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国际化形态,已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数字贸易领域相关规则不仅是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焦点议题,也成为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在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为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国是数字贸易大国,数字贸易发展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与巨大的市场空间。数字贸易已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与国际经贸规则竞争的前沿,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构建的新形势,要将我国数字市场潜能转化为竞争优势,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产业链中的地位,坚持以制度型开放引领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数字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数字治理体系,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激发我国数字贸易竞争优势和潜力。
我国亟待进一步提升数字贸易领域制度型开放水平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重点从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方面,我国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成员建立起规则相通、标准相容的一体化数字贸易市场;积极推进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水平经贸协定进程,扩展与各国在新兴数字领域的互利合作。在自主开放方面,我国不断压缩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清单由2018年版的151项缩减至117项,缩减比例达到23%。此外,我国先后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出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推出一批含金量较高的数字贸易相关政策举措,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
但也要看到,虽然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取得重大实践进展,但仍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数字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方面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一方面,制度型开放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当前全球已形成近120项包含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超过80个协定设有包含数字贸易内容的章节,覆盖全球110余个经济体。但我国在各类国际规则制定等方面整体参与度不高,主导的多边诸边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较少。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条款主要集中于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等分歧较小的贸易便利化相关议题,对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源代码保护、公共数据开放等关键议题覆盖不够或未涉及。
另一方面,开放程度有待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整体数字服务市场开放仍然不足,主要数字贸易壁垒来自通信基础设施与数据服务领域。如,我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这一核心议题方面仍存在壁垒,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仍未出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有待完善,同时我国与重点贸易伙伴间的跨境数据传输通道尚未建立。
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
我国应当将数字贸易领域开放作为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关键抓手,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扩大数字贸易“朋友圈”,不断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以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引领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是推动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加快制定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制定本领域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和重要数据清单,有序推动落实“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优化数据出境评估流程,细化数据出境方式的配套细则。探索国际数据流动互认机制。积极借鉴高水平数据隐私框架等方式,不断扩大数据领域“朋友圈”。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成员方、自贸伙伴、重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为首选,建立“白名单”制度,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标准和资质互认,建立我国主导的国际数据流动圈。
二是优化数字贸易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扩大数字市场外资进入,制定数字贸易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降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数字领域外资准入门槛,着力扩大增值电信等领域数字服务开放,探索进一步提高基础电信、云计算领域开放程度,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国企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加快完善数字知识产权制度,重点加强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成果保护,强化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打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数字营商环境。
三是积极打造数字贸易开放高地。探索设立离岸数据中心和数字特殊监管区域,实现与境外网络互联互通、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发展离岸数据服务外包、离岸数据交易平台等新业态。在自由贸易区(港)设立数据出海节点。开通工业互联网可信专用通道,优先推进非敏感、非重要数据与境外实现直通。充分发挥数字贸易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扩大压力测试范围和深度,探索完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条款,及时形成经验案例并复制推广。
四是支持数字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数字企业积极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共同参与在共建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字规则等领域的务实合作,聚焦跨境数据中心、5G通信网络等关键领域实施标志性项目,打造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载体。加大对云计算、通信服务、大数据等数字贸易业态的政策支持,建立“走出去”服务平台,完善法律、金融等配套保障。针对网络文学、网络影视剧、网络游戏等数字出海“新三样”,完善内容审核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扩大优质数字产品国际市场份额。充分发挥大型数字平台“出海载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数字平台生态承载企业、产品和服务出海,落实海关创新监管方式,支持平台企业全链路服务生态体系的打造,提升我国数字平台企业国际化水平。
五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力争在数字便利化、数字市场开放、数字信任体系、数字包容性发展等领域,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框架。深化区域数字贸易合作,加快推进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落地实施,重点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管理、电子认证互认、数字产品关税减免等领域合作,打造亚太地区数字贸易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探索建立数字贸易规则动态更新机制,适时纳入人工智能、跨境支付等新兴领域治理规则,提升区域规则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搭建数字经济政策对话平台,分享数字治理经验,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开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等领域规则对接,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规则合作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