等,或者国际影响力不平等。最终,各参与方实力能够达到的边界,就是条约权利义务有可能最终落实的地方。国际法这种形式上的理性和实质上的现实性,反映了国家的利益需求和维护,这种利益需求和力量对比形成一种“利益力量乘数”。总的来说,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其功能的发挥受制于国际社会,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国际社会的主体既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遵守者;国际社会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国际法的现实价值取向。国际法规范产生于国际社会,也受制于国际社会,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起点和存在的终点。[5]置于这一背景之下,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是现实且理性的。
如果国际法更多体现的是强国意志、维护强国利益,那么这种国际法就是现实主义政治的国际法,体现出强权对于弱国的压制掠夺。反之,如果大国和小国所签订的条约没有完全依照大国强权的逻辑,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关注、维护、实现小国的意志和意愿,那可以被视作某些大国释放出超越其现实立场的善意,促使国际关系变得更加公平、合理,更体现出国与国之间主权平等。[6]由此可以理解,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之中,尤其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积极倡导共商共建共赢,实际上体现的就是中国的大国立场、大国担当。反之,当有的大国为自身谋取利益的时候,我们只能说它们对于国际法在伦理道德上的体现缺乏关注度,缺乏更长远的考量、更广泛的利益认知。
即使如此,从大空间跨度观察,我们仍然可以说,国际法整体上是进步的,国际组织提供的表意空间、研讨平台利用率越来越高,和平解决争端的意愿和规范、程序也比以往强化很多。
国际法的价值追求
人们经常提出的问题是:国际法具有分散化、碎片化特点,在全球伦理标尺之下的评价也参差不齐,有些符合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有些则体现大国强权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国际法还能存续和发展,大多数国家还会去认可接受和遵循国际法?
在发生学的动态意义上,国际法是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体在博弈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既然国际法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体,通过协商或实践互动而形成的,它必然体现出国际关系各行为体的期待,在内容上具有较强的合理性。[7]当然,这种期待不是单方意愿,至少是两个国家能够共同接受的期待。可以推断,一项条约如果仅仅符合一国的意愿和利益,却损害其他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是难以被他国接受的。如果是单纯由一个国家发起的理念,其他国家并不认可和支持,这种期待就容易被大家所否定和抛弃。在各方力量基本均衡的条件下,国际法表现为多个国际关系行为体所接受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各行为体的共同观念、各参与方的共同认知。因而,国际法对于文明理性国际秩序的创制和维持起到助推作用。
国际法与所有其他法律一样,以公正为基本价值。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追求的是最高的善,人们通过法律试图建立起一套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受到人们广泛的尊崇,甚至普遍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可以被理解为代表国际社会的伦理方向,代表国际关系走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
法治与文明同步而行。文明的发展进步主要体现在一个社会脱离愚昧落后,更多地考虑人的特性和基本需求。国际关系要想体现出人类文明的方向与特色,就必须更多地体现出法治的主张、法治的追求。在早期国际关系之中,国家交往常伴随武力与战争,但单独国家的力量是有限的,都有其穷竭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间需要进行外交商谈,而外交商谈耗日持久且结果不稳定,因此,最好的选择就是国际法。可见,国际法治是历史进步、人类发展的选择。这样一来,国际法就成为一种塑造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尺度。全球各个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和社会公众都会用这把“尺子”进行衡量,对相关行动是非善恶进行判断。虽然信守约定、遵守条约的原则经常被无视,时不时会出现一些国家出尔反尔的状况,曾经表现卓异的国际法治典范(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也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无法正常运转。但是,人类社会始终需要一条判定是非的线,即使是非不能够真正得以纠正,也需要有明确的认识。这种界限分明的工具就是国际法。面对有些国家基于自身力量强大、影响广泛而背离和违反国际法,国际法在组织机制程序上虽不能给予惩治,但可以对这个国家的国际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产生影响。
国际法的存在和发展符合国家利益驱动的根本行为逻辑,反映生存与安全的最低共识。国际法通过确立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则,为各国提供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基本框架。例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提出“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虽然该条款未被所有国家完全遵守,但其存在仍显著降低了大规模冲突的频率。与国际法密切联系的经济互赖,对国家的任性行为构成约束。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贸易、投资和供应链形成复核约束的效应。国家更倾向于通过国际法框架解决争端以维护经济利益。国际法反映出全球公域治理的集体需求。我们可以看到,气候变化、太空资源开发等议题超越任何单一国家的能力范围。《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努力通过定期报告机制维持合作框架,就是因为单边行动无法应对跨境碳排放的问题。
人类数千年的实践,使得法成为力量、信誉、稳定、可预期的代名词。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系,其规则框架和价值导向对国家形象的塑造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积极运用国际法主张自身立场、参与国际法建设并遵守规则的国家而言,这一过程能够显著增强其国际声誉和软实力。国际法通过确立主权平等、禁止武力使用等原则,为各国提供广泛认可和可接受的行为正当性的评判标准。遵守国际法是国家获取道义优势的重要手段,主动遵守国际法的国家能够获得法理权威,国际法对于国家软实力与合法性构建能力,至今无法超越。例如,中国深度参与联合国规则制定与体系建设,广泛加入各类国际条约与多边机制,始终强调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持续强化着负责任大国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8]如果一个国家自身观点和立场与国际法相契合,就可能受到更多的支持和认可;反之,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将国际法置于可有可无的位置,甚至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那就可能导致国家声誉受损、形象恶化。国际法体系由规则主导,是大国博弈的理性选择,体现出权力制衡的特征。[9]国家在提出国际法新概念、推动规则改革的过程中,可将自身价值观嵌入国际规范。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议题联盟”策略,实现规则利用与突破的平衡,在特定领域强化规则话语权。例如,77国集团在气候谈判中援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背离国际法以寻求自利,甚至完全抛弃国际法规则,将遭到其他国家的指责。
结语:积极推动国际法改革
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基础性秩序的地位被广泛认可,其存续可以理解为国际权力结构、国家理性选择与历史路径依赖共同作用的结果。国际社会未来更可能通过增量改革而非推倒重来,实现国际法渐进优化。推动国际法改革,需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强化全球治理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改革机制、增强执行力、推动包容性参与,逐步构建更具约束力的国际法治体系;支持国家以多边主义的态度在国际法生成、运行、变革过程中的意愿和行动。大国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重义守信的正确义利观、交流互鉴的新型文明观等重要理念,为我国参与和推动国际法领域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倡导:“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10]中国有着与世界各国共同建设国际法治的愿望和期待,在国家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也积累了深厚的资源。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树立了历史标杆。”“五项原则涵盖国与国在政治、安全、经济、外交等方面和平共处的基本规范,为各国践行国际法治精神、建立正确相处方式提供了准确清晰、行之有效的行为准则。”[11]我们尤其倡导将国际法治的理想付诸实践,把国际法治的蓝图转化为全球制度的秩序。我国积极推进以独立自主、互利共赢为基本调性的国际法秩序,无论从话语构建的角度,还是从伦理引领的角度,都值得称道,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世界是一个地球村,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中国将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治理,坚持主权平等、公平正义,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坚持多边主义、维护稳定,坚持循序渐进,改革创新,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文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注释略
责编:李 懿/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