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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摘 要:深入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要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需要,明确多元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其相互间的合作方式和逻辑。唯有深入推进既反映普遍共性又体现中国个性的文化治理现代化,才能切实释放和激发各方主体之文化创新创造热情和活力,从而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同时,全面发挥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结构性力量。立足中国现实国情、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深入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应当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前提、以依法建设有为政府为基础、以全面发展有位社会为核心、以深入保障人民有归为关键。

关键词:文化治理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当前,切实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关键是要构建契合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文化治理体系,深入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文化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既要反映以主体多元化、运转法治化等为要义的各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定位和需求。唯有深入推进既反映普遍共性又体现中国个性的文化治理现代化,才能切实释放和激发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多元主体之文化创新创造热情和活力,从而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同时,全面发挥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结构性力量。就现实意义而言,深入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关键是要实现党的全面领导、政府有为、社会有位、人民有归。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前提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依托。加强党对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全面领导,关键是要进一步提升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依托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是文化治理现代化所面对的最首要问题和最基本国情。而且,中国的人口规模巨大,既是数量性规模巨大,是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人口结构性规模巨大,以炎黄子孙为主体的人口构成,让我国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原住民”国家。规模巨大的“原住民”群体之观念的相对同质性在给国家治理带来有利因素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因其相对保守性而增加中国式现代化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由此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要“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1]。与此同时,在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在农耕资源分配、农耕灾害防治等现实中所形成的对统一、有力的领导权威的信赖和期待,驱使着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历史和现实所选择的,承载着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之向往的,超越西方政党理论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之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执政党,切实担负起历史使命,进一步强化领导力,团结、带领广大中国人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实质上,“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多年来,始终重视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谋划,并审时度势,根据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不断作出新的判断、新的定位”。[2]早在1942年的延安文艺座谈会上, 毛泽东同志就提出:“我们的文学艺术都是为人民大众的,首先是为工农兵的,为工农兵而创作,为工农兵所利用的”,“党的文艺工作,在党的整个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确定了的,摆好了的;是服从党在一定革命时期内所规定的革命任务的”。“文艺为政治服务、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二为”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党领导中国文化治理的探索之路的开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化建设摆到了全局工作的新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文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全面开启了党领导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新篇章。当前,把握中国文化建设发展的黄金期,全面提升党的领导的力度和效度就成为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线是提升党对文化工作领导的规范化能力

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一如卢梭所指出的,“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和而有益的束缚”。[3]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既是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及其法律权威,也是以根本法的形式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法治要求,在文化领域体现为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须依法依规进行,加强党对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始终以提升党对文化工作领导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主线。在文化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大局对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全局影响日益深远的新形势下,提升党对文化工作领导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日益紧迫。当前,提升党对文化工作领导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一方面,是要确保党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文化工作领导意志转化为国家文化治理意志。另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文化领域的党内法规,在文化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从而为完善文化领域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升党总揽文化工作全局、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提供坚实的支撑。就理论和现实意义而言,有必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文化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文化工作的成功经验,以及全社会对党领导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期待转化或上升为制度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文化领域党内法规“1+4”基本体系。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点是提升党对文化工作领导的科学化水平

首先,要对文化工作的地位与价值有科学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是一个以文化认同为根基的国家,正是因为“中华文化认同带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中国各民族、各阶层才能形成内在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赓续发展的活力”[4]。因此,文化对中国现代化发展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它所承托的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领域的发展,而且还关乎着民众素养的提升、基层社会秩序的建构、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转、市场经济的发展升级,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均具有全局性、深层次的支撑意义。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5]文化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决定了文化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需要将文化领导工作作为长期性、中心性、全局性工作大力持续推进。

