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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理论】任勇:构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的四梁八柱

近期,华东政法大学任勇教授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刊登了题为“构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的四梁八柱”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任用

构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的四梁八柱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市枫桥基层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发动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形成了以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最重要的成果和最鲜明的特色就是实现自律和他律、刚性与柔性、治身与治心、人力与科技相统一,其适用范围逐步从农村拓展到城市、社区、网络等不同空间场域,从社会治安领域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诸多新领域,并成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最为重要的内生性治理经验之一,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为我们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明了方向。当前各地各部门纷纷围绕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立足于预防、调解、法治、基层,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作出有益探索,基层涌现出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也在很多领域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取得积极成果,推动了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经党中央批准,设立“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至2035年,每两年从全国人民法庭中创建100家“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最重要基层组织载体之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既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做实人民法院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一体化推进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必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工作,如何合理科学确定“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并作适应性调整,就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重要议题之一。

一般意义上来看,科学合理确定“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必须立足中国实际,立足依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立足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群众的基本面向,通过“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实现大发展,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实现大跨越,促进人民群众司法公正获得感得到提升。因此,当前要更加关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四梁八柱”,只有这些事关创建标准的基本原则、架构得以明确,才能更好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具体工作。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人民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其创建标准既要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核心内涵和实践要求,又要符合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设计和发展规律,进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良好基础支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体现的人民立场与“和为贵”“无讼”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必须坚持就地依法解决矛盾,必须坚持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等基本原则,以此构建“四梁八柱”。基于以上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围绕政治建设、执法办案、源头治理、非诉解纷、群众工作、基础建设等六个方面,统筹兼顾以确立“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的“四梁八柱”,合理设计相应创建指标以及相应程序,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持续推进下去,形成人民法院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品牌和抓手。

Part.01 关于政治建设

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立不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无法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既为人民法院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根本保证,也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提供根本性指向。在当下,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越复杂越多样,就越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因此人民法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解纷组织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助力、指导、支持各类解纷力量发挥作用。所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要落实“支部建在庭上”“党小组建在审判团队上”的基本要求,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将党建引领贯穿于人民法庭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增强人民法庭党建品牌对外辐射能力,针对性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忠诚教育、形势教育。以提升人民法庭组织力为重点,增强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将人民法庭党建工作与人民法庭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人民法庭内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完善人民法庭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制度,将近三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纳入创建的“一票否决”当中。

Part.02  关于执法办案

以往很多基层实践已经证明,人民法庭是否能够坚持执法办案,事关司法公信力以及筑牢守护基层人民群众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所以,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中要围绕关系基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以及“急难愁盼”问题进行重点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让基层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一要依法完善多诉合一,通过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等方式推动法院内部诉源治理。进一步深化诉源、执源、信源治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和信访等衍生案件。促进案件实质性解决,将调解率、撤诉率维持在合理范围,避免诉讼程序空转,可以考虑将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水平作为创建的重要指标之一。二要优化诉讼流程管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等,正确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裁判文书,依法适用“分调裁审”机制,在合理期限内审结速裁、快审案件,依法推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减短送达期限、鉴定期限,确保案件在较短期限内审结,考虑将“纠纷在庭时间”等要素纳入创建指标当中。三要重视建立在司法公信力基础上的人民法庭功能完善。创建过程中要积极鼓励对辖区内多发性、典型性案件审理,形成高效可复制办案模式,统一裁判尺度,公开相关裁判规则,建立典型案例精准推送机制,引导当事人参照示范判决结果协商解决涉众型和类型化纠纷,审慎处理社会敏感案件。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优势,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四要健全诉讼服务辅导机制。创建过程中要鼓励探索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派驻立案机制,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立案协作端实现跨地域立案,探索部分案件直接执行机制,并考虑将其作为创建标准的加分项。

