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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意义和实践路径

核心提示: 推进种业振兴是党和国家基于国内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国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要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和保护利用,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全面增强种子企业实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进一步推动种业振兴。

【摘要】推进种业振兴是党和国家基于国内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国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产增收、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要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和保护利用,提升育种创新能力,全面增强种子企业实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进一步推动种业振兴。

【关键词】种业振兴 粮食安全 农业强国 【中图分类号】F324.6 【文献标识码】A

粮安天下,种为粮先。种业位于农业生产的源头,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得益于政策的推动和支持,种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的品种种植面积占95%以上,小麦、水稻、玉米三大主粮基本实现良种全覆盖,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我们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应审时度势,时刻关注国内外环境的变化。现阶段国际环境错综复杂,现代生物科技发展迅猛,种业国际竞争形势较为严峻,我们应降低部分种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与此同时,国内居民消费提档升级,现有农业资源禀赋和农产品生产难以充分满足居民健康生活对肉、蛋、奶、水果等食物均衡供给的需要。种业在种质资源利用、育种创新能力、种子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不足之处,亟需依靠种业振兴应对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发展,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这是继1962年出台《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后,再次对种业发展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我国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强调:“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种业振兴进行了详细规划。可见,加快推进种业振兴,不仅是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发展战略关注的重点。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种业则是藏粮于技战略的核心。一方面,种业振兴是保障粮食数量充足的先决条件。为保障我国粮食供给充裕,可以进一步扩大种植面积和提高粮食单产。但基于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的现实状况,提高粮食单产更为切实可行。粮食单产的提升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根本上取决于良种所具备的增产潜力。目前,我国良种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已经达到4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供了关键支撑。推进种业振兴就是要提升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单产水平,增强抵御粮食供应短缺风险的能力,确保长期有粮可购、人民群众有粮可食。另一方面,种业振兴是提升粮食供给质量的关键环节。进入新发展阶段,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物消费逐渐偏好于优质化和多样化,消费目标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种业可以通过精准、定性和定向育种,创制具有优良性状的品种,达到提升作物品质、改善作物营养的目的。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要依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从源头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质量,缓解供给压力,满足居民消费升级和多元化需求。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是建设农业强国的主要发展方向。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其中,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竞争能力强均与种业振兴密切相关。在供给保障方面,种业发展水平关乎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产保供,是建设农业强国最基本、最核心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并指出要“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这足以表明推进种业振兴对于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意义。在科技装备方面,我国种业科技与装备创新能力仍与世界领先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是建设农业强国需要重点突破之处。如果尖端前沿科技掌握不足,种业虽能“自立”,但尚不能“自强”。种业振兴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推动我国由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转变。同时,种业科技与装备创新能力也是影响农业竞争能力最关键的因素。当前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全基因选择、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正处于深入发展时期,世界种业强国均奋力抢占制高点。我国虽与种业强国存在一定差距,但种业科技革命的浪潮也是加速提升育种创新能力的良好机遇,推进种业振兴是抢占农业科技制高点、提升农业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从发展次序上来看,种子位于农业生产的起点,种业振兴自然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源头环节。除提升单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外,种业振兴的有力实施还可以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多措并举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此外,种业振兴也有利于生态宜居目标的实现。我国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量偏高,由此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经过育种攻关培育抗病虫、抗逆、环境友好的品种,能够有效防控病虫灾害,提高肥水利用效率,减少化肥施用量,从源头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种业振兴应从种业科技创新的角度出发,着眼于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重点围绕产业兴旺和生态宜居两个层面助力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是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保障种粮农民收益逐渐成为农业领域关注的重点,种粮收益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结果,我国粮食每年因种质问题减产10%—20%,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升。而一粒好种子,则是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的根源所在。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成本,部分品种由于品质相对较差,容易增加缺苗减产的可能性,导致生产效益偏低、生产效率低下。而较为优质的种子可以实现单粒播种,出苗率较高,且作物植株整齐、健康,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投入并降低了后续作业的难度。一些具有增产特性的品种也可以通过单产的提升使农民收入大幅提高。另外,部分性状优良的果蔬、花卉等经济作物的推广,是发展“一村一品”、观光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方式。在保障优质种子的供给外,种业振兴也可以完善农民所需的生产咨询服务,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病虫害威胁,保障农业稳定生产。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种质资源利用。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优质性直接决定着育种创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意味着种业能否培育出竞争力强的品种。虽然我国种质资源数量充足,但在多样性和优质性上仍有所欠缺,导致我国的育种创新研究容易受到基础材料的限制。一是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不足。截至2022年底,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收集保存资源总量已突破54万份,仅次于美国的60万份。但入库资源基本以本土资源为主,国外的优质种质资源占比仅为24%,反映出我国育种群体遗传基础狭窄的问题。同时,由于以往对于种质资源挖掘与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一些地方品种和主要作物野生近缘种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种质资源的多样性。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的初步统计结果,主要粮食作物地方品种数目丧失比例高达71.8%,丧失速度呈加快趋势。

