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工作时强调“必须扎扎实实加强社会治理”,提出“以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不仅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方向指引,而且对地方社会治理实践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扎实做好高效能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需要从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的角度来着力推进。
协同共治:充分认识“共治逻辑”对于高效能治理的意义
从抓基层、强基础、固根本的角度出发,需要通过协同共治,实现从“管制逻辑”到“共治逻辑”的转变。“治理”理念的提出和实践,正是基于共治逻辑。这个逻辑意味着社会治理需要实现权力运行方式、资源配置结构和价值实现路径的变革,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协同。
传统的政治理论通常用“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来说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关系。在这样的结构关系中,“统治者”“管理者”运用国家的权力,对“被统治者”“被管理者”进行“管制性”的统治和管理,而社会、人民均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被统治”“被管理”状态。“治理”理念的提出,打破这种“垂直型”的关系结构,主张政府与社会、官员与人民共同承担社会治理责任。
近年来,在河南以及其他很多地方,正在探索和实践这种多方参与的治理场域构建。据报道,郑州有社区推行一种叫做“红色网格+邻里协商”的治理机制,强化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力与整合力,调动居民、社会组织、企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事务。这些实践,诠释了共治逻辑,使协同共治不再仅是一种理论话语,而逐步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实践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技术发展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在越来越多的技术赋能条件下,以共治逻辑为基础的协同共治格局也受到冲击和挑战。 共治逻辑主张在社会治理中充分依靠社会和人民的力量,而在技术赋能的条件下社会治理会越来越多依靠技术解决问题。从过去“靠社会、靠群众”转变为“靠技术”之后,如何继续贯彻共治逻辑,推动协同共治格局新发展,成为实现高效能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新挑战。
系统集成:人民主体、技术赋能、法治保障的治理框架
为在实践中实现协同共治,需要搭建起人民主体、技术赋能、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框架。
无论奉行什么治理理念,采用何种社会治理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体的根基不能动摇。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在上海考察时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念,即人民城市和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两个方面看似是不同的指向,其实揭示的都是同一个理念,即强调人民的中心地位和主人翁地位。也就是说,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治理城市,是保证人民城市本质属性和社会发展正确方向的基本遵循。从这个角度看,在社会治理的大系统中,人民主体是根本要义。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既是由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由现代社会治理取向所决定的。
与此同时,科技正在深刻改变治理方式。技术赋能在当下以及未来一段时间,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毫无疑问,科技赋能治理能够极大地提升效率与响应速度,解决很多社会治理问题。当前,技术在政务服务、政策模拟与政策制定、应急与危机管理、行政流程优化、公众参与等很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无论是人民主体,还是技术赋能,都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因此,法治保障可以视为社会治理的制度性基础。没有法治保障的底座,人民主体得不到充分体现,技术赋能也可能走偏。
人民主体、技术赋能、法治保障是一个有机互补的系统,在某种意义上说,人民主体是性质的规定,技术赋能是工具和方法,而法治保障是制度基础,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结构。
价值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作出重要部署。在改革开放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基础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有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也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之所在。
因此,实现高效能的社会治理,必须始终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正是这一价值目标所要求、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构建高效能治理格局,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管理优化,更是深层次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优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需要保持国家能力与社会活力的动态平衡。我们既要加强党对于社会治理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也要拓展社会参与的空间,通过“协商式治理”“自治型组织”“数字民主平台”等机制,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拥有更广泛的参与和表达。
总而言之,高效能社会治理的关键不仅在于“如何治理”,更在于解决好“谁来治理”“依靠谁来治理”这样一些根本性问题。
【本文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政治学会名誉会长】
责编:董惠敏/美编:石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