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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推进数字化改革

摘 要:自上世纪末现代通信与计算机技术蓬勃发展以来,数字化改革与既有社会元素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动力。发展数字经济,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安全性的把控。让社会、市场和资本以更加审慎、更加包容的姿态支持数字化改革,为我国发展提供新动力,让技术标准与政府监督决策标准的双重格局系统为数字化改革提供保障。

关键词:数字化改革 数字经济 发展和安全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数字化改革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自上世纪末现代通信与计算机技术蓬勃发展以来,数字化改革与既有社会元素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信息时代发展大势和国内国际发展大局,高度重视、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战略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立专篇对“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作出重要部署。

数字化促进经济发展与转型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的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1]

发展数字经济是在深刻洞察和思考数字时代的国内外大局、牢牢把握时代大势的基础上所提出的重要战略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中要求“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也表明,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显然也包括安全的经济新发展环境与创造美好生活的数字经济改革效果。在新发展阶段,将安全与发展作为数字化改革的两个基本要素来把握,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检验经济发展效果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丰厚经验,将发展作为党和国家建设永恒的主题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个基本要素,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安全性的把控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

数字化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数字化改革这一概念提出以来,其发展路径基于两个大的趋势:其一是融合传统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将政府、社会与民间既有的社会生活与工作关系以数字化的新形式加以更新迭代,提高效率的同时进行功能性及技术性的拓展升级;其二为借助数字化改革在各领域的创新作用,以新的概念创造新颖样态,派生更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内容,溢于传统内容范畴之外,以概念与技术的革新模拟出新的社会需求与供给策略,并逐渐扩大影响范围,完善服务体系。第一种数字化改革方式基本伴随技术的更新迭代与社会需求的新融合模式,其风险相对较小,技术与产业方面的试错也都在传统产业革新的容忍度范围内。相对而言,数字化改革的风险多产自于第二种方式。

以数字化为借口的概念制造与炒作行为

数字技术带来的产业与金融价值被过分追逐,一项创新性技术甚至数字概念依托金融及其他概念性手段而大行其道的事例屡见不鲜,而这些概念在不同国家或不同经济文化背景当中的认可度都有不同。例如多年来遭遇市场热捧的比特币及其他以区块链为技术依托创造的虚拟货币概念,在无传统货币价值支撑的市场中大行其道,但最终沦为多数人惨溃的击鼓传花游戏。这便是数字经济热炒概念之后脱实向虚的主要代表事件。之后结合更多技术手段而形成的非同质化通证(NFT)货币体系形成热潮,但究其根源,也无外于虚拟货币制度增加了一层艺术或文化气息的外衣,其内涵仍停留在借助技术手段炒作虚假的金融标的物,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助益微乎其微,却因其对传统货币价值的无理颠覆而使得这一炒作行为隐含缺乏物质及价值依托而产生的次生金融风险。

境外技术和经济模式迭代的误导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表明,我国稳健且积极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宏观调控政策是成功的,但这一过程当中的波折却一再提醒我们,对于境外模式不能过分信任,需从我国实际情况着手,坚持党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将技术迭代与经济模式更替的风险降到最低。改革开放之初的二十年间,由于我国消费者甚至企业对于境外技术和商品了解有限,在接触的同时产生过度笃信甚至盲目崇拜,许多技术与模式的引进不仅未能产生创新动力,反而导致产业风险扩大与经济亏损的双重危害。数字经济不是源于我国的概念,但作为率先发展数字经济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全球大型经济体,我国的创新与实践需要广大数字经济改革参与者的接受与认同。在我国众多技术领域赶超欧美先进发达国家的同时,经济发展模式也出现了赶超的趋势,甚至成为众多经济体发展新经济业态的参考标杆。我们应该正视这一成就,明确外来概念的引入是为增进我国现有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创新服务的,而不是盲目崇拜与自我颠覆,要以更加自信的态度应对数字技术与经济模式更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问题,避免市场与技术领域对国外成果经验盲从的风险。

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泡沫化风险

数字化改革大环境下,社会服务改革、产业革新与金融领域的革新是相伴相生的。例如,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带动变革的新生概念,其魅力在于创造新的可能,但也因此导致其概念、运作方式、改革的功能和未来效果都更难预判。这种状态一方面使得数字经济具有巨大的未来可能性,能够依托其模式的新颖性获得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容易在未知的引导下盲目投资,产生经济泡沫,最终损害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招致与传统市场规模和诱因迥异的次生风险。目前已经出现的概念运作数字经济比实体产业更加吸引资本投入,实际上就是这一问题的早期暴露。由此,数字经济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脱实向虚、盲目追求概念与风口的现象。经济脱实向虚的教训在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时期已有所展现,资本以其自身的吸引力结合虚化的炒作概念,席卷各个重点行业,并引起系统性的跟随下注。从结局来看,过分投入导致的资金和资源浪费触目惊心。

预防、化解这一风险,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数字化改革中颠覆性变革及相关概念炒作行为的监管,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对打着发展数字经济旗号,误导产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同时,数字相关行业要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要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配合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共同确保数字化进程安全健康推进。要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总结数字经济发展规律,预防数字经济风险,让数字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正确应对数字化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明确数字化改革与数字经济创新的目标应是服务全社会,提升人民生活幸福度