其次,要科学理清文化治理过程中党和政府的关系。文化工作因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党的领导力度、幅度相对较大,与政府的管理工作交叉相对较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领导需要事无巨细延伸到文化领域的方方面面,更不代表着文化领域党政不分。科学理清文化治理过程中党和政府的关系,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的文化管理工作是党领导下的文化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科学把握党的文化工作领导权和政府的文化工作管理权的区分,明确党的文化工作领导权主要侧重于文化发展方向的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把握、文化领域重大问题和重大关系的协调;政府的文化管理权主要聚焦于推动文化发展路径、方式方法的把控,具有相对的具象性及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对外的主体担当性。此外,需要明确党和政府权属区分的关键不在于机构上的分或合,而在于文化工作实践运作中权责的实质区分。领导权和管理权的相对清晰区分是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最后,要科学把握文化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新时代新环境下新趋势下,我国文化治理工作面临着空前复杂的国内国际局势及层出不穷的问题和矛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及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者,需要始终保持清醒,以科学的态度和立场处理好这些重大问题和矛盾,为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指引。其中,尤其需要把握好以下两组矛盾:一是要科学处理我国文化发展的“主导性”和“多样化”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协调统一。作为有着上下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文化领域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化格局是文化繁荣昌盛的现实要求、必要条件和重要动力。但一个统一的国家必然需要一个具有主导性的核心价值体系去聚合人心、凝聚共识。当前,在我国文化领域处于主导性地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正是文化多样化发展的共识基础和价值支撑,二者并非对立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主导,不成方圆;没有多元,缺乏活力,一个有主导又多元化的‘文化雁阵’是较为理想也是可以形成的格局”。[6]二是要科学处理文化安全维护与对外文化交流之间的矛盾,促进二者的有机统一。对外文化交流尽管会对文化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会给文化发展带来更多的养分,给文化安全带来更多的助力。文化需要在交流互鉴中发展,文化安全也需要在开放交流中维护。

依法建设有为政府是基础

依法建设有为政府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逻辑要求,它强调政府在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好其所必须承担的文化管理职责和使命,有所为、有所不为。

依法建设有为政府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础逻辑

有为有位的责任意识不仅在统一的、强有力的执政党层面得以体现,而且延伸到政府领域,表现为对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主导性、权威性,且有作为的政府力量的需要。“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了政府主导型的发展路径是符合当下实际的”[7]。不过,以法治为内核的现代治理文明决定着,中国政府的主导主要是掌舵意义上的引领和推动,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干预;有为政府是法治意义上的有限政府,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是传统“家长”型政府意义上的大包大揽。毕竟,现代法治是回应政府权力规制的需要而生,它意味着“政府除了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一切权力的限制”[8]。

在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在法治意义上实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已成为一种基础要求和基本立场。一方面,中国的现实国情及文化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使得政府必须在文化建设发展上有所作为。政府的作为能力、作为水平、作为效果等直接影响着民众的信任度、认可度及政府自我认同度。另一方面,文化对自由、创新生态有着较高程度的依赖,政府的不当作为、过度干预很可能会掣肘甚至扼杀文化的创新发展。因此,政府必须有所不为,向社会释放创新空间,特别是在当前中国各种文化创新资源富集、文化创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政府所保障的创新发展空间尤为重要。是故,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文化领域的管理权限,进一步依法限定政府文化管理的范围,明确政府文化管理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推动政府在确有必要、确实必须的基础上确有作为是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

有为政府的核心是政府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有为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实质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之间具有统一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包括全体人民物质生活共同富裕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它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为基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趋向,全体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进一步延展。无论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还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文化是贯穿其中的根本。建设有为政府要求政府在推进文化繁荣发展、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风尚的同时,以文化赋能和促进物质文明建设,从而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进而在此基础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其一,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有为首先体现为政府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9]政府通过加强文化及相关领域立法,健全文化法治体系,保障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产品供给、发展精神文明的同时,也是在以文化赋能相关业态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从而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助力。

其二,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有为必然表现为不断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厚植底蕴、提供文化力量。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需要在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实现。政府在文化领域的依法作为不仅可以夯实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基础,而且还可以通过明确社会主义文化价值信念与价值目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之治’的本质是‘制度之治’”[10],文化之治也是重要方面。文化发展的力量能超越文化本身,价值观营造的魅力能影响深远。政府只有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融入到文化治理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中,全面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脚踏实地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能从理想、理念走向现实。

