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社会信用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多次提及“信用”,就加快建立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进行阐述。
第一,诚信是“根”。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都离不开诚信作为前提,否则这个社会就容易乱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诚信”赫然其中,不可或缺。这些年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有了全社会、每一个群体、每一个人的诚信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建得好,正所谓“水涨船高”。诚信缺失的社会,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无异于空中楼阁。因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其目标之下阐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全社会诚信建设、久久为功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具体行动。
第二,关键在“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着眼于“建”,更要着眼于“管”;前者是建设、构建,后者是监管、管理。比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历经13年,有一条原则,就是“打建结合”。不可否认,这些年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不讲诚信甚至没有底线的情况已得到很大抑制,但仍存在。面对信用乱象,我们的监管部门,不仅要管,管则必“严”,管则必“硬”。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是对缺德失信行为的姑且和放纵,会让不讲诚信的坏人坏事坏想法更加肆无忌惮。
第三,社会共“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需要大处着眼,细处入手,需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义不容辞、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常说,党风带政风,政风带民风。社会风气不好,社会信用不好,各级领导干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领导干部有没有、讲不讲、守不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对全社会影响和辐射极大。在监管方面,近年来,许多政府监管部门提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的理念,这无疑是一个正确思路。监管是依法监管,是以信用为手段为前提的监管,是依托新时代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的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真正以法律为准绳,把法律条款、规章规定、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贾玉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