二是优质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不充分。由于表型精准鉴定基地和规模化基因检测平台建设不完善,目前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中所保存种质资源的鉴定,基本局限于表型农艺性状的鉴定,被用于基因型和表型精准鉴定的数目不到10%,这一比例在三大粮食作物中仅有5%,能得到商业化利用的比例则更少①。而美国近10万份玉米种质资源中约有20%能够得到精准性状鉴定,并能直接转为商业化利用。对于一些携带重要特性和基因的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程度不足,无法满足创制突破性新种质的需求,种质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基因优势。

三是种质资源交流共享程度较低。我国种质资源交流共享平台建设尚不完善,研发单位特别是企业往往会缺少所需的育种材料,使得规模化育种的难度大幅提高。从种质资源的分布情况来看,研发单位自有的种质资源公开信息较少,绝大多数仍分散在研发单位及科研人员手中,降低了种质资源的交流共享程度。并且碍于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和成果转化分配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共享资源的意愿。同时,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也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系统的制度体系,以致大多数申请人向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申请资源后,不能及时主动地反馈利用信息,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或权益也未能体现申请资源的贡献,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提出大批量“搬库式”“备份式”获取资源的不合理要求,影响了资源的规范管理和有序高效利用。

育种创新能力。育种创新能力是我国与种业强国存在差距的关键原因。虽然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良种攻关计划等国家种业振兴相关科技项目及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育种创新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部分关键核心技术上仍受制于人。一是原始创新水平不高。在育种原始创新和前沿核心技术的研究上,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我国的育种基础研究尚处于“跟跑”状态,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较少。现阶段世界前沿育种研究方向集中在育种设计理论、基因挖掘、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等尖端科技领域,而我国则更加注重新品种的选育,对于农业生物复杂性状的形成机理和分子设计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基础研究相对薄弱。虽然通过审定的新品种数量众多,但同质化较为严重,大多只是在育成品种的基础上作个别性状的修改,缺少突破性的创新。

二是育种人才培育存在困难。我国开设种业相关专业的院校基本集中在农业类高校和部分综合类高校,在人才培育过程中存在同质化的现象。部分地方院校的专业建设与地方特色的融合不到位,未能更好地针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培养方案和教学模式也较为固定,对于新形势、新阶段下的种业发展需求考虑不充分,容易出现种业人才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近年来国际形势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有着限制我国学生进入育种等科技类专业学习的意图,可能会导致海外人才引进、研讨交流等活动受到限制。

三是创新研究动力不足。在种业的商业活动中,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销售单位获取的收益普遍高于研究单位,研究单位的收益未能充分体现其劳动价值,降低了研究人员和研究单位从事育种创新研究的意愿。并且对于育种活动来说,其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相比之下,直接购买育成品种权的成本反而较低,更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更高的收益。

四是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不强。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导向与市场化应用的目标之间存在偏差,现有评价机制更侧重于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获得,致使一些科研单位将通过品种审定作为终点,忽视了新品种的市场转化。以大豆为例,2022年通过品种审定数量为387个,而同品种获得品种权的数量为60个,得到应用推广的仅有6个②。

