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牧令书辑要》)清政府十分重视县级“亲民”官的行政责任。“县官”“州县官”的称谓,在清代实际上包含了县、州、厅三种行政实体。州在西汉时本为中央巡视地方郡县的监察机构,后来为集中权力镇压农民起义,州“刺史”变为“州牧”“知州”,由监察机构演变成地方高级行政单位。明清时期,州的地位与县接近。
清代的州,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县级市,多设在地理要冲和军事、经济、文化地位重要的地方。清代知州的官品高于知县,为从六品或正六品。有些地位重要的州直接隶属于省布政司,又称“直隶州”,如河南郑州、山东德州,大致相当于今天的省辖市。有的直隶州还有下属县,但直隶州皆管民政,属于“亲民”官。一般州隶属府,为散设,故称“散州”。厅为清代特有,本是知府佐贰官同知、通判的特别办事机构,管粮饷、茶马、抚边、水利等专项事务,称为“官厅”,有事权而无治权。康熙朝后有些分驻府城外的同知、通判厅官,也逐渐主持当地政务,于是厅成为府属下的行政区划。清后期,边远地区和特殊事务地方多设厅,如云南省思茅厅、直隶省围场厅、四川省打箭炉厅等。厅与县同属“亲民”官,但厅官是同知、通判,官品为正五品、正六品。有些重要的厅隶属省布政司,为“直隶厅”,而府属的则为“散厅”,道理与州一样。广义而言,州县官包括厅、州、县的长官。据清光绪《大清会典》,光绪朝全国厅、州、县的设置有1600个左右,其中县数1300余。
清代州县官的职责几乎无所不包,对州县官的监管和问责关乎政治兴衰
清代名臣陈宏谋将“地方必要之事”列为田赋、粮价、桥路、民俗、命盗、词讼等近30项(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其中最主要的是刑名、钱谷两大事项。黄六鸿《福惠全书》曰:“有司以刑名钱谷为重,而刑名较钱谷为尤重。夫钱谷不清,弊止在累民输纳。刑名失理,即至于陷人性命。”刑名重在维持地方秩序,钱谷重在交纳国家赋税。州县官职责重大,但他们职权大小说法不同。中国古代行政中央地方一体化,地方是中央的延伸,行政末端的知县为“七品微员”,与武官“守备”、京官“通政司经历”“太仆寺主簿”同一级别,事必上达申详。但在一县“蕞尔小土”内(黄六鸿《福惠全书》),县太爷往往有很高的权威,乾隆朝大学士纪昀说州县亲民之官“百姓视之,仅下天子一等耳”(纪昀《拟请重亲民之官疏》)。
“明主治吏不治民”,对州县官的监管和问责关乎政治兴衰。清军入关前,问责官员由刑部拟定,皇太极裁夺。入关后官员数量激增,君主一人难以应对复杂局面,于是参考明朝制度,规定文官先由吏部议处,犯轻罪不交刑部,罪重者吏部议革后再送刑部议处。刑部处理程序较为复杂,由吏部决定就简化了程序,提高了问责效率。吏部考功清吏司“掌文职官之处分与其议叙”,主导问责州县官。清末官制改革时吏部调整不大,到1911年责任内阁“接收吏部印信文件,分别归并”,特设铨叙局,掌管文官考试、处分和问责事宜。吏部问责州县官的规章十分周全,其主要依据是《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则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大清会典》规定“凡官交部者,皆按条以定议例”,一般情况下多依据《吏部则例》的条例。但“无正条则引律”,即《吏部则例》找不到依据,则参考《大清律例》。清律“无正条则比议,无可比则酌议”,即《大清律例》找不到明文规定,则参考相关的案例,没有参照的案例就酌情商议,最后由“特旨定拟”,形成新的规则(光绪《大清会典》卷11)。因为问责州县官也要地方大吏参与,于是各省又出台专门的“省例”,即本省范围内执行政务的法规,如《江苏省例》《西江政要》《晋政辑要》《治浙成规》等,皆以会典和中央各部则例作为依据。
清代州县官员的问责与惩处机制