Part.03 关于源头治理

一定意义上来说,实现源头治理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是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最为关键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源头治理实质就是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关口前移,将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的风险点及时有效地化解在基层,减少和降低基层社会治理成本。一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枫桥式人民法庭”一方面要加强诉调对接,深化访调对接、警调对接,探索检调对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资源;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扩大人民法庭与基层有关单位对接覆盖面,增强实质性预防化解纠纷能力。尤其是要强化与属地“矛调中心”“诉源治理中心”“综治中心”衔接协同,与派出所、司法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等基层政法单位和矛盾纠纷调处机构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基层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实现辖区治理领域信息共享,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整合解纷资源,对不同阶段和性质的矛盾纠纷分工协作,促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在村镇(社区街道)范围内解决,推动多发性、爆发性、群体性纠纷及时联合化解,以形成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地域文化特点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积极支持开展“平安村(社区)”“无讼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培育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协助推动提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二是要协同专业资源。积极引导人民法庭围绕化纠纷于诉前、于庭外的目标,采取灵活有效务实措施,及时对辖区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研判预警,分析高发多发案件深层次原因,定期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和工作意见。积极挖掘发布典型案例总结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典型经验做法,打造亮点特色鲜明、体现当地特点的诉源治理品牌,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引领示范作用。三是要断纠纷于诉内。“枫桥式人民法庭”要主动进行司法引导,强化审执联动,推行判后释疑和类案参考案例制度,评估上诉风险,加强审执联动推进裁判自动履行。将上诉较多的类案和上诉率较高的承办法官纳入管理名单,并将其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重要影响因素,结合案件复杂疑难程度,对案件审理、裁判文书撰写实行浮动监管和指导,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重视线上线下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结合,在线集约集成乡镇社区干部、网格员、法律工作者等多重解纷力量,提升矛盾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效能。

Part.04 关于非诉解纷

新时代新形势下,基层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多元、关系更加复杂,这就更加需要把非诉讼解决机制作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重要内容之一,在此基础上加快构建起分类分工、衔接配套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就显得非常必要。一是要完善程序机制。加强当事人程序选择引导,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以及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指引,提高当事人、代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在显著位置公示非诉讼纠纷解决流程及优点,做好诉前引导,案件受理前充分释明优势特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充分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强化诉前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用机制的引导、推广作用,激励当事人优先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化保全适用制度,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完善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有序衔接工作机制,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二是要整合基层调解力量。“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扩大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和范围,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各类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助力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将降低民间纠纷成讼情况作为激励奖惩依据。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特邀调解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枫桥式人民法庭”要重视、助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大力支持、指导金融、知识产权、新兴业态、互联网等重点行业领域调解工作。人民法庭依法支持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促调、促和工作,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讼调解机制。“枫桥式人民法庭”还要充分依靠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推动创建调解品牌,助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同时要健全以地方政府保障为主、设立调解组织的单位保障为辅、社会保障为补充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力有效开展。三是要推动各类调解联动。“枫桥式人民法庭”要积极主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组织各类调解组织成员旁听庭审、开展业务培训、制发常见纠纷业务指导案例、设立各类调解组织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对调解的常态化业务指导。人民法庭及其所在地基层法院定期向乡镇司法所、乡镇政府、市县司法局通报民间纠纷成讼情况,尤其要注重与司法所建立民间矛盾纠纷可能激化或者引发“民转刑”等恶性事件的双向预警通报机制,实现基层人民法庭和基层党委政府对辖区矛盾纠纷的共同分析、预判、处理。四是要强化诉前调解应用。“枫桥式人民法庭”要注重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的实践应用,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或者委托进行调解,满足人民群众多渠道化解纠纷需求。完善线上司法确认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法院专业、权威、可强制执行等优势,推动形成快立快办、覆盖全面、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司法确认机制。“枫桥式人民法庭”在调解过程中应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把实质性化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尽最大可能在每一个环节都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效果做到极致,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浪费。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尽可能减少纠纷进入执行等后续程序。鼓励“枫桥式人民法庭”及其所在地法院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在调解员薪酬激励、法官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探索创新,切实提升基层调解质效。

