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消费者带来一定便利,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部分商家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突然停业失联,导致消费者预付款难以追回,成为社会痛点。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排在首位的就是“‘职业闭店人’帮商家卷款跑路坑害消费者”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财产权,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冲击。
“卷款跑路”之所以成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顽疾,主要是基于以下治理难题。一是“名实分离”导致追责困难。预付式消费中,有的商家通过“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消费者难以精准锁定责任主体。二是“霸王条款”带来的维权难题。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签署的合同,有时会存在“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遗失不补”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退款权、转让权和公平救济权。尤其是有的合同约定远高于预付款金额的仲裁费用,实质上堵住了小额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三是“卷款跑路”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在民事责任层面,即便消费者历尽艰辛通过诉讼确认了经营者责任,但有的违法者已转移财产或无力赔偿,不少判决无法执行。在刑事责任衔接上,对于“卷款跑路”行为何时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认定门槛和标准较难把握。而消费者个体力量分散,难以有效组织集体维权,更难以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漫长的执行过程。四是经营场所监管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许多“卷款跑路”事件发生在商场、购物中心、写字楼内。有的场地出租方对入驻商家的实际经营状况、资质、信用背景缺乏有效审查,也未强制要求留存经营者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重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不够到位,未能充分发挥“守门人”作用。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已有相关内容作出了初步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同时,该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的规定,也为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违约时寻求退款救济提供了基本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押金和预付款的保管和使用作了规范引导,并强调了经营者停业或迁移经营场所时提前告知和妥善处理预付款的义务。同时,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也在持续探索监管与风险管控手段。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特定行业的预付卡发行与兑付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旨在从源头管控资金风险。北京、上海等地也积极探索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对预付卡发行规模限制、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失信惩戒等方面进行了更细化和更严格的规定。此外,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则安排,为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精准打击“卷款跑路”提供了重要指引。法律的完善为打击“卷款跑路”提供了工具箱,但将规则转化为治理效能,还需通过以下举措精准落实。
压实责任,让“跑路者”无处可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一方面,对于连锁加盟、品牌授权等模式,一旦发生分店“跑路”,必须深挖品牌方、授权方是否实际掌控经营、收益或存在纵容行为,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对于利用空壳公司或个人账户收款、故意隐匿真实身份的经营者,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利用大数据等手段追踪资金流向和实际控制人,确保责任最终落实到人。另一方面,商场、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应对其作出进一步要求。建立严格的入驻审核机制,要求商家提供并核验营业执照、行业特定资质(如办学许可、卫生许可)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同时,建立商家异常经营预警机制,如出现频繁投诉、拖欠租金等问题,及时向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预警。如因管理方未尽审查或信息留存义务导致消费者维权受阻,应当依法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推动其真正履行“守门人”职责。
清理“霸王条款”,保障公平交易。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监管的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对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模板进行抽查和备案审核。不仅要关注常见的“概不退款”等显性“霸王条款”,更要警惕那些隐性陷阱,如设置远高于预付款金额的高额违约金、高额仲裁或诉讼费用、单方面无限期延长服务期限等变相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霸王条款”的商家,依法予以处罚。行业协会应制定并推广公平、规范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预付款性质、服务内容与标准、退费规则、转让条件、争议解决途径、经营者变更或终止经营时的告知与退款义务等核心内容。
畅通救济通道,降低维权门槛。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是公平。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套路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规制,给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条件、情形,经营者退款的时限、方式及不退款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维权流程。对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预付卡退款案件,司法机关可探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快速立案、审理、执行。积极运用在线诉讼平台,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第三,进一步强化执行威慑,对“跑路”经营者,法院要加大财产查控和执行力度,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让“老赖”寸步难行。此外,探索建立预付卡消费者保护基金,对确因经营者破产或“跑路”无法获得赔偿的消费者提供适度救济。
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预防风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教育、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落实预付卡备案、资金存管、发卡规模限制等制度。在市场准入方面,不能仅根据企业法人的资产规模来决定其是否有权发行预付卡,还要看其是否具有资金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可以通过担保、抵押或保险的方式,为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在资金监管方面,持续探索科技手段和法律工具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例如,我国有的地区搭建了“公证提存+科技”的预付资金监管平台,消费者支付的预付资金由公证机构监管,商家提供约定服务后,以月结方式划付至商家。既有效防范了商家“卷款跑路”的风险,也为愿意接受监管的商家提供信用加持,提升了消费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