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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社会中个人的隐私风险及其保护路径

【摘要】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也令个人的隐私面临有“私”难“隐”的巨大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背景,是数字化社会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边界区隔的消融和数字人的形成。基于数据流动性的特点和数字技术的丰富可能性,个人的隐私数据一方面被网络平台持续无感挖掘,另一方面因公共传播时代个人接收和分享的信息而被持续扩散。数字化社会个人隐私保护的思路必须由封闭走向开放,并从理念、技术、个人三个维度寻找具有时代特征的科学保护路径。

【关键词】隐私 隐私风险 隐私保护 数字化生存

【中图分类号】TN915.08 【文献标识码】A

从远古时代人们赤身裸体茹毛饮血的“无隐”状态,到现代人衣冠得体举止端庄的“有隐”日常,人类的尊严是伴随隐私的有效保护而获得的。在日渐频繁的现代社会交往中,人们开始意识到某些私人事务需要隐而不显,因此,“私密性”是隐私的核心诉求,它强调人们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事务有着强烈的掩隐需求。这种需求在现代社会被明确为一种法定权利。

当前的数字化生存社会,人们隐私得到高度重视,其标志性的符号,是所有的网络平台和网络应用必须推出隐私政策,用户在使用任何一个网络产品前,都必须点击“同意”此网络产品的隐私政策。这些隐私政策似乎为用户的隐私保护添加了一道保险,但现实生活却并非如此,利用非法手段对个人隐私进行挖掘曝光的“开盒”、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个人隐私进行非法使用的大数据“杀熟”、借助智能生物识别技术收集个体信息进行“换脸”诈骗……凡此种种无处不在的隐私风险,令现代人时常处于困扰沮丧之中。对此,要用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开放的思维,探寻问题的根源,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科学路径。

公私边界消融:隐私风险的数字化背景

隐私是一种私密性的个人事务,需要通过“藏私”行为,获得一种安宁的个人心绪和不被打扰的岁月静好时光。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斯·D·布兰代斯和塞缪尔·D·沃伦提出隐私权这一学术概念,是因为十九世纪末美国社会以偷窥为表征的“钥匙孔新闻”大行其道,他们的“藏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私人言行随时被窥视和曝光,令人痛苦不堪。在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边界清晰的背景中,将隐私置于私人空间进行有效保护,便成了人们的共同选择,这种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的介入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例如,记录个人心路历程的私人日记只要存放于私宅中,便无外泄之虞;个人的生理特征或活动轨迹一旦被他人曝光,可以追究曝光者的法律责任。简言之,由于当时社会公私边界的界限区隔十分清晰,个人只需将隐私置于私人空间中,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进入数字化社会,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边界渐趋消融,传统的边界区隔已经无法成为隐私的“护城河”。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智能技术的普遍应用,导致公私边界“不断位移、互渗甚至消失……指纹解锁和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应用于上至国家安全机关,下至小区安保系统甚至出门入户所有环节,不断生成实时数据,使个人身份与行踪时刻处于(被他人)掌控之中”①,公私边界也在这个过程中日趋融合。与此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持续迭代进展,智能与数据依赖构成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数字化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个人言行被数字化,且这个进程无法也不能逆转。客观上,现代人既有的言行已经基本完成数字化,且这些数字化的数据成了公共数据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人都无法超然独处于非数字化的生活中。主观上,数字化社会是以数据为基本元素(资源),以算法为驱动力量的社会,数字化的生存方式决定了现代人必须主动适应数字化的生存逻辑。这也意味着,如果面对一个没有网络、也没有智能手机或电脑的场景,现代人几乎寸步难行。公私边界的消融意味着私人空间已经完全被公共空间包围,曾经作为隐私“护城河”的边界区隔,已经难于如以前那样发挥作用。于是,储存于公共数据库中的个人消费能力、活动轨迹、网络浏览痕迹等隐私数据,随时存在被挖掘、整合和使用的可能,且被视为名正言顺的行为。

公私边界的消融还与数字人的出现密切相关。这里的数字人,是指与自然人相对应的自由活动于虚拟世界中的数字身份。网络社会形成的虚拟世界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神奇的新天地,作为个体的人,不仅可以一如既往地在现实世界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还能以数字人的身份,在虚拟世界中与他人对话、交流,产生社会联结。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自由切换于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数字人,一定会和一个真实的自然人产生对应关系,其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化行为也一定会对现实世界中对应着的自然人产生客观真实的影响。在智媒时代,数字人已经开始深度介入和部分替代自然人的社会活动。在线办公、网络讨论、网购等数字化的生存方式如果没有数字人的存在,数字化生活将寸步难行。数字人的活动一定会在网络世界留下海量的数据痕迹,这些数据不可避免地会包含大量个人隐私数据:网络浏览痕迹会包含个人的审美情趣甚至价值观;网购外卖会呈现个人的消费能力和饮食偏好;手机定位信息会泄露个体的活动轨迹……由于公私边界的消融,所有的这些个人隐私数据都是社会公共数据库中的一部分,隐私数据被挖掘使用成为一种普遍行为,隐私不保成为一种社会现实。