Part.05 关于群众工作

经过六十年的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来解决群众身边的事情。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我们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就需要人民法庭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组织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在此基础上做实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并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这应该成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一是要优化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立案等诉讼服务事项进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具备条件的,鼓励在人民法庭及辖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者矛盾调解中心设立自助诉讼服务设备,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要加强电子送达,推行集约化送达方式,充分调动基层网格员积极性参与相关工作,综合线上线下等多个现代和传统手段破解送达难题。同时充分发挥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鼓励发挥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在线信息化平台功能,做实人民法庭的“一站通办”“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服务窗口或者热线,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即时提供诉讼服务,并与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落实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规则,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鼓励有条件的“枫桥式人民法庭”设立视频会面室,或者积极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信息验证、在线庭审、谈话调解、确认签名等跨地域诉讼服务。二是要注重发挥法治文化引领功能。以邀请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村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法庭成为基层法治教育的课堂。同时要深入推进“普法六进”,通过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白皮书、调研成果等载体,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和导向作用。要主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要激发基层人民群众内生调解动力。要注重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吸纳乡镇社区干部、“五老”人员、网格员、法律工作者等多元调解主体,激发群众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热情,培育民间调解力量。同时协助培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加强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汇聚调解合力,确保专业性问题得到专业化调解,增强公民内心深处的法治意识和正义观念。

Part.06 关于基础建设

人民法庭地处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具体而言,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合理配置人力编制资源。优化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完善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人员在入额遴选、晋职晋级、领导干部选任等方面的激励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探索建立聘用制书记员联合培养、定向招聘模式。加强干警履职保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将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中需要重点考察是否将人民法庭各项经费纳入法院部门预算管理,所需各项经费是否实现全额保障。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于人民法庭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宜,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三是要完善法庭管理机制。“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要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专门考核办法,综合考虑执法办案、指导调解、诉源治理等因素,适当增加诉源治理、诉前调解等工作的考核权重,重点考核“化解矛盾”的质效,提高“巡回审判”“示范诉讼”“普法宣传”等专项工作的考核分值比重。基层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就人民法庭工作向当地党委作专题汇报,推动把“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格局。四是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有条件的地方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过程中可以结合“智慧法庭”建设,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拓展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平台功能,集合社会多元解纷资源,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立体化、全天候、普惠式解纷服务。同步开通平台网页端、电脑端、APP 端和微信小程序端,衔接特邀调解组织系统和法院办案系统,实现解纷闭环。要因地制宜加强语音识别、图文识别、语义识别、智能辅助办案、区块链存证、常见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等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不断提升移动电子诉讼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同时,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还要重视数据归集与应用,实现对矛盾风险的动态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向线上进行拓展和升级。

Part.07 总 结

总之,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实践载体,“枫桥式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当地基层社会治理,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调解优先,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只有这样,才能在以上六个方面基础上,构建起“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四梁八柱”,从而为各地创建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向。创建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动态调整“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指标体系,以夯实创建标准“四梁八柱”基础底座。值得注意的是,创建过程中,我们既要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群众需求及时对于创建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也要引入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专家力量,充分发挥已有“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研究基地的作用,定时定期围绕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争取能够形成包括“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指导手册在内的引领性成果。创建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全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关注“枫桥式人民法庭”助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核心功能及其发挥,合理设置创建标准和考核指标权重。创建过程中要用好科学评估政策工具,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并充分考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动态优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和考核指标,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推进创建工作不力、出现突出问题的,视情作出不予认定挂牌、整改、撤销“命名”和摘牌等处理,充分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引领带动作用,使得创建过程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体现。目前,“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才起步,但全国各地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已经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典型品牌,要围绕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要求,考虑及时将这些优秀典型的好经验好做法纳入创建标准中。只有这样,“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标准“四梁八柱”才能真正深入实践、深入群众,以此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带动整个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避免各种基层社会矛盾风险外溢,推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任勇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执行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基地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