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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基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科技创新设置“伦理屏障”的思考

摘 要:近年来,“伦理屏障”正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压中国科技发展的工具。基于对“伦理屏障”内容和特点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应对“伦理屏障”方面面临中西文化差异与误解、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不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对外宣传不足,以及对国际科技伦理治理参与不足等方面的挑战。为此,我国要推动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国际治理多边机制,加强参与科技伦理国际治理的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科技创新 “伦理屏障” 科技伦理治理 全球科技竞争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从近来美国等西方国家指责打压我国科技发展的举措可以看出,除国家安全、公平竞争等经常被援引的理由外,科技伦理和价值观正成为其日益重要的理由。美国等西方国家构建的科技“伦理屏障”,既会损害中国国家声誉和形象,让中国“挨骂”,也会造成科技和经济上“挨打”的问题。通过对美西方国家竖起的“伦理屏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进行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客观地看待这一现象并为之后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伦理屏障”的定义与特点

“伦理屏障”指,美国等西方国家以维护特定的伦理原则、规范和价值观为由,限制甚至阻断知识、技术、人才、资金等科技创新资源在特定国家(地区)的流入与流出,进而实现限制和削弱目标国(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目的。“伦理屏障”的建立,既有美西方维护自身价值观的考虑,也有科技领先国阻滞后发国家追赶的现实利益考量。冷战时期,在美西方与苏联之间意识形态外交的大背景下,美西方对苏联科技创新竖起“伦理屏障”,让后者陷于“挨骂”和“挨打”的境地[1]。近年来,美国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快速加强了对中国科技创新的围堵和打压,污名化中国科技体制,“数字威权主义”、破坏人权、侵犯隐私等伦理和价值观层面“标准”也正成为美西方指责和打压中国科技创新和领先企业的借口。与此同时,近年来欧盟一方面推行所谓“价值观外交”[2];另一方面也在通过“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 innovation)推行欧盟认可的科技伦理规范和准则[3]。

相比于国家安全和公平竞争,“伦理屏障”更容易被泛化,原则上可被用于各个领域,牵扯各种问题,用起来更方便,甚至可以作为指责对方的“口袋”理由。同时,伦理与价值观紧密相连,渗透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诸如保护隐私、维护自由等理由,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这使得美西方政客们在以“伦理屏障”打压中国时容易获得选民、舆论的支持,进而“名利双收”。此外,伦理和价值观问题是“对错”问题,不是公平贸易、市场竞争这类“多少”问题,可谈判空间更小,更容易上升为政治正确问题。伦理方面的指责和污名活动一旦形成气候,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持不同意见者难以发声,让政治领导人难以采取行动应对。

“伦理屏障”正在成为美西方打压中国科技创新的工具

“伦理屏障”被用于打压数字和生物技术等中国发展较快的领域

从近期来看,美西方对中国设置“伦理屏障”的重点集中在数字和生物技术领域。这两个技术领域遭遇“伦理屏障”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两大领域是全球科技竞争的主领域和制高点,中国已在这些领域迅速崛起并在部分研究方向中取得一定优势;另一方面,这两个领域的科技研发和应用更多涉及人的隐私、权利和价值观等伦理议题。《2021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要求,美国国务院设立跨部门“技术伙伴办公室”,同致力于法治、言论自由和尊重人权的国家建立技术伙伴关系,在5G、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强合作,提供“威权国家”有关技术的替代选项,在国际社会促进负责任使用新兴技术;商务部牵头评估可用于侵犯人权物项的出口管制情况,确定需列管的网络审查、视频监控、窃听、人脸和语音识别、基因检测等重点产品和技术。

“伦理屏障”执行机制呈现多主体、全方位特征

美西方可能全面动用媒体、智库、行业、政府及政治联盟等多个主体,综合运用舆论、规范标准、法律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的“伦理屏障”执行机制。

一是通过媒体、智库机构,对中国科技创新进行“污名化”伦理定性和宣传。如借个案口实,把中国科技界描述为诚信缺失、研究结果不可信,以及不尊重个体生命、尊严、隐私等基本权利的“技术威权主义”形象。