数字经济是数字化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科技力、经济力,是海量数据共同催生的新发展模式,但并不是从诞生之初就与人民群众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如诸多产业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与民生为代价完成了快速积累与发展一样,数字化改革从资本的积累与产业规模的扩张再到资源的汲取与生产消费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这与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总体目标相违背。野蛮发展是初期不可回避的利益追求所造就的,若不加以引导,数字经济容易远离群众生活、偏离群众需要,陷入脱离群众风险。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带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要始终坚持以改善民生为第一导向,努力实现其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尤其是要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重塑电子政务、融合智能技术,建设阳光政府、数字化政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提升政府服务效率,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要运用数字化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将数字经济引入养老、医疗、教育等基础行业,推动社会形成更加积极的老龄观、生育观、教育观,推动养老、医疗、教育等行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满足人民群众的差异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强化法治监管,提高数字化改革进程的可控性

前文中已提到,数字化改革发展过程当中容易产生唯利是图的盲目追求,并有可能因此造成某些产业领域的风险。总体而言,数字化内涵的各种要素包括各类创新技术与海量数据的采集与适用,在我国尚属较为前沿的新事物,虽已产生一些数字化实践的成功案例,但是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支撑我们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全社会数字化运行规则体系。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其概念外延与内涵要素不断扩张,在数字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还没有集中、大量暴露的当下,难以事先制定能有力规制数字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陷入监管缺位风险。

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今,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法规制度体系,是实现数字化转型在规范中推进的重要保障,也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存根基。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才能有效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完善数字化关键要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应对监管缺位风险的首要对策。要在深入研究目前已有的数字化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积极调整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使之能够兼容数字经济这一新业态。对无法兼容数字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应当加强清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防止出现数字化治理依据的混乱。在实践案例尚不足以支持制定法律法规的领域,可以暂时依靠规范性文件进行治理,但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尚不明确的问题暂时留白,给数字化进程的发展和创新留足空间。在实践案例完成基本积累时,应当积极立法,将数字经济治理规则以法律等更高位阶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治理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有法可依之后,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对监管缺位风险,必须加强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执法水平。一方面,应当明确数字化治理主体,明确公安、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职能,防止对数字化这一复合进程出现“无人管”或“抢着管”的状况出现。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培训,提高执法队伍对数字化要素、服务与技术层面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让数字经济在合法、合理、公正的社会治理环境中健康发展。

完善产业革新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数字化改革的普惠性

在全国数字政府建设均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进展的同时,面向社会层面的数字化改革仍需进一步扩大转型规模,并防止更复杂的衍生问题产生。如在数字经济建设方面,在新兴产业,素来容易产生垄断风险,并进一步危害市场公平竞争。数字化进程中的社会与经济也不例外,也面临着信息要素与产业垄断风险,其中的经营者垄断会阻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过程中,共同富裕的基础在于各分配环节的合理化,劳有所得是分配能够合理化的重要依据。所以,应促使更多个体与企业直接参与到数字经济建设当中,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吸纳人力物力。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容易引发资本的盲目追逐,金融风险就常常伴随新概念的产生与新兴业态的风口化发展。目前,数字经济的相关市场为寡头市场,个人及中小企业能够参与到数字经济建设过程的机会尚不充分,通常只能作为互联网经济末端的消费群体而参与,极大降低了数字化改革的普惠性。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3]事实上,相比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发展更多依赖于数据、技术和资本优势,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并因此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甚至是剥夺群众权益,不利于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数字化改革进程包含两个以标准为基点的操作架构,其一是以标准化技术发展为引领的变革架构,其二是政府监管的方向指引与效果监管架构。从近年来对互联网垄断平台的一再追责与高额罚款的执行来看,我国已逐渐建立起对于资本控制互联网平台环境、严重影响财富分配与市场化进程的超大型平台垄断进行必要监管的规制体系,在之后的一段时间这仍将是重要任务。近二十年来的互联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前瞻性环节,而此环节的发展进程确实体现出了冒险尝试的灰色发展方式与资本聚集的发展方式。这样的发展方式在提供了新的服务模式的同时,也造就了非正常竞争引起的大规模垄断,这是对数字经济目标的背离,也是技术本身对经济健康发展这一目标的背离。因此,必须警惕任何形式的妄图控制某个产业领域或行业基础需求的平台经济体,加强对数字化平台企业的教育和引导,引导他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结语:正视数字化改革的颠覆性

目前,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包括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和数字文明建设等在内的数字化改革核心内容均面临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长远来看,我国对全球数字化改革的引领作用能否具有可持续性,将是进一步彰显我国的决策与制度优势,维持高速且安全的发展态势,引领全球数字化改革的正确发展道路必须着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促进数字化改革与规制数字化改革风险同样重要,要始终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依照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既要避免因民间数字化资源过于集中而如互联网经济一般野蛮生长,进而导致资本对民众的收割;也要避免过度监管阻碍创新对变革的有效推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让社会、市场和资本以更加审慎、更加包容的姿态支持数字化改革,为我国发展提供新动力,让技术标准与政府监督决策标准的双重格局系统为数字化改革提供保障。

要利用数字化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更要严防变革带来的颠覆性。数字经济的内涵及数字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其积极意义需要政府引导市场进行发挥。技术本身是否有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决于以技术为工具的生产主体,即国家、企业和个人。数字经济是有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全新经济形态,其对传统产业是颠覆性的。我们要客观识别、辩证分析数字经济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技治的背后更需要法治,要以良法善治为我国数字化改革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注释

[1][2][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 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10月20日,第1版。

责编:周素丽/美编:王嘉骐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