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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国是厅 | 全国人大代表贾宇: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国是厅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任务。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极大推动了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也引发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这必然要求国家治理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制定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要看到,在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差距不足,需要我们加快数字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推动数字治理化和治理数字化的协同并进。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数字领域全国性立法统筹力度不够。目前,北京、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已探索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上海、山东、深圳等地专门对数据领域综合立法,截至目前,20余省市已出台地方性立法。但总体来看,当前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分散性与趋同性并存,数字经济治理与数据治理分化等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统筹,加速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步伐。

2.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有待健全。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开发与共享成为助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核心支撑。但目前仍存在数据权属不明确阻滞数据产业甚至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泄露、数据滥用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数据跨境流动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等问题,需要构建完备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推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共享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与轴心。

3.平台治理能力有待强化。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21》显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92万亿,5年增长近10倍。电子商务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规则,在其塑造的内部秩序中,已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准公权力”架构与运行体系,并基于此承担维护网络经济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等公共职能。但仅靠传统私法规范约束和网络市场竞争机制的自我调适,难以有效规制平台“准公权力”的滥用,并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需要强化平台治理,引导平台合理行使自治权力和制定自治规则。

4.数字经济犯罪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涉及网络、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等众多领域,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复杂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无法完全覆盖数字经济社会所触及的时空范围,传统刑事治理规则也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犯罪形势。传统刑法因应数字经济犯罪治理需求表现出管控风险的强烈冲动,各类安全风险倒逼传统刑事治理格局转型发展。数字经济的社会重塑,要求刑法的治理重塑。

5.数字司法助力治理现代化能力有待提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内容和必然要求,数字化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数字司法是实现数字化治理的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数字司法作为一项革命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核心要义在于司法裁判模式的“重塑变革”,这既是“本”的提升,更是“质”嬗变。但目前,数字司法更多着眼于智慧法院建设,偏向于辅助性、服务性、事务性的审判信息化、司法全流程网络化建设,对于数字司法理念、思路、目标、任务的迭代深化认识还不够,“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尚未完成,数字司法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亟待提升。此外,执法司法部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问题较为突出,成为掣肘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瓶颈难题。

贾宇 截图

(照片由代表独家提供)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建议:

1.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基本法》),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衔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修订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的激励保障作用,加大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市场已有激励机制基础上进行制度性补强。

2.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及其裁判规则,充分考量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产业繁荣与公民数据权利、单边自治与双边共治之间的平衡,激励和保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3.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安全、消费者及劳动者甚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推进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发展完善。在规范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让平台在法治监管下当好“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4.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框架和规则体系,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提升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在错综复杂的数字经济犯罪中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将犯罪大体分为数字社会专门设置的预防性罪名和传统罪名两类。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5.推进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传统信息化工作不同,新时代数字化改革“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按照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改变”。在此理念下,数字化不仅是“器”,更是“道”,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数字司法也是如此,不能停留在工具论上去认识把握,它不单是推进审判质效的“器”,更是司法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道”。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围绕如何在司法质效上更加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裁判方式上如何摆脱个案裁判的被动性和局限性,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的司法质效提升和审判价值追求,实现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司法生产力的系统性变革,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特别是推动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实现政法系统整体智治,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和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韩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