二是通过科技界和产业界,建立西方主导的伦理规范和标准。目前国际通行的科研伦理规范,如《赫尔辛基宣言》《贝尔蒙报告》等,都是西方科学界主导形成的。新兴技术领域也是如此:在基因编辑领域,美国科学院、医学院发起的以西方学者为主的“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会”(22名学者中仅一位中国学者来自发展中国家),以“人类基因编辑研究报告”的形式发布了人类基因编辑基本原则;在人工智能领域,2020年G7科技部长会议提出启动全球人工智能合作伙伴关系(GPAI),推动科学界、行业、社会、政府合作形成标准,确保人工智能应用“以人为中心并以人权、包容性、多样性等为基础”。这些规范标准不可避免地体现了西方文化价值观,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对中国不合理的屏障。例如,近年来西方学术期刊以“伦理原因”为由,撤稿中国学术论文的情况多发。据撤稿观察(Retraction Watch)报道,2019年以来数十篇借助新疆地区居民面部识别或生物数据开展的研究正受到“违反伦理”的审查,而“新疆部分机构被美国列入制裁清单”成为论文被审查的重要理由。

三是通过国(域)内立法,实施“长臂管辖”。在国家安全、公平竞争等领域,通过国内立法国际化实现“长臂管辖”,是美国打压他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近年,美欧设置的“伦理屏障”也呈现出由规范标准走向立法的趋势。比如,2021年5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新修订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明确把人权维护作为出口管制的依据;同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变化世界中的欧洲国际合作战略》强调,对华科技合作要维护欧盟基本价值观,提高伦理和科学道德标准。同年6月,美国参议院审议通过《2021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明确提出将科技和价值观捆绑。如果这一法案最终通过成为法律,美国在“伦理屏障”建设方面就有了国内法律依据,并可据此制裁外国个人和实体。

四是利用盟国体系共同塑造国际规则,实施“联合屏蔽”。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主要以国家安全为由推动构建各类“技术联盟”。拜登政府上台后,美国更加重视以价值观、人权等为“粘合剂”,推进构建所谓“民主技术联盟”。2021年6月成立的欧美贸易与技术委员会(TTC),强调在共享民主价值观基础上深化跨大西洋经贸合作;9月,该委员会首次会议后的联合声明,再次声称将以“共同的民主价值观”为基础,协调解决全球关键技术、经济和贸易问题,显示这一联盟将把科技创新与价值观紧密捆绑。此外,新美国安全中心等智库为“民主技术联盟”设计的通用准则,均把技术使用的伦理价值规范作为重要内容。

我国应对“伦理屏障”面临诸多挑战

科技伦理观念和规范标准存在中西文化差异与误解

伦理价值观及相应规范标准与文化传统有很强相关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科技伦理规范上存在明显文化差异。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020年对全国科技工作者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64.5%的受访科技工作者认为“科研伦理应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保持多样性”,只有14.7%的受访科技工作者反对这一观点。另一项对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家的调查显示,在对可遗传基因编辑领域基础研究的态度上,北美和欧洲科学家的态度最不保守(最不愿意暂停相关研究),亚洲科学家多采取中立立场,其他地区科学家态度最为保守(最倾向于暂停相关研究)。[4]在对胚胎生命、个人隐私权以及所谓“自由”的理解上,中国公众与美欧公众可能有所不同。在沟通交流不充分的情况下,这种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彼此误解。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科技竞争位势快速上升,这种文化差异和误解可能被扩大甚至极端化,进一步增加了双方理性对话交流的难度。在此情况下,我们更应坚定文化自信,理性看待差异,加强交流、求同存异。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尚未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仍有不足

近年来,我国在科技伦理治理和相应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给美西方攻击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借口和便利:一是伦理审查机构仍不健全、审查能力有待提高、审查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不足;二是部分新兴技术领域伦理规范标准尚不明确;三是部分科研人员伦理知识缺乏、伦理和法纪意识不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影响较大的科技伦理事件;四是高估西方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意识,造成“伦理倾销”事件(即一些在西方国家难获伦理批准的科研活动被搬到中国开展,如“头颅移植手术”事件等),严重损害了我国科技界的国际形象。

我国科技界国际传播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科技伦理治理对外宣传不足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在治理体系建设、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如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但受国际传播意识、能力和环境限制,这些有助于弘扬中国价值观、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举措,在国际上传播比较有限,对于消减外国研究者、媒体等对中国实践和成就的不解和误解作用有限。以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人工智能观察数据库(OECD AI Policy Observatory)为例,在其中能搜索到中国人工智能相关政策文本22条,但除《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有官方英文介绍外,其它均无官方英文版本;而美、英、澳(大利亚)、德相关政策文本分别高达77条、57条、35条和34条(截至2023年6月)。具体原因有:一是我国政策措施出台后大多缺乏权威外文版本,甚至政策名称也没有标准翻译;二是向国际社会做政策措施主动解析和宣介不足;三是围绕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政策和实践的中外联合研究不够。

