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人民论坛网·国家治理网> 《国家治理》杂志> 正文

更好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摘 要: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能够保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要充分认识、有效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靠法治解决社会治理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把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关键词:法治 社会治理 依法治理 社会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202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强调,“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1]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通过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社会治理全过程各方面,筑牢社会长期稳定和谐的法治根基。

充分认识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法治对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能够保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要更好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方式,强调法律至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2]法律提供了评价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明确依据,使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法治建立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使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社会各方面治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3]推动我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为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保障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

法治保障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密切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4]社会治理体系包括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社会规范、自治制度等,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社会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制度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法治体系可以提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为社会自治领域的规范体系提供指导和依据。法治体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有效保障社会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法治确立了一整套制度来保障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社会治理领域法治固根本作用的体现。发挥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可以保障社会治理体系系统规范、协调运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法治对于社会行为具有稳预期的引导作用,法律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定权利和义务,对各种社会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塑造社会成员的行为预期,引导社会成员作出合法选择。要充分发挥法治稳预期的重要作用,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治理问题。法治对于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具有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5]法治能够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续写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

在法治轨道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面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我们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理念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深刻转变。共建,即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强化政府责任,引导经济主体和社会各方承担相应责任。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市场、社会、公民等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共享,即各方主体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实现社会治理与法治国家建设相协调,使社会治理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相适应,需要完善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落实社会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策略,统筹协调各方资源,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推动解决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党对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的领导,推动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探索基层党组织引领社会治理的途径、载体和机制,紧紧围绕基层党组织构建公共服务圈、群众自治圈、社会共治圈。

构建联动融合的政府负责体制

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责部门,政府承担着关键职责。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治理是涵盖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的复杂系统工程。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必须构建联动融合的政府负责体制。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社会治理的责任,构建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负责体制和治理机制,提高政府整合资源、综合治理、快速响应的能力。

首先,合理定位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民众之间的关系。政府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应在依法全面履行自身职能的同时,避免非法干预经济社会活动。其次,推动政府与社会力量融合互动。现代社会治理强调合作、协同,需要政府支持、帮助、引导其他各方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企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中面临的障碍和问题。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奖励、政府采购、行政公示、行政资助等方式,推动不同主体更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最后,促进各社会主体协同联动。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时面临力量分散、难以聚合等问题,应推动合作治理、协商治理,以协商和对话的形式协调分歧,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目标。

健全社会协同的制度机制

社会治理责任在政府,活力在社会,社会协同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托。要完善开放多元、互利共赢的社会协同机制,搭建互动平台和载体,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一步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加强群团组织建设,更好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加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办好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专业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民间组织在行业管理、弥补公共品供给不足等方面有所作为。

各类社会组织拥有“社会性权力”,它们承载着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通过组织和凝聚社会成员,形成丰富的社会网络和信任基础;充当社会秩序的衍生平台,通过制定和执行内部规则,规范成员行为,营造良好的组织文化和秩序;承担着供给公共领域运行机制的重要任务,为社会协作提供空间,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完善各类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职权与职责、角色与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晰其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敦促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自治自律能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资源整合与服务能力。

完善公众参与的平台和机制

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拓宽参与平台和渠道,引领和推动公众充分参与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意味着在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公众能够自由地表达立场、意见和建议,能够合法地进行旨在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有多元的渠道和机制。首先,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意见反馈制度,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公众在公共事务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参与观念,帮助公众形成独立理性的见解,增强自主性和责任感,避免非理性参与行为。最后,打造多样化参与平台。完善人民群众共治机制,确保公众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参与社会治理,防止因渠道缺失或不畅而引发的非制度化参与行为,避免以社会舆论、特殊社会关系、不合法途径等非制度性方式干扰社会治理,提升公众参与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各个环节都需要法治保障。要把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要求,坚持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依法构建并实现联动融合的政府负责体制,依法赋予并保障群众的自治权利,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构建群众有序参与并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机制。以法治方式统筹社会治理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促进社会和谐。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各项工作。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靠法治解决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在社会治理领域,不少事务可以通过个人自律、社会干预、市场调节予以解决。因此,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等,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规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就要构建类型丰富、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制度规范体系,包括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等多方面。

完善社会领域立法。法律是所有制度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是其它制度规范效力的保证。目前,社会领域基本有法可依,但仍存在法律规范不够协调、体系性不足以及部分事务立法缺失等问题。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需要及时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完善社会领域立法需立足实际,针对丰富多样的社会事务,涵盖各个具体领域,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发展社会民主、保障公民权益、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治理。

促进社会规范建设。社会规范是特定社会群体成员广泛认可或相应组织制定的行为标准,它对群体成员具有制约性,有助于维持社会群体的稳定和发展,推动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6]针对新兴领域和公私模糊领域的无序问题,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体系,并加强常态化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有效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可以培育人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拥护者、践行者、推动者。

加强道德规范建设。社会治理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适当内容写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用社会规范强化道德实施效果,并以法律承载道德内容,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诚信是增强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石。诚信的缺失,会导致法治观念缺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7]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体系运行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和系统建设,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各行各业不均衡,推进依法治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这样才有针对性、有效性、灵活性。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多层次,是指社区、乡镇、县域、市域等不同层次,包括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深化城乡依法治理,开展法治乡村建设等。通过开展多层次法治试点或创建活动,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统筹城市治理、县域治理和城乡基层治理,推进城市、社区、乡村等各层次社会治理法治化。多领域,是指各行各业及相应的公共权力部门,如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深化部门、行业和基层组织依法治理,从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组成单元切入,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

依靠法治解决社会治理领域突出问题

推进社会治理工作,需要牢固树立社会治理法治化意识,以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解决突出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把握社会治理突出问题的形成过程和实践机理,准确理解相应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做到于法有据、于法周延。面对社会治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风险,要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把依靠法治作为干事创业的“硬要求”和“护身符”。

社会治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常常体现出道德关联性,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以法律承载道德内容,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明确对严重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严重违反道德、引起社会公愤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依靠法治进行社会治理,并非仅仅依靠法律治理,而是要在综合治理格局中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最早出现在环境治理领域,后来在社会治安、社会治理领域扩展运用。综合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结构网络化。伴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社会治理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迫切要求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依靠法治解决社会治理领域突出问题,要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综合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把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文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

注释略

责编:董惠敏/美编:石 玉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