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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强大生命力的三个维度

摘 要:“枫桥经验”是研究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其诞生时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就地化解基层复杂尖锐矛盾甚至是破坏活动。“枫桥经验”作为地道的中国经验、东方智慧,遵循了矛盾运行和化解的客观规律,强调了党的领导和群众自治的有机统一,契合了以德化人和乡土自治的文化传统。这三个维度的驱动力共同构成“枫桥经验”在中国基层社会产生且生命力长久旺盛的原初力量体系,使“枫桥经验”得以穿越时空创造性地解决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基层治理优势转化为国家发展胜势。

关键词:“枫桥经验” 基层社会治理 中国之治 群众路线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干部群众创造的、不断创新发展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样板和重大经验,既具有社会治理的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枫桥经验”彰显了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和强大活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回顾其诞生和发展的历史,“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创新,彰显了强大而长久的生命力。

理论基础:遵循矛盾对立统一的规律

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引,是“枫桥经验”生命力强大而长久的首要原因。毛泽东同志曾发表了一系列唯物辩证法著作,系统而全面地阐明了对立统一规律,构建了扎根中国大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学说体系。“枫桥经验”之所以诞生,并能够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正是因其遵循了矛盾运行的客观规律。一方面,其准确区分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另一方面,其正确认识了对抗性矛盾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这一关键性问题。

丰富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体系

正确分析和消解矛盾的本质就是准确把握矛盾既对立又统一的基本法则。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既积淀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智慧,又在继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以高度的理论自觉和历史自觉创造性使用中国语言和表达方式,全面地、系统地、深入地论述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各项基本原理。他指出,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其中必定有一种主要的,起着领导和决定作用的矛盾,这就是影响其他矛盾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2],从本质上看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要求团结一切可以发展生产力的力量,把我国尽快从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先进的工业国。《矛盾论》在理论和实践的双向互动中建构了独具中国智慧的矛盾学说体系,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将矛盾分析法作为普遍的思想方法进行运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

“枫桥经验”正是基于《矛盾论》以中国语言和表达方式构建的独具中国智慧的矛盾学说体系,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矛盾分析法的伟大创造。“枫桥经验”聚焦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发动和依靠枫桥当地群众积极说理,强调少抓少捕,尽可能多地通过“文斗”的方式化解“四类分子”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将“四类分子”改造成为共同参与国家建设、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生力量的同时,丰富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体系。

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考察分析整个世界,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人类社会进入到了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是否还存在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并未言明。然而,对于刚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而言,这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关键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将难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亦难以顺利进行。基于此,毛泽东同志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在其著作中首创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成为“枫桥经验”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支撑和内驱动力。

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实质上解决了以何种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基性问题。既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矛盾,且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基本矛盾仍然未变,又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3]。“枫桥经验”的诞生与发展,正是基于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绝大部分具有可调和的共性这一重要的理论前提和现实依据。

二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在人与人关系上表现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矛盾,且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正确认识、分清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而采取正确的方法加以处理至关重要。首先,在“枫桥经验”起源阶段,“四类分子”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虽然具有明显的阶级对立性和对抗性,但相较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敌我矛盾的对抗性已经显著减弱。其次,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凭借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得到调和,甚至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这是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通过“枫桥经验”改造和教育“四类分子”的过程,证明了对抗性矛盾可以经由这种经验在实践中的运用发生质的变化。

综上所述,矛盾既对立又统一的运动是“枫桥经验”具有历久弥新生命力的原始驱动力,这种原始驱动力使得“枫桥经验”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效果,能够跟随社会矛盾化解需求的不断变化完成相应的时代转型和发展。这一宝贵经验从源起之初亦以自身的躬行反作用于理论的推进,既丰富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体系,又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

政治保证:强调党的领导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成果都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无不源自人民的精妙智慧、人民的大胆探索和人民的伟大创造。“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创造和东方智慧,是将马克思主义智慧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融合的重大成果,在一个甲子的时间里始终具有深厚的社会影响力和长久的生命力。“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第二个重要原因在于其始终坚持将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汇聚基层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在实践中诠释中国共产党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把党的领导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政治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枫桥经验”诞生和演进的根本保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党的政治优势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实政治保证,组织优势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严密组织体系,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广泛群众基础。正是党的领导这一贯穿基层社会治理始终的政治灵魂,“枫桥经验”才得以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由理论构想落地为现实成果,由抽象概念转化为生动实践。随着时间不断推移,“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实现了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伟大飞跃,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方案。