有为政府的旨趣是政府在两个共同体建设上有为

中国的传统文化理念深刻影响着中国国家治理和参与全球治理的趋向,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即为生动体现。这两个共同体的构建根本上是文化问题,需要政府的依法作为。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不断推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为了维护我们的家园,保护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1]。表面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主要是一个生态问题,跟文化治理现代化、同政府在文化领域的作为关系不大。但根本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是一个文化问题,在深层次上涉及到人们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文化体认。实质上,中国政府推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有着深厚的文化支撑。无论是《易经》中“天地之大德曰生”,孟子“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程颐“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还是道家的“天人合一”观,都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文化层面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一方面是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价值观,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将绿色发展、生命共同体观念融入到文化立法、生态立法当中。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需要不断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党的二十大强调:“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那种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老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我们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12]这是对一些西方国家所走的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现代化老路的否定,亦是对以和平发展为表现方式、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追寻的中国式现代化新路的宣扬。实质上,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极为深厚的追求和平发展、崇尚合作共赢的基因。无论是《尚书·尧典》强调的“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儒家崇尚的“执两用中”的中庸观,还是道家主张的“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都深刻表达着对和平的推崇。当前,应当进一步夯实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础,厚植与其他国家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基因。与此同时,进一步向世界各国讲好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传播好中国主张和平发展的文化理念,弘扬好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智慧。

全面发展有位社会是核心

有位社会是指企业、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具有其主体地位,能够发挥其主体功能,实现其主体价值。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调动社会力量的主体积极性,重点任务在于促进文化企业、文化社会组织发展,优化社会力量合作共治生态。

文化治理现代化格局需确保社会应有的主体地位

社会所承载的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的自主意志和自治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不仅使得公民的权利多了一份有力的保障力量,也使得国家治理多了一份重要助力。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力量的发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尤为重要。毕竟,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历史状态,中国历史上皇权的强大几乎淹没了社会的存在,王朝国家完全依靠家国一体化的宗法制度将国家与社会进行整合,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在此情势下,“在中国传统体系中不存在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获得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13]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结构。但是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传统所遗留的官本位观念、权力崇拜思想对国家治理仍存在一定影响。特别是在文化领域,因起步相对更晚,民间社会的不成熟性、各种社会力量的稚嫩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积极培育多元社会力量,促进民间社会的成长、成熟,让社会具备应有的与政府对话、为民众表达等主体地位与主体能力,就成为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

优化社会力量建设发展生态,健全政社合作机制

多元社会力量的建设发展生态直接决定着他们成长和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是否具有与政府互动的能力。因此,要不断优化文化企业、文化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力量的建设发展生态。就文化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当着力引导、鼓励和支持文化及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加大文化企业的政策激励力度,优化文化企业的营商环境,释放文化企业的发展空间,不断提升文化企业的发展数量、规模和质量。另一方面,应当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特别是要扶持新兴文化业态,提升文化企业、文化市场发展的广度和厚度,增强文化企业在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影响力。就文化及相关社会组织而言,应当鼓励、支持、引导它们的设立和发展。文化及相关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机构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自治性服务的组织,是沟通和协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推动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优化文化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设立程序,加大对其设立、运行和发展的政策扶持。

良好的政社合作机制是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支撑的健康关系的保障。当前,对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而言,尤为重要的是,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模式,明确政府和社会主体合作治理的目标、方向和要求。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制度创新,拓展多元社会力量与政府开展文化领域合作治理的渠道,并将这种渠道建设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其在促进文化及相关社会组织、文化及相关企业与政府协同治理中发挥作用。同时,应当加强推动数字信息平台在促进政社合作中的应用,推进政社合作的线上、线下空间的联动。此外,还应推动政社合作治理的规则和制度的建构,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多元社会力量和政府在文化治理过程中的平等参与规则和参与机制。

深入保障人民有归是关键

深入保障人民有归,强调将切实保障人民在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归属感作为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旨归。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个人的内在根脉和价值依托,文化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只有让人民的文化权利得以保障、价值需求得以满足,人民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自我实现和归属感得以提升,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和作用才能真正得以彰显。