监管和问责州县官虽由吏部主导,但具体参与者主要还是地方督抚、两司(布政司主管全省民政钱粮,按察司主管司法刑名)和道府,他们既是州县的上级,也是问责的主体。“参劾州县,例由两司、道府揭报”(《清世宗实录》卷3),司道府揭报后督抚随即参劾,吏部依据督抚上报裁定。道员本由都察院派出,监察若干府州县,全国设15道,后来增加为20道。道员实际上也参与地方政务,具有地方行政职能。还有一种为盐道、粮道、河道等,因事而设,与州县经济关联颇多,也连带问责州县官贪腐。在刑名问责方面,知府每月监督州县词讼号簿,道员将州县词讼简况汇报两司,并申详督抚。雍正朝以后推行密折制度,道府以上官员还可以直接向皇帝检举州县官。
州县官大多由上司或非本体系的高级官员保题,他们都有保举连坐责任和问责要求。勤政的皇帝有时也问责州县官,特别是雍正,通常利用密折和引见来问责和鉴别州县官。如江西高安县知县郑勋革职开复引见时,雍正认为“人平常,着以主事试用”(《雍正起居注册》六年五月初七日)。任克慎本签选福建顺昌县知县,雍正引见时认为“其人甚属庸劣”,特旨改任河北元氏县简缺知县。任克慎到任后苛派私费,雍正认为这是对他“心怀怨望”,“着交与该督等严审,从重治罪”(雍正《上谕内阁》卷59)。
遇到赈济灾荒、修建工程、审理要案等大事件时,皇帝常派遣钦差大臣督办,他们对地方州县也有问责权。此外,乡绅和社会舆情也会推动对州县的问责,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往往能够倒逼上司问责州县。如雍正元年(1723年),山西万泉县知县施宏任没有落实好免征政策,听任书役催征钱粮,导致百余人聚闹县衙堂口。朝廷严拿闹事者,同时也将施宏任撤职审理(《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像晚清著名的杨乃武小白菜案,由于《申报》和乡绅的推动,余杭县知县刘锡彤最终被发配充军。
被问责判罪州县官若有冤屈,可到吏部和都察院抗辩,也可到通政司“叩阍”申冤,然后再由吏部查核。雍正三年(1725年)定例:“嗣后道府以下知县以上各官,有实在冤抑被参降革者,仍令赴都察院具呈。”(《清世宗实录》卷33)道光十六年(1836年)即有州县官到都察院上告的事例。当时山东阳信县知县恩福照例下乡催粮,因花户威逼佃户自杀,恩福被山东省撤职查办。恩福不服,多次要求重审,并指使儿子前往都察院为其伸冤。道光认为他“逞刁渎诉”,因为若平反,按律山东方面相关长官会因此获罪,仍维持原判。
都察院还可以审查和改判。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河南新郑县知县赵成嗜酒任性,导致政务废弛,又有贪赃前科,革职后吏部准其捐复原职。都察院复查后认为赵成属于“私罪”,不在捐复范围内,吏部办案堂司各官均被移交都察院议处(《清高宗实录》卷132)。
吏部主导的官员问责处分,主要有罚俸、降级、革职等措施
革职以上的重惩,如笞杖、流放、极刑,已超出行政处罚范畴,一般交由刑部办理。吏部问责,“轻曰察议,重曰议处,又重曰严加议处”(光绪《大清会典》卷11)。吏部问责又区别公罪与私罪、情有可原与咎无可逭等情况。“公罪”为因公事获罪,如失察家人和下属等,处分较轻。“私罪”为因私事获罪,如徇庇属员、行贿贪污,则从严处分。有时公私罪以程度大小区分,如关于垦荒田亩问责,“州县官开报新垦地亩,以多报少,以少报多,或不将地亩之新旧、荒熟分晰明白,以致有预征、漏征等事者,俱降一级调用,公罪”;“地方荒地未开,捏报已开,及将垦过熟地捏称新垦者,州县官革职,私罪”(《钦定六部处分则例》)。
对于公务中的较小错误,则需“记过”,不列入正式的“处分之法”。如福建省规定各府厅州县自理词讼,控告之日起20日限内不能审结,每案记过一次。展限20日还不结,再记过一次。记过一次罚银20两,记大过罚银40两,“苦缺”罚银减半(《晋政辑要》卷34)。为鼓励自新,行政处分又有将功抵过的规定。清代官员行政奖励有加级(官衔级别提升)、记录(相当于功劳簿)的规定,如州县官查出逃税田亩200顷以上,记录一次;600顷以上,加一级(《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这些功劳可以抵消因“公罪”导致的降级等处罚。