“枫桥经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在新中国基层广泛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之中。其源起阶段的要旨,就是诸暨枫桥人民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发动下,对实行破坏行为和潜藏破坏风险的“地、富、反、坏”分子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共监督等“文斗”方法,将绝大多数影响社会主义事业的“四类分子”改造为社会主义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复杂尖锐矛盾化解和消弭于群众之间。这表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党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各项独特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展露,并逐渐形成和创造出具有代表性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又推动社会主义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进一步巩固了党的领导地位,促成了社会治理思维和方式的重大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政治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使得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面临重大挑战,原有的社会管制经验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是靠党的领导。”[4]基于这一新形势,枫桥干部和群众以加强党的领导为精神指引,将社会管理的重点迅速聚焦于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率先制定相应评审机制,对“四类分子”摘帽,在扩大党的领导基础的同时确立了“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模式,总结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新时期“枫桥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了从改革开放新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里程碑式飞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也开启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阶段。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枫桥人民群众主动响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逐步将社会管理经验提升为社会治理经验,推动“枫桥经验”的转型升级。一是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全领域。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党组织建设,着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基层治理的双向互动。二是大力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在延续乡贤文化、村规民约等传统自治、德治方式的同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法治社会。三是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尤其重视将先进互联网科技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提高基层治理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将矛盾与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提质升级,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了坚实的社会治理根基。

把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国之大者,亦是国之重者。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力量,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人民性的内在要求。人民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其主体性生成和塑造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不断追求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在劳动与人的对象性关系中,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得以生成和实现。劳动作为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更是塑造人的品质、提升社会文明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初,便深刻而清晰地认识到劳动对人的价值,尤其强调通过组织群众劳动来塑造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枫桥经验”起源于通过劳动改造和劳动教育就地化解基层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双重需求,逐渐发展为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经验,进一步深化为“三治融合”“四防并举”的创新治理策略,充分展现了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主体性、自觉性和能动性的生成演进之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始终居于主体地位,群众自治作为重要途径贯穿始终,这是由人的本质决定的。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而是具体且历史的,归根到底,社会性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特性,逐步建构于社会历史的实践之中。“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具体应用成果,依靠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是这一样板经验在方法论维度上的鲜明特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决策提案来自群众,困难消解依靠群众,争端调解交给群众,社会服务托付群众,人民内部蕴含的自治活力得以释放,群众自身具备的修复能力充分发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基本建成,人的社会属性由此得到丰富和发展。

文化底蕴:契合以德化人和乡土自治的文化传统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5]“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自生自发的创造,但并非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寻根溯源,“枫桥经验”的诞生与发展离不开几千年来以德化人的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观念和绵延不断的基层乡土自治文化,这也是支撑“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保有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主流观念是以德化人

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重视道德修养,倡导以良好的品行感化和教育他人,也成为传统中国指导社会实践及社会治理的一种价值诉求,进而造就了“德治”思想。“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等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实质上是强调用德行上的“包容共进”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共生”,即以道德品质为纽带将个体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个体与整体的统一,在人与社会的双向互动中使个体的进步发展与整个社会客观历史走向呈现和谐的一致,力求实现社会治理的德性化。

将内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以德治教化”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是“枫桥经验”行之有效和行之有长效的运作逻辑。“枫桥经验”源自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当时法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修养”“规矩情理”等仍被基层人民群众广泛认可,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约束。这种非正式约束在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和处理民间纠纷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观念融入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氛围,可以有效增强群众对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文化认同与主人翁意识,自发自觉地对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和基层治安稳定的行为和对象进行引导和约束、规范和教化,使群众自觉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生力量,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中国基层社会具有绵延的乡土自治文化

“枫桥经验”本质上是一种基层自治,是传统乡土自治文化的升华。在传统中国,以“王权不下县”“家国同构”为主要特征的观念和实际为基层自治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中国基层社会相当一段时间的稳定局面。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权力通过党的组织更垂直地延伸到社会基层,领导着基层社会的治理活动。但传统的自治文化并未消弭,而是渗入到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中,继续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正视对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以及传统自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选择性地将优秀传统文化嵌入现代治理架构。

“枫桥经验”始终以自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点,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治理实际之间探寻契合相通之处,构建起与现代文明社会相协调的基层自治文化,使基层自治在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成为基层善治的基础和前提。“枫桥经验”对传统乡土自治文化最根本的创新和升华之处在于,重视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最大程度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中蕴含的自治力量,尤其是过去被忽视和闲置的社会力量,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社会治理格局。一方面,重视党在集体主义文化氛围下培养的一大批退休老干部群体。这一群体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又具备扎实的群众基础,不仅在主观上具有为基层治理继续发光发热的愿望,而且在客观上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重视乡贤这一特殊群体在基层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借助他们的声望、品行、才学和实力为基层社会治理出谋划策、出资尽力,成为基层德行的引导者示范者、基层事务的推动者监督者。

“枫桥经验”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却具有经久不衰和与时偕行的生命力特质;孕育于浙江诸暨一地,却对全国范围内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具有深厚的影响力和普遍的借鉴性;源自于基层干部群众创造的优秀范例,却升华为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条样板经验的原初力量所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在完善社会治理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枫桥经验”经过一甲子的传承和发展,其演变历程深刻反映了我们党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变轨迹,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和强劲生命力。这一宝贵经验对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式基层社会治理之路越走越宽广,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本文作者为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发展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1FDJB005)阶段性研究成果;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余文茜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2页。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341页。

[3]《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3—214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2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0—471页。

责编:罗 婷/美编:王嘉骐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