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8日在京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小过重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期最高检办理了一起涉及“小过重罚”的案件。该案中,某地74岁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处罚行为。
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张雪樵说。
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以曾某一案为例,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了“过罚相当”。此外,检察机关还注重通过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来提升监督质效,并推动深化对“小过重罚”的系统治理。
张雪樵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学习强国” 记者 孙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