与州县官相关的常规性问责,则是吏部三年一次的“大计”。明清时期对京官地方官进行考核,明代六年一次,清代康熙以后改为三年一次,京官考核谓“京察”,州县以上的地方官大考为“大计”。大考官员的依据是“四格八法”,以四格叙功劳,以八法定处分。四格为守、才、年、政,八法为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因“贪”“酷”随时可参劫,三年定期大考则为贪、酷以外的其余“六法”(《清朝文献通考》)。大计的惩戒为:不谨、疲软者革职,年老、有疾者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三级调用。考核优秀的则为“卓异”,升迁机会多。州县官的大计,由府、道、司层层汇送督抚,再转达吏部。晚清京察大计外,又增“年终密考”以及按季考核等不定期考核。
州县官主要职责是钱粮刑名,行政问责也主要在这两方面,其中钱粮受罚案尤多。催征钱粮(田赋)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各州县开征钱粮必须限期到户部完结,迟报一月罚俸三月并离职,迟报八月降三级调用。州县官征收钱粮欠缺十分之一,降职一级;欠十分之二,降职二级。罚俸降级后还需“戴罪催征”,欠十分之五以上革职(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特别是在赋税繁重的江南地区,拖欠田赋严重,州县官视任职为畏途。征收钱粮也滋生“重耗”、匿灾、虚报开垦田亩等种种贪酷不法。清代州县官俸禄低,一般默认他们额外加增粮食税,即所谓“耗羡”,在雍正“耗羡归公”改革前,重耗掠夺更严重,有的州县甚至多收一倍以上田赋。遇水旱灾害,朝廷本有免征的政策,但免征就意味着州县官无法得到“耗羡”,有些贪官就隐瞒灾害继续征收。开垦田亩是升官的政绩指标。有些州县官虚报垦亩,将虚增的田亩赋税摊派给所辖田主。征税过程中的贪酷过分行为,往往会激发民变,这就会倒逼问责州县官了。
与钱粮相关的粮仓亏空也是州县官问责的常见问题。州县粮仓一般指“常平仓”,秋收粮多时买谷储存,春夏粮少时卖谷,出粜定例为存七粜三,如遇灾年或地湿不宜久储,则可斟酌办理。设常平仓主要是为平抑粮价,解决粮食短缺问题,饥荒时可开仓赈济。粮仓亏空现象普遍,除官亏吏蚀外,“民欠”(即田主拖欠)也是重要因素。雍正年间通查福建省粮仓亏空问题,涉案州县官很多。台湾府除外,福建内地州县官凡涉仓库亏空者一律革职,做官尚好、仓库无亏的县令仅剩下10余员,这仅存的10余位县官都被交错调用,以防他们挪借作弊掩饰仓储。因州县官不够用,只好在临近各省调员来福建任职(雍正《朱批谕旨》卷九下)。
州县官的刑名问责主要是命盗案的处理。“命盗案”包括凶杀、抢劫、强奸、拐骗、邪教、贩私盐等大案,州县官进行初审,虽然无权判决,但必须参与侦查、缉捕,问责严厉,不敢怠玩。如盗劫案发后,州县官须会同营汛查验,当场取供。若未亲往查验,应予革职处分。窃案赃至百两银以上者、命案凶犯在逃者,限六个月缉拿,州县官限内不能拿获罚俸六个月。设立地方团练是防范命盗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州县官如果奉行不力,要降二级调用。
关于州县官对民间词讼类案件的职责,《清史稿》谓:“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词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关于户口、婚姻家庭、田地产权一类案件,由州县官“自理”,但每月需将案件簿册上报,道员还要查核督促。雍正朝以前并不鼓励州县官接受这类民间词状:“民间词状,虚妄者多,一概接受,必启刁民诬告健讼之端,此风断不可长。”(《清世宗实录》卷46)但乾隆朝以后,这类词状增多,朝廷开始催促地方官及时审结,并强化相关监督条例。但处理词讼类案件与州县官的考核关系不大,州县官对自理词讼持消极态度。嘉庆四年(1799年)“京控”改革,这类户婚田土讼案当事人可以越级来京控告,州县官的审案职责自然也强化了。至于单纯的钱债纠纷类案件,即所谓“细故”,州县官很少裁判。这类民间细故在明代由“老人”处理,清代没有老人理讼制,呈控州县的细故繁多,州县官一般要求当事人依据民间契约协商和解。清末新政改革后,州县设审判厅、检察厅等司法机构,司法与行政分立,刑讯制度被废除,传统的州县刑名随之大转型。
