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辩证智慧。它以严密的逻辑体系层层设防,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保持惩治震慑,推动管党治党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层次递进筑牢防线。“四种形态”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从“红脸出汗”的常态到“党纪轻处分”的大多数,再到“重处分”的少数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极少数,层层递进的结构既是对违纪行为的精准分类,也是对干部成长的全周期管理。这种动态平衡的逻辑,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高举轻放”,而是通过科学研判违纪情节、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在纪法框架内灵活施策。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既体现严管厚爱,又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对严重违纪者果断亮剑,则彰显纪律刚性。唯有如此,才能让党员干部在敬畏中知止、在约束中担当。
以纪法贯通强化治理。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核心在于纪法贯通与政策策略的统一。一方面,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将党章、党纪作为标尺,确保每一种形态的适用都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需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与纪法威慑,避免机械执纪。对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错改错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处理,既是对“惩前毖后”方针的落实,也是人性化执纪的具体实践。这种精准性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有“火眼金睛”的洞察力,又要有“绣花功夫”的细致心,在事实证据、思想态度与量纪标准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过,让纪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以标本兼治净化生态。“四种形态”的终极目标是构建“三不腐”长效机制。通过前两种形态的常态化运用,将监督融入日常,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等方式纠偏正向,能够从根源上减少腐败滋生土壤;而后两种形态的震慑,则为“不敢腐”筑牢底线。这一过程中,既要强化制度刚性,如完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处置程序,又要注重思想引领,通过警示教育、廉政谈话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唯有将教育挽救与惩治震慑相结合,才能实现“拔烂树”与“护森林”的协同,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也为担当者营造良好氛围,最终形成清正廉洁、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委 王舒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