种子企业发展。企业是种业发展中最重要的主体。我国种子企业的主体地位尚不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在种业创新领域上的引领作用,整体实力偏弱,影响了商业化育种的进程。一是企业规模小而散。虽然经过兼并重组以后我国种子企业的规模有所扩大,但目前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高,领军型企业的数量较少,种业市场集中度整体较低。根据2022年《中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报告》统计,我国种子企业中有近三成经营玉米种子,同质化竞争严重。2021年,我国种子企业总共有7668家,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仅有173家,占比仅为2.26%。其中前五名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96.27亿元,占比10.94%。目前只有隆平高科一家企业能排在国际前十位,但其销售额却不到拜耳的1/20,体量仍然较小。企业规模小、资源分散导致我国种子企业的整体实力不强,尚未形成集生物科技、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于一体的大型种业企业③,参与世界种子企业竞争的能力较弱。

二是研发投入占比少。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通常是衡量企业研发能力的重要指标。以我国综合实力较强的隆平高科和荃银高科来看,2021年隆平高科的研发投入金额为2.7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86%,较为接近国际种业巨头。而荃银高科的研发投入金额为0.83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3.3%,不及国际公认的5%的正常水平线。

三是“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缓慢。目前,育种研究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主,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也多向这些单位流动。企业作为生物育种的主体却往往缺少政府资金的支持,人才流通渠道也并不畅通,致使种子企业在整合种质资源、集成技术、聚集人才和资金方面乏力,基本以制种和售种业务为主,大部分不具有自主研发能力,能够实现“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更是不足百家④。由此形成了公共部门主导研究、种子企业主导市场的局面,导致种业的育种、繁育和推广环节整合程度不足,科研工作的开展无法精准面向市场需求。而国际种业巨头已率先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靶向育种,不仅能使品种性状达到市场要求,还能更好地适应生产环境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种业创新主体权益的最大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创新主体的动力,从而形成种业创新的良性循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出现假冒伪劣、套牌剽窃等现象,影响了种业创新的后劲,也扰乱了种业市场秩序。一是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民事二审案件134件,同比增长112.7%。侵权的技术门槛较低,只需套牌或更换包装袋就能轻松盗取育成新品种,加上对于侵权处罚的力度不大,违法成本比较低,而侵权后可以获得极高的利润,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相比之下维权成本却很高,企业若想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每年需要花费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对于农民来说,侵权种子缺少保障,容易出现耽误农时的情况,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依靠个人力量维权的难度更大。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修订后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实施的时间尚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还不明显。种业原始创新的难度较大、门槛较高,近年来很多新品种仅对原始品种进行一些表面或局部“修饰”,就得到实质性派生品种,这显然是对原始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司法层面,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不畅,各部门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在监管执法层面,由于种子检测的专业性较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分子检测技术研发应用水平较低,打假护权技术难以提供执法支持⑤。对于侵权者的行为也很难做到实时监管,使侵权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有机可乘。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实践路径

完善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和保护利用机制。种质资源是育种工作的基础物质材料,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与保护利用。首先,加大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力度,提升种质资源的多样性。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多方力量应形成合力,广泛收集种质资源,尽快摸清种质资源的家底,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重点关注濒危、珍稀、特有资源和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实施抢救性保护,防止种质资源的流失。积极主动开展国际合作,繁育基地和重点种子企业可以发挥规模优势,将国外优质种质资源引入国内,并通过对引进资源的本土化研究,丰富我国的种质资源库。另外,如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可以在国外建立育种基地,直接利用当地的特色优质品种开展研究工作,以提升我国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其次,加强对种质资源基因性状的精准鉴定和基因挖掘。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搭建专业化、智能化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平台和基因挖掘平台,推动主要农作物和畜禽种源的表型和基因型精准鉴定,深度挖掘具有商业化应用价值的优异基因。围绕种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分地区、分品类有序开展相关性状的精准鉴定和评价,筛选一批核心种质资源,为后续育种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最后,促进种质资源的共享利用。依托现有的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在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标准化的基础上,尽力将畜禽种源的数据补齐,实现全国范围的种质资源信息共享,扫清不同研究单位联合育种的障碍,力争打破育种研究“单打独斗”的局面。

着力提升育种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育种创新能力是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只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才能掌握发展主动权。一是加紧育种创新核心技术攻关。为更好地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应重点扶持主要粮食作物、特色作物和畜禽良种的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专项等项目,整合多层次科技资金和分散在各机构的科研人才,集中力量开展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和人工智能育种等前沿科技的联合攻关,重视底盘性、原创性基础研究。“数字化+生物技术”是世界种业的发展趋势,应实施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尽快掌握良种“定制”技术,实现由“经验育种”向“精准育种”转变。另外,育种研究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加大对育种创新研究的投入和政策支持,争取创制出具有突破性的原创成果。

