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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谋划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路径

摘 要:在国际形势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出海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还要应对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的新挑战。应根据投资项目的专用性强度与东道国的制度环境相匹配的逻辑,科学选择投资区位和治理模式;持续推进改革,加强法治建设,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形成“走出去—引进来—本地再升级”的良性循环,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惠及全球经济。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际化发展 制度环境 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截至2024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6000万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14.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6万家。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我国涌现出一大批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作为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我国庞大的消费市场、优质的基础设施、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以及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持续的政策支持,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在适合的地点、以恰当的方式,积极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与发展韧性、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

“走出去”是中国优质中小企业的时代选择

另辟蹊径,探寻海外增量市场

中国几乎所有细分行业,都有优质中小企业存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约八成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布在制造业,其中排在第一位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1499家,排在第二位的专用设备制造业有1421家,而排在第10位的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也有436家(见图1)。国内制造业企业数量规模庞大,发展势头迅猛,企业间竞争激烈。

过去几年,受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地缘政治冲突和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等因素叠加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订单减少、盈利能力承压等阶段性经营问题。2017年第一季度到2025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发展指数显示:新冠疫情后,中小企业经营指标曾出现短期大幅回落;此后,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呈恢复态势,整体处于修复阶段。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2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数据,2024年度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水平整体保持稳定,但45.09%的中小企业反映盈利能力下降,较上年上升9.45个百分点,表明中小企业盈利能力持续承压,增收不增利现象较为明显。基于市场需求有待进一步提振,以及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现实考量,一些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主动“走出去”拓展海外行销渠道和客群,另辟蹊径寻求增量市场。

破局突围,重构企业国际化路径

在国际形势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出海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还要应对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的新挑战。

一方面,全球产业链布局逻辑深刻改变,要求企业加快提升抗风险、强韧性的能力。近年来,一些发达经济体,密集出台《芯片与科学法案》《关键原材料法案》和《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等政策,以减少对单一国家的中间品、零部件和技术的依赖。这一做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从高度的“全球化”,向“本地化”“区域化”转变。在此过程中,深耕关键技术环节的专精特新企业,面临供应链重构带来的订单萎缩、合作受限等外部冲击,亟须寻求新的产业嵌入点和市场空间,重构国际化路径。

另一方面,鉴于国际贸易的制度性障碍与绿色贸易壁垒抬升,企业需要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能力。为应对美国、欧盟强化出口管制、认证壁垒和碳关税等制度性约束,部分中小企业通过海外设厂、技术合作、产业联盟等路径,实现“绕道进入”或“本地合规”。由于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呈现“碎片化”特点,企业必须在不同法律体系与标准框架中灵活应对,推动其国际化路径向深度合规的方向布局演进。

经事长智,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积极走出国门。随着企业规模扩张与技术积累深化,单一市场所能提供的要素与资源往往难以满足企业持续跃升的成长需求,出海成为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选择。对外投资不仅拓展企业的市场边界与资源基础,更为其嵌入全球创新网络、对接国际标准体系提供关键通道,从而助力企业积累组织学习能力,提升技术主导权,构建跨制度体系的协同机制与风险应对能力。德国、日本有大量“隐形冠军”型企业,正是通过在全球范围布局研发、制造与服务网络,逐步构建起跨周期的组织韧性与制度穿透能力,进而确立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技术领先地位与长期竞争优势。

2023年3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数字化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路径探索及研究报告》显示,86%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国际化计划,展现出强烈的全球市场拓展意愿。另一数据显示,2017年—2024年,出海专精特新企业占全部专精特新企业的比重从36.2%上升至40.61%;同期,出海专精特新企业占全部出海企业的比重由54.05%增至63.37%。专精特新企业出海意愿强烈,海外业务布局逐步完善,“走出去”正在从“理念共识”迈向“行动转化”的新阶段。

“走出去”需审慎选择投资区位与治理模式

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当项目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时,不完全契约问题尤为突出,必须科学评估制度环境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产权边界模糊、法律执行乏力等制度缺陷,以及东道国地方政府与当地合作方等在缺少制度约束时采取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因此,投资区位与治理模式选择就尤为重要。

制度环境与专用性投资相匹配

企业“走出去”的首要问题,是选择投资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除非肩负特殊使命,一般必然以盈利为目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倾向选择能够带来更高预期回报的投资目的地,如资源丰富、租金回报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但问题在于,不少此类国家政局不稳,制度环境欠佳,容易引发政府及其代理人或当地合作方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增加投资风险。因此,企业在选择区位时需要权衡,是在低制度保障的国家投资获取低成本资源,还是在高制度保障的国家投资保障投资安全?

