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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锐评 | 调侃吐槽与寻衅滋事岂能划等号

幻灯片-人民论坛锐评1

8月8日,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一男子发布12字评论被行拘,两年3次判决》一文指出:2023年7月5日,在湖南湘阴县经营着一家家具店的肖新良,刷短视频时,发现一条30秒消防车救援画面,上写“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事的一个人,滴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了”。视频里的事故中,有人从4层坠到2层脚手架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

当时,湘阴县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肖新良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2023年7月7日,肖新良接到该县公安局传唤。询问取证后,县公安局以其发表的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行政拘留五日。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

一条12字的评论,仅获6次点赞和1条回复。这般微弱的传播量,却在相关部门的“雷霆处罚”之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进而引发长达两年的司法争议,这是为何?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对公共事务的“调侃吐槽”能否与“寻衅滋事”划等号?湘阴县公安局在处理时,或许是出于维护网络秩序、防范舆情风险的初衷,但对“寻衅滋事”的应激化解读,将一句略带情绪化的评论简单粗暴定性为违法行为,无疑暴露了执法的随意和任性。这种“先入为主”的处罚,不仅未能平息舆论,反而因程序瑕疵与证据不足,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值得宽慰的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划出红线,“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向社会公众清晰表明:网络时代的监督生态,早已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对立。

清代官箴书《图民录》有云,“凡上下之情,通则治,不通则不治”,可见“通”的重要性。这场“12字评论改判案”,也给基层治理者敲响警钟。只有下情通畅,重视群众对社会治理、公共事务的关注与表达,才能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群众的批评可能带有情绪,却往往源自真实的利益关切。网民来自百姓,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倘若对事出有因的情绪化表达“怒目圆睁”,那么只会伤害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这起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个别基层政府部门在正确引导网民发声、参与社会监督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合理有序的网络监督,需要规范引导。用删帖封号替代解疑释惑,用行政处罚取代问题整改,无疑均为下策。面对网络舆情,需自觉摒弃惯性思维,既不能极度过敏,也不能麻木不仁,要主动克服“网络恐惧症”,准确把握网络舆情治理的内在规律和逻辑,增强对网络舆情研判能力。一方面,对于网友带着善意的“灌水”“拍砖”,须快速响应、及时果断,主动融进去、沉下去,把反映的问题解决好;另一方面,对于恶意的“泼墨”“诋毁”,则须第一时间抢占舆论制高点,通过权威发声、及时辟谣引导舆论。

对网民而言,合理监督的前提是依法监督、理性监督。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要避免情绪化宣泄与无端猜测,确保言论基于事实、遵循法律。只有通过理性表达、建设性提议参与社会治理,才能既推动问题解决,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常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