清代对州县官的行政问责和惩处较前代严酷,滋生了一些治理问题
清代对贪贿处罚力度加大,《大清律例》规定与“常人盗”持平,较《唐律》《明律》更重。雍正三年(1725年)曾规定侵欺三百两官员按律处斩,因过于严厉,后改为根据侵欺数目再行定罪(雍正《上谕内阁》卷29)。钱粮刑名外,州县官的问责范围很广。如对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荒芜田地”达十分之一,里长笞二十,州县官则照此减二等处罚(《大清律例》)。由于处罚条例太多,州县官左右为难,“左顾则罚俸至,右顾则降级至,左右顾则革职至”(《龚自珍全集》)。据《上谕档》统计,嘉庆六年(1801年)至十一年(1806年),文武职官被参292人,其中知县、署知县共167人,占57%(庄吉发《清史论集二》)。可见州县官受处罚的比例最高。
由于定例过严,规避、敷衍的情形较为普遍。因为州县官的问责和考核权主要由督抚和两司把握,于是专门团队“州县省友”“坐省家人”常驻省城,与两司的书吏、幕友沟通、协调钱粮刑名等各项事务。这种体制外的非正式运作使州县规避不少处罚,一定程度上也简化了行政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康熙时即有地方督抚敷衍考核地方官的现象,“每将微员细事填注塞责,至真正贪酷官员有害地方者,反多瞻徇庇护,不行纠参,以致吏治不清,民生莫遂。”(《清圣祖实录》卷183)督抚处罚州县官时,大多先严后松,题参立案后追责不彻底,通常罚俸降级了事。不少道员也不严格执行督察州县的职责,乾隆朝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说分巡道检查州县刑名号簿时敷衍:“州县率多任意延搁,或将号簿藏匿,种种蒙混拖累,皆由巡道不实力稽查所致。”(《乾隆实录》卷718)州县官平时政务繁忙,财力人力有限,对大量的刑名案件处理往往避重就轻。如州县每月上报的自理词讼不过数件,显然是瞒报或少报,以逃避工作和问责压力。至于钱粮和经济类案件,如州县官离任、上任交接财务以及粮仓挪移亏空等,更是头绪纷繁,难以严格问责,甚至问责上司受贿通同作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吏治废弛影响朝政稳定,有作为的皇帝往往也进行运动式整饬,特别是雍正以严厉著称,雍正说:“乃有庸懦无能之督抚,间有参劾。每向人云:我若不参,恐非上意。又恐他人参劾,于我不便。”由于州县官被参革职甚众,一些地方行政甚至不能正常运作。乾隆朝前期也时常严厉整饬。到嘉庆朝时,由于吏治因循已久,皇帝严饬也难以奏效。道光咸丰以后,尽管朝廷有时也重拳打压,但吏治大势每况愈下。总体而言,运动式整饬与常规性运作相结合,州县官问责制大体能够贯彻。但由于州县问责制过严过细,在实际执行时变通较多,法外的潜规则不断滋生。清末行政改革难以纠正旧习,在地方治理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②《钦定吏部处分则例》,见《故宫珍本丛刊》第281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
③《钦定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④《大清律例》,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
⑤[清]贺长龄等编:《清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⑥伍跃:《维正之供的周边——以田赋征收的实现为中心》,澎湃新闻,2024年12月20日。
责编/王妍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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