一般而言,企业的资产专用性越高,对制度环境的要求就越高。原因有两点:一方面,高专用性投资往往具备较强的资本密集性和技术不可替代性,前期投入大、沉没成本高,一旦遭遇财产侵害、产权不明或政策反复,企业损失将极为严重;另一方面,专用性投资极易被交易对方“锁定”,导致企业在事后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因此更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意味着,若对外投资的项目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投资者应更加看重投资目的地的制度环境。事实上,实证研究已发现,无论是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还是全球各地的跨国公司,这个规律都普遍适用[1]。

包括专精特新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由于大多聚焦特定细分领域,具有高技术密度、高研发强度和高附加值的特征,产品和服务往往围绕特定客户或应用场景进行深度定制,因此其投资通常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一旦投资地政策不稳定或制度执行力不足,企业将面临较高的资产风险和不可逆损失。企业规模较小、国际经验有限,对制度透明度、产权保障和法律执行的依赖程度也更高。

正因如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全球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时,约75%的项目集中于制度环境健全、治理能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见图2)。即便是在普遍被视为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和产业转移承接潜力的新兴经济体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也更倾向越南等政治稳定、社会秩序良好且制度规则较为明确的经济体,而非某些拥有庞大年轻人口和广阔潜在市场空间的国家。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制度环境尚不完善,但具备资源禀赋优势与市场潜力的新兴经济体,若能在国家层面构建更为稳固的制度性保障机制,亦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完全契约下的制度性风险,进而提升中小企业在当地投资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例,我国近年来通过双边及多边制度安排,持续强化企业“走出去”的风险缓释机制,有效提升了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投资的可行性。具体而言,中国已与多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其中普遍包含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类制度安排,不仅为企业在东道国遭遇产权侵犯、合同纠纷等问题提供制度化的国际救济路径,也增强了企业对当地制度环境的可预期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事后机会主义等行为的发生,提升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与可控性。

因地制宜选择投资与治理模式

选择何种投资模式,也是中小企业“走出去”需要权衡的关键问题。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包括关系型专用性投资在内的跨国投资,容易发生商业纠纷,且通常难以通过法院系统以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因此,事先对投资模式及其治理结构作出合理安排十分必要。

就跨国投资而言,企业可以选择合资和独资两种模式。独资模式的优势在于决策迅速,利益独享,技术和商业机密也能得到更好保护,但风险敞口更大。一旦与当地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发生纠纷,企业很难获得当地友商的帮助与支持,若败诉,企业需担全部损失。相比之下,合资模式能借助合作伙伴的资源、渠道和技术等优势,共同抵御上述风险,但需要承担更高的协调成本,技术和商业机密也容易外泄。因此,企业要权衡两种模式的交易成本,选择成本最低的投资模式。

一般来说,专用性投资强度越高,企业寻找潜在合作伙伴、沟通签约,以及事后监督履约的成本就越高,因而更倾向于采用独资模式,以降低市场交易带来的高昂成本,尽管这会造成一定的效率损失[2][3]。不过,若东道国存在较高的政治不确定性,产权保护不足,法治水平较低,那么与当地合作伙伴合资设立企业通常是更理性的选择[4][5]。

组团出海抵抗制度性风险

由于单个中小企业的能力有限,其在向制度环境欠佳的地区投资时,跨国经营的可持续性与安全性难以保障。此时,跟随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或核心客户“组团出海”,不失为良策。

对多数优质中小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而言,其产品与服务通常高度依赖核心客户的定制需求,企业间已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基础。若这种关系延伸至海外,不仅有助于在陌生环境中快速建立协作机制,还能在制度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形成一定程度的“非正式契约”,以关系性治理,部分替代正式法律安排,从而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

在这一基础上,组团出海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借力渠道。企业结伴进入海外市场,能够充分借鉴龙头企业积累的制度应对经验、合规操作路径与政策沟通网络,降低制度进入门槛,提升企业出海初期的适应能力与运营效率。对于缺乏国际化经验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资源共享对于企业成功“走出去”至关重要。