加强人民文化享有权的保障

保障文化享有权,确保人民群众能享受到文化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带来的高质量的成果,是人民对国家、对社会产生归属感的基础。这种归属感主要是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逐步实现而得以产生,是一种来自于供给和获得的归属感。保障人民的文化享有权,提升人民的归属感,关键是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消费产品,不断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此,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要广泛收集民众的意见和期盼,以民众的需求和期盼作为公共文化生产的目标要求和价值导向,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的无缝对接”[14],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效能。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要关注、牵引并回应人民的文化消费需求,不断回应新时代文化消费新需求,推动文化消费场景的创新升级,促进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深度衔接。与此同时,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市场文化产品和服务必须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领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方式为基本方向,而不能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不能让文化艺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沾满铜臭气,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一旦文化本身在市场中迷失了方向,人民群众就会在价值迷茫中丧失归属感。

促进人民文化参与权的实现

人民文化参与权与人民的主体地位、主体价值紧密相连。文化治理现代化须以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权之实现为中心,不断保障、激发人民群众文化创新创造的主体热情和积极性。人民文化参与权实现的程度直接关乎着其对国家民主政治的认同度,影响着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归属感。毕竟,民主历来和参与紧密相连。美国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将人民的“有效参与”作为“民主五准则”之首[15];德国公法学家奥托·迈耶强调,“真正的公法上的权利是从授予个人参与权开始的”[16]。在此意义上讲,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要旨在于以人民在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参与为中心,让人民在文化参与中实现主体归属。为此,一方面,要“转变政府文化管理职能,简政放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文化在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组织人民、动员人民中的积极作用,解放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的文化生产力和创造力”[17]。另一方面,应当畅通人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方式和渠道,为人民的参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应当在保障人民的文化创作自由权、文化产权等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提升人民在文化参与和文化享有上的尊重感和获得感,从而进一步激发人民参与文化创新创造的热情,提升人民在文化治理中的主体能力。[18]

推动人民文化认同的提升

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赓续发展几千年,文明没有断流的国家,其中发挥根本作用的就是文化认同的力量。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文化长期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人心的聚合、国家的发展上发挥着深层次的作用。正是因为人民对文化的认同,人民才会形成对国家和民族强烈的归属感,以及主动捍卫国家和民族利益,推动国家和民族独立发展的强烈使命感。因此,文化治理现代化,还应当担负起提升人民文化认同的使命,推动文化在公民主体性建构及国家文化认同、文化自信提升等方面发挥价值与功能。毕竟,文化治理不仅是强调对文化领域的治理,更是希望通过发挥文化的深层结构性价值和作用,促进个人、国家和社会的联结。在很大程度上,文化治理价值与作用的发挥根本上落脚于对人的主体性的塑造,展现于民众对其国民身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提升。为此,文化治理现代化必然要在促进民众公共理性提升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认同的社会文化发展动力机制。与此同时,文化治理现代化应当在推动文化本身的现代化之基础上,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厚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土壤,在全球竞争中确立国家本位化的文化核心价值,塑造中国在世界竞争中的“文化身份”和文化话语权[19]。只有当人民有认同,国家才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文化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

注释

[1][9][11][1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2]郑珊珊:《坚定文化自信自强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6月5日,第5版。

[3][法]让·雅克·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的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51页。

[4][18]蔡武进:《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70年:历程和走向》,《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25—35页。

[5]习近平:《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9-06/15/c_1124626824.htm,2019年6月15日更新。

[6]杨凤城:《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学习时报》,2021年11月5日,第1版。

[7]蔡武进、彭龙龙:《法国文化产业法的制度体系及其启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76—84页。

[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60页。

[10]周叶中:《“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光明日报》,2019年11月22日,第11版。

[13]陶鹤山:《市民群体和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4页。

[14]钟起万、邬家峰:《文化治理与社会重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分析框》,《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107—111页。

[15][美]罗伯特·达尔著、李柏光等译:《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3页。

[16][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14页。

[17]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需让更多公民参与》,《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4日,第2版。

[19]张鸿雁:《“文化治理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建构全面深化改革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为”》,《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第3—10页。

责编:罗 婷/美编:王嘉骐

责任编辑: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