数据特征与技术可能性:个人隐私面对的现实风险

在数字化社会中,数据已经成为社会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资源。它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石油和电力相提并论,并且在功能价值层面有了显性超越。与传统资源相比较,数据在功能价值上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即不会像石油电力等传统资源那样,一次使用价值即告消失,数据可以反复使用,且使用的次数越多意味着价值越大。从使用价值看,数据已经成为商业平台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商业平台不仅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了解产品销售情况、用户的消费能力及特点,还可以据此确定未来产品种类、价格、用户定位等,从而获得商业的成功。“数据控制与争夺的本质变为对用户的洞察——内容的精准分发——场景的适配这一流程的全面洞悉与把握。”②正是数据具有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导致商业平台对大数据的挖掘整合和使用不遗余力,隐私数据也在这个过程中遭遇难以预期的巨大风险。

数据在存在状态上还具有流动性的特征,数据是以液态的方式在不同的网络平台和用户间持续流动,形成数据流,从而产生传播意义和信息价值。这种流动性,在促进网络平台和用户之间复杂联结的同时,也会令个人数据持续出现公共性转向,即私人数据因流入公共数据库而被作为公共数据储存和使用。在数字化社会中,个人的生存实际上已经处在无感生存状态,作为主体的人在经验层面因为数字人的替代而难于感知标志个人特质的言行被数字化挖掘、整合和使用③。个人每一次的社会活动和网络行为,都会被无处不在的各类监视设备或智能传感器收集,并成为公共数据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包含了个人隐私数据的公共数据会基于千差万别的社会治理或商业需求而被持续挖掘,从而在流动中导致隐私风险持续扩大。

数据作为资源拥有的非竞争性特征和流动性特征,令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有了大展身手的无限可能性,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与之相随,技术的无限可能性也令个人陷于隐私难保的困境之中。

商业平台对个人隐私数据失范的挖掘、整合和使用。在数字化生存环境下,个人的基本生活方式随时随地会产生隐私数据。在数字化社会,“个人数据已经被普遍性地视作一种资产”④。一次普通的网购行为中,个人的收货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消费金额等一系列信息都是隐私数据。商业平台通过收集这些隐私数据完成相应的货物售卖或信息服务,这种对隐私数据的一次使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商业平台往往在隐私主体未知和无感的情况下,利用数据的非竞争性特征持续、反复使用。例如,通过对单个隐私主体的数据挖掘整合、分析其消费水平和消费偏好以向其推送“精准广告”,或者分析其对价格的敏感度和对产品质量的判断能力,随后进行“大数据杀熟”或低质产品的售卖。与此同时,商业平台还会基于公司架构和商业合作进行数据共享,导致个人的隐私数据在隐私主体未许可的情况下持续流动、反复使用,令隐私的伤害性后果持续扩散。当然,商业平台不会仅仅局限于对单个隐私主体隐私数据的挖掘整合,他们会对用户进行分组,贴上各种标签,从而得出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所以有人认为基于商业目的的数据使用中“精准推送涉嫌心理操控,个性化定价是定向‘杀熟宰客’。”⑤当商业平台对隐私数据的失范挖掘整合指向所有的用户,且所有商业平台因商业利益诉求采取类似的行为时,个人的隐私被冒犯就会变成一种普遍行为。

技术带来的无限可能性,令不法者频频侵犯个人隐私。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是人类科技史上的革命性进步,其价值可以和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以蒸汽机技术为代表的工业革命技术相提并论。事实上,技术的每一次革命性飞跃,都会给人类文明进程产生加速作用,但新技术革新之初,技术的完善过程也会伴随相应的消极社会后果,冒犯隐私就是一种值得警惕的消极后果。

工业革命阶段,与照相技术、录音技术的出现相伴随的“偷拍偷录”,曾对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冒犯,从而催生隐私权的产生。而随着数字化社会的到来,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超越传统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成为一种普遍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对个人隐私数据的非法挖掘和使用。个人在数字化社会生存会留存海量的隐私数据,对这些数据的挖掘使用必须征得隐私主体的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发泄个人情绪的“开盒”、为了解交往对象隐私委托“信息公司”挖掘个人数据、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通讯记录等情况屡见不鲜。借助非法收集到的个人隐私数据进行广告信息轰炸、垃圾短信骚扰、伪劣产品推销等,已成为全社会深恶痛绝的问题,而这些非法现象背后往往伴随个人隐私数据严重的泄露。其二,借助智能生物识别技术进行“深度伪造”以获取非法利益。以人脸、指纹等为代表的生物特征和以步态等为代表的行为特征是人的核心隐私,是构成个体特征的标志性要素,但一些违法者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收集个人的这些核心隐私,并通过换脸、换声、指纹仿冒等制作小视频、仿真照片,从事诈骗行为,从而成为社会一大公害。电信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技术难度,也与个人的隐私数据在网络普遍存在和持续流动息息相关。数字技术的快速进展令隐私数据的采集变得“便利、便捷、详尽”,而那些无意义的数据,也可以通过整合变得有意义⑥。于是,隐私侵权便会越来越彻底全面。