随着企业群体的产业集聚初步形成,组团出海还能提升整体议价能力。以组织化方式落地的企业群体,更容易获得东道国的政策支持与制度回应,推动形成更具可预期性的制度安排。在开发区、产业园的落地过程中,组团的企业更容易与当地政府开展集体谈判,争取土地、税收、审批等多方面的优惠条件。

可见,组团出海不仅是契约不完备背景下的现实应对策略,而且是中小企业通过组织间协同主动应对制度性风险能力的体现。在未来的对外投资格局中,这种基于产业链协同,以降低制度风险为导向的组团模式,是制度环境不确定背景下,值得鼓励的国际化路径。

优化国内制度环境,推动双循环良性互动

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表明,企业倾向于将对外投资项目,特别是涉及高专用性资产的投资项目,部署在制度完备的国家。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本国资本和产业回流,加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力度,试图重塑本国供应链体系,以应对全球经济竞争和他国挑战。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相继出台各种立法,推动基础设施和产业集群建设,简化审批流程,放松监管,优化投资环境,并通过大规模补贴和税收激励等措施[6],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制造业和高科技领域。尽管中资企业在美投资面临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但作为全球最开放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和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美国依然是一些中国中小企业选择的投资目的地。在这一背景下,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若不能切实加强产权保护、优化制度环境,可能面临大量本国优秀企业投资外流的风险。我国也需重视并积极应对这一问题。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出海投资后,中小企业还可能遇到技术转移受限、数据跨境受阻等制度壁垒,削弱海外研发与国内制造的协同机制,阻断知识“引进来”的通道。即使企业有意把技术或经验带回国内,若国内制度环境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与激励,转移过程也容易遭遇阻力[7]。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尚未完成市场布局,核心技术就已被仿制滥用;缺乏高效公正的契约执行机制,也会在技术授权或合作研发中引发纠纷和不信任[8][9]。这些问题往往使得企业在全球布局时,更倾向于将高附加值环节继续留在海外,甚至将配套能力也一并外迁,削弱国内的再投资能力。长远下去,企业“走出去”带来的知识外溢、技术扩散、管理升级等正外部性,将难以在国内有效转化,反而可能加剧“高端出走、低端滞留”的结构性分工困境。

可见,要让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既有利于企业自身高质量发展,又能带动国内产业、产业链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持续推进改革,加强法治建设,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政策支持、司法保障、行政执法等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产权保护力度。202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巩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成果,充分体现我们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承、与时俱进。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与时俱进采取多方面举措:一是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尤其在数据产权、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付出大量努力;二是完善司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优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重点覆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三是强化执法力度,开展“昆仑2025”“剑网2025”“守护知识产权”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025年5月正式生效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包括优质中小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处理涉外纠纷的法律环境。

发挥制度创新先行区带动作用

在全国制度环境持续优化的同时,还可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先行区的带动作用。依托自贸区、高新区等制度创新平台,打造一批产权明晰、规则透明、执行有力的“制度特区”,为高附加值环节回流提供制度兜底。不仅如此,这些区域所形成的空间集聚、频繁的产业互动以及稳定的交易关系,有助于构建适合关系型专用性投资的微观治理环境,增强企业与上下游协同投资、协同创新的信心。

发挥耐心资本支持作用

除了优化制度环境、构建产权保护与执行机制,政府在引导优质中小企业“走出去”,并实现高质量“引进来”方面,还可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耐心资本的支持作用。其中,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兼具政策引导与专业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作用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一是政府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比较科学的投资筛选机制,其中就包括比较严格的治理优化要求;二是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而非简单补贴,能够天然深度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并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三是获得政府投资基金注资的企业在遭遇涉外纠纷时,可更快速有效地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帮助。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产业链重构和地缘政治冲突风险加剧,中国需要以更加坚定的姿态迎接挑战,实现经济更高质量的发展。这就要求中国企业积极地“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并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在这一过程中,出海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免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但我们相信,只要中小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特征理性选择投资目的地与投资方式,就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拓展企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产权保护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产业链韧性,形成高质量的产业集聚区,推动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形成“走出去—引进来—本地再升级”的良性循环,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惠及全球经济。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与组织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政府引导基金促进高质量发展机制研究”(批准号:23XNL007)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发展:基于政府间竞合关系的视角”(批准号:72473149)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院讲师谭曼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略

责编:刘 明/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