国际科技伦理治理参与不足、话语权不够

联合国、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各专业领域的国际科技组织,在全球科技伦理规则制定和治理实践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也是我国制衡美西方影响力的重要平台。但目前我国在这些平台上的参与度和话语权还较弱,与我国科技创新在国际上的地位不相匹配。一是由我国发起或总部设在我国的国际科技组织数量仍然较少(占总数比不足1%),不仅远低于美欧,也低于日、印等。二是在国际(科技)组织中任职、特别是担任高级官员的人数偏少。以联合国为例,我国人员在联合国雇员总数仅占1.46%,排第17位;在378个D类(领导职务)岗位中只有14人,远低于美国(43人),也低于英、德、意、法、印、加等。[5]有学者统计了410个学术类国际科技组织,只有275个任命了我国学者在其中担任职务,涉及学者289人,其中大部分担任理事、亚太主席、中国主席等职务,担任理事长、执委会主任、秘书长等高层职务的较少,主导权相对较弱。三是在科技伦理规范治理中代表性不足。如2017年发布基因编辑伦理规范的“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委员”,22名学者中以美西方学者为主,仅一位中国学者参与。“贺建奎事件”后成立的“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临床应用国际委员会”由美国国家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中国科学院等多国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组成,18位成员中仅有2名中国成员。在新兴的人工智能领域,美西方主导的“全球人工智能合作伙伴关系”(GPAI)到目前为止仍在排斥中国专家的参与。

降低“伦理屏障”影响的可行对策

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缩小与西方国家科技差距是降低“伦理屏障”对我国科技发展损害的根本之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我国对“伦理屏障”的穿行和绕行能力。

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国际治理多边机制

一是在原则层面,在坚守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同时,也要强调科技伦理国际治理应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阶段特征。二是在机制层面,构建以国际组织为平台、多边机制为主的治理机制,重视国际科技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政府机构的作用;同时,建立与欧洲及日韩等国的伦理治理协调机制,尽量争取相互理解和求同存异。三是在内容层面,重点关注数字信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伦理议题。

加强参与科技伦理国际治理的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是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以及各专业领域的伦理委员会应不定期发布科技伦理前沿研究报告,及时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立场、方案和实践经验,并代表中国参与科技伦理国际合作和相关规则的讨论制定,增强中国话语权。二是积极应对《2021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等提出的削弱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影响力的企图,鼓励我国科技人员和伦理专家“走出去”,到国际科技组织任职、参与科技伦理前沿问题国际讨论。三是支持在我国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基地,支持中国科技人员和机构发起设立新兴技术领域国际科技组织,吸引国际科技组织把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我国,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我国召开技术治理国际会议。四是完善国际传播机制、增强国际传播意识和能力,积极主动宣介中国科技创新政策,树立负责任创新形象。明确要求发布重要创新政策时提供英文版本,建立发布和宣介科技创新政策平台机制,设立“科技创新政策国际传播专项”,定期组织国内外专家和媒体,就科技伦理前沿议题及治理实践交流研讨。

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科技伦理治理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个人数据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司法实践,加强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的调查和惩戒。二是加强在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数字社会建设和科技平台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着力解决由于规则和标准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双重标准”和“伦理倾销”问题。三是建立健全科研伦理治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的学校教育与在职培训,推进科技伦理规范和原则的宣传普及,加快完善国家科研伦理审查体系。四是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开放力度,推动开放科学和开源技术发展,增强科研、技术开发和应用的“透明度”,以及与国际创新网络的“嵌入度”。

【本文作者为 何光喜,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卢阳旭,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注释

[1]罗晖、高洁、顾雁峰、王妍:《科研价值观在科技外交活动中的作用及应对策略》,《今日科苑》,2021年第7期,第33—40页。

[2]熊炜、姜昊:《“价值观外交”:德国新政府的外交基轴?》,《国际问题研究》,2022第1期,第105—124页。

[3]廖苗:《欧洲政策思想史中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科学学研究》,2019年第7期,第1212—1219+1276页。

[4]Yu, H., Xue, L., Barrangou, R., Chen, S., & Huang, Y., Toward inclusive global governance of human genome editing.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21(47), 118.

[5]崔守军:《中国为什么必须加快培养国际组织人才》,凤凰网《风向》,https://ishare.ifeng.com/c/s/v006c9lVc7jlL0jEQepK4b0KpDTZ6brrNwVZuJgOYizxpeY__?spss=np,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5日。

责编:李 懿/美编:王嘉骐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