接收与分享:个人信息传播中的隐私风险

在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公共传播时代,接收信息和分享信息成了人们的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无论自己的主观意识如何,每个人都必须与海量的信息共存,并借此建立社会关系。“人们在被识别、被量化和编码化的日常体验中,乐于自我呈现和围观他人。众人借助数字媒介满足社交需求,主动在数字平台发布自我形象或生活状态的信息,并关注和查看他人发布的内容,以此甄别同类和建立亲密关系。”⑦这个自我呈现和识别他人的过程中,大量的数据流动必然会导致隐私泄露。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人本身就成了一种信息介质,智能手机就像长在身体上的智能器官,须臾不可分离。手机犹如一台数据生发器,其位置数据、浏览痕迹、通话记录等,成为现代人隐私数据的主要外泄内容。在万物互联的智能社会,除了手机、电脑之外,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都可能成为收集隐私的中介物,网络平台借助其收集数据,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获取大量隐私。

个人在信息传播中的隐私风险来自信息接收。接收信息是人们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从宏观层面的生存发展,到微观层面的休闲消遣,都需要借助接收信息得以完成。现代人的闲暇时间几乎被智能手机侵占,而网络平台则通过人性化的设计和流畅的界面,不断增加用户的黏性,这种黏性的背后,则是用户审美情趣、个人爱好等隐私信息的持续外泄。网络平台通过对用户停留时间、关注栏目、选择习惯等数据的挖掘分析,可以在浏览者无感的状态下窥视用户隐秘的内心世界,与此同时,通过对用户线上线下信息的关联,进一步了解人们的隐私。我们过往的研究中曾经收集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子结婚数月后感觉自己可能怀孕了,便浏览了两次育儿网站的信息,并在实体店购买化妆品时,将品牌更换成性状更温和的产品。很快她的手机便收到奶粉、婴儿服装甚至儿童保险的广告推送,随后的体检也证明了其怀孕的猜想。这是技术对个人隐私窥视的典型个案,从侧面佐证了数据技术在隐私侵扰方面的超级能力。

个人数字化生存中的隐私风险来自信息分享。作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人,彼此联结从而构成和谐共存的人类社会是其核心标志。在今天这样一个万物互联的社会,正是信息的分享和流动,才真正将分散于世界各个角落的人联结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智能算法为个体创造了新型情感连接场景,为个体借助游戏化实践和智能化互动而获得积极的情感联结、接入多元亲密网络、归纳人类新型的社会团结方式提供了可能性。”⑧但是,信息分享不仅意味着人际联结的紧密,也意味着个体更多隐私的外泄。在数据挖掘技术日渐完善的今天,个体每一次的信息分享行为,都存在隐私外泄的可能性。朋友圈的动态分享不言而喻会泄露人们的社交关系,活动轨迹和生活趣味等复杂多样的隐私,即便一键转发的网文,也会隐现个体的审美习惯和价值观。微博在表征上是更具有公共性的新媒体,但无论是表达观点、转发文章还是关注对象,都涉及个人隐私。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个体分享的所有信息都可以进行智能、多维的“精准画像”,个体因此成为“赤裸裸的人”。

信息分享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泄露隐私,但人们却依然持续不断地分享,这种看似悖论的背后,实际上有现代人复杂的利益考量。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公私边界区隔消融的背景下,绝对封闭自己以保护隐私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同时,个体言行被数字化的过程中,个人隐私数据伴随其他数据一起流入公共数据库中,个体被迫接受这种数字化生存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在联结成为个人生存发展基本前提的社会,隐私已经成为“联结世界的介质”,基于隐私保护而采取“断联”所产生的后果,对每个人而言几乎都是无法承受的。当然,这里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出于联结愿望的分享(包括隐私数据)是基于人际之间的社会信任,如果脱离信任的语境,扩散分享的范围则需要承担隐私侵权的责任。

隐私保护:从封闭走向开放

隐私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从产生之日起,即以人格权的方式存在。它以公私边界为区隔,以封闭的方式满足着隐私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诉求。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进行了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对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以期令个人隐私的私密性诉求得到法律的有效守护。尽管如此,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以新的方式对隐私构成侵扰。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普遍推广,隐私的内涵除了以人格权的特征呈现外,隐私数据的财产性内涵也日渐显现。与此同时,隐私实际上在联结他人、联结世界的过程中其介质作用也日渐显现。因此,隐私保护的理念必须由封闭走向开放,隐私保护的实践也必须基于时代的客观现实。