二是完善育种人才的培育和引进机制。高校在培育育种人才时,应注重培养方案和教学模式的时效性,及时针对现实需要和地方特色作出调整,培养出具有引领性、系统性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在人才引进方面,适度提升国际顶尖育种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力度,为国内的育种研究提供国际视野,使其及时掌握国际先进技术。打破人才在企业、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的流动障碍,支持高层次人才进入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留进入企业的科研人才事业单位身份。除了提供良好的薪资待遇和补贴之外,也要注重为科研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青年人才是育种研究的中坚力量,应破除“唯资历”的现象,为青年人才提供展示才能的机会,不断为人才队伍注入活力。

三是激发研究主体动力。完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育种团队及个人以技术转让、拍卖、入股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形成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收益共享机制,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研发收入。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研究,应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特别是对于研究周期长的项目,要保证研究经费足以覆盖整个周期,避免因缺少资金支持而使科研成果无法落地的情况。对于应用性较强的研究,在国家适当给予补贴以外,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与此同时,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应鼓励民间资本对育种研究进行投资,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其进行育种研发的意愿。

四是优化推广转化模式。着力打破科研体系与推广体系之间的壁垒,育种研究应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现实需要,推广标准也不能简单地将高产作为衡量指标,应充分考虑育成品种能否满足市场对于质量、品质的要求。另外,成果评价机制也需作出调整,评价标准要破除“唯论文”“唯数量”倾向,在考察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其市场转化能力,提升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效率。

全面增强种子企业实力,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种子企业是引领种业发展最重要的主体,只有全面增强种子企业的实力,才能更好、更快地推进种业振兴。首先,培育壮大种子企业。对于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龙头企业,适当引导优势资源和社会资本向其倾斜,强化其资源整合能力。鼓励龙头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开展并购业务,兼并一些国外具有特色且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达到扩充种质资源库、引进先进技术的目的。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加速其兼并重组,逐步淘汰不具备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的企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集中度。鼓励大型国有企业进入种子领域,例如我国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实力雄厚,具有规模优势和资源优势,可以通过兼并种子企业强化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短时间使种子企业实力获得大幅提高。其次,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短期内,种子企业的主体地位尚不能完全凸显,科研院所、高校依然是种业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产学研协同是解决种业科技创新资源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为此,要持续推进国有科研机构改革,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共建科研成果孵化平台,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盟,使创新链与产业链直接相连。最后,大力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在深入推进科企合作的基础上,支持种子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建立繁种基地,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土地、劳动力、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让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一线生产基地。引导种子企业延伸配套服务,例如农机、农艺、田间管理等服务,达到增强客户黏性和全程监测售出品种的目的,及时发现售出品种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待改进之处,实现研发和生产的良性互动,提升企业的“育繁推”一体化程度。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发展环境。知识产权作为育种研发的保障,只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维持种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一方面,依靠社会力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定期组织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在遭遇侵权行为时的维权意识。也要向农户普及讲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侵权行为要提高曝光程度,起到震慑作用,并加大对其侵权事实的惩罚力度,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源头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应清晰界定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明确他人在使用产权时的利益分配方式。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侵权行为,将品种权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坚决保护育种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可以借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经验,其已建成全球最大农作物DNA指纹库,能够利用指纹库对企业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对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关于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环节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规定,要强化执法人员对于内容的理解,做到科学、严格执法。此外,在监管方面,各级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制种基地、种子企业等用种主体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借助数字化监管的手段,实现种子顺向可追溯、逆向可追责。

(作者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兰惠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粮食产业‘三链协同’高质量发展效果评估与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3BJY188)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王术坤、韩磊:《中国种业发展形势与国际比较》,《农业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5期。

②仇焕广等:《打好种业翻身仗:中国种业发展的困境与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22年第8期。

③数据来源: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④孔祥智、何欣玮:《扎实有力地推进我国种业振兴》,《理论探索》,2022年第4期。

⑤罗必良:《种业振兴与粮食安全》,《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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