技术维度:坚持科技向善的理念。技术没有价值观,人是技术的尺度,科技向善的理念应该始终作为技术进步的准则。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只有在科技向善理念的指导下,才会拥有更广阔的发展应用空间。科技向善的理念主要致力于两个核心层面的努力:一是致力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升。人的智力储备和体力付出受限于生物体的客观限制而存在局限性,而技术则会赋能于人,令人的能力借助技术得以扩张。二是致力于人们美好生活的创造。大数据和智能技术的完善和应用,将人从繁重复杂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从而拥有了更多的生活闲暇和生命体验。“技术使生活更美好”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种生活现实。但是,技术的两面性也决定了其对人的生存发展也会带来困扰,隐私侵扰便是其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强调技术维度对科技向善理念的坚守,就是期待技术的开发者应以人文意识作为理念实施技术研发,技术的推广者应以人文精神作为理念进行市场推广。在数据挖掘、整合和使用的过程中符合合法、合规、合理的要求,真正坚持“最少”(即严格控制收集数量)“必要”(即基于不可或缺的理由)的原则,以严格保护个人的隐私。

规则维度: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的隐私保护原则。它最早产生于医疗领域,强调患者有权知晓医院、医生对自己医治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方案的信息。在数字化社会,知情同意发展成为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网络平台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使用的合法性前提是权利人的有效同意。这种有效同意通过两个环节实现:知情环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如何被收集和使用;同意环节——同意是基于知情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知情同意的隐私保护原则,在数字化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个人的隐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现状依然存在,主要问题在于这条原则并没有得到科学的贯彻落实。人们在使用任何一个网络应用时,首先必须在该应用的“隐私政策”上点击“同意”,在逻辑上,“同意”应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即应阅读知晓隐私政策的内容,但事实上,能够在完整阅读隐私政策内容后才点击“同意”的用户微乎其微,其主要原因是隐私政策通常篇幅冗长繁杂,内容枯燥专业,含意复杂难懂……更加主要的是对其中的格式条款用户并无协商讨论余地,惟有“同意”才会拥有使用机会,因此,未来知情同意的隐私保护原则,致力的方向应该是科学的贯彻和落实。即在“隐私政策”的设置上,应致力于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并在平台和用户间建立协商机制,双方通过协商机制确定彼此更加精细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对失范收集、整合和使用用户隐私数据的行为予以严格的事后追惩。

用户维度:现代隐私理念的确立。传统隐私的核心诉求是秘密性,即私人事务中的某些秘密需要加以保护,不可为他人知晓。这种诉求的满足是基于隐私是人格权利的基础上的,诉求的满足可以有效保护隐私主体的人格尊严。因此,借助公私边界的清晰区隔,将隐私封闭在私人空间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进入数字化社会,隐私的内涵有了拓展,其功能得到显著拓展,加之公私边界区隔的消融,隐私必须具有更加符合时代特征的理念。

在信息接收和分享成为现代人生活日常的今日社会,用户不可避免地会借助隐私信息进行人际交往以完成社会联结,因此,传统思维中的封闭理念,必须在数字化社会进行革新以适应数字化生存所需。符合时代特征的隐私保护理念,强调主体对隐私数据的主动控制,即在知情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对自己数据挖掘、整合、使用的边界。这个边界是动态变动、主观可控的。在这样的前提下,隐私主体可以通过对隐私数据的主动调控,建立社交关系和社会信任,为主体的生存发展获得预期的外部条件和社会资本。换言之,隐私保护不是基于封闭的机械控制,而是开放的主动使用。惟其如此,数字化社会中的个人在隐私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可能。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ZD3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王金柱:《技治时代的隐私困境与危机超越》,《哲学研究》,2022年第3期。

②王长潇、刘娜:《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危机与信任重建》,《编辑之友》,2021年第8期。

③顾理平:《无感生存:经验感知的退场与公民的隐私困境》,《传媒观察》,2025年第4期。

④王忠著:《隐私经济——个人数据的多维权衡》,北京:海洋出版社,2019年,第16页。

⑤徐子沛著:《数文明——大数据如何重塑人类文明、商业形态和个人世界》,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年,第20页。

⑥高兆明、高昊:《第二肉身:数据时代的隐私与隐私危机》,《哲学动态》,2019年第8期。

⑦牛静:《智能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困境与社会性视角转向》,《社会科学辑刊》,2023年第1期。

⑧田浩:《团结“亲密”公众:智能算法与数字生活秩序重建》,《新闻界》,2025年第5期。

责编/李一丹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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