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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何回应当代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主要着眼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著

20世纪早期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随之来到中国,迄今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譬如,在20世纪50年代,以“维辛斯基法学”为代表的所谓“苏式法理学”,一度在我国法理学领域占据了支配地位。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比较注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典著作的研究。最近几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显示度”越来越高。譬如,很多法学刊物都开辟了专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其中就刊发了不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二,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第三,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开辟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新境界。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多个方面的时代价值。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理论,由历史唯物主义奠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强调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这对于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可以提供理论支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可以提供路径上的指引。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鲜明的人民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指出:“如果问题提得正确,那它就只能这样: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了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国家制度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而法就是国家制度的规则化表达,这就是说,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法不再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法失去了人民性,那它就不是真正的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人民性,看似抽象,其实揭示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根本:以人民为中心。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主张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为当下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待追求的远景目标,有目标才有方向,才能行稳致远。

只要是我们这个时代出现的重大问题,都可以归属于“时代之问”。如果挂一漏万地回答,以下两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优先予以回答。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如何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中国的法政思想,主要是儒家主导的,譬如“民惟邦本”“为政以德”的思想,譬如“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观念,都具有深厚的积淀;还有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等观点,都具有恒久的价值。如何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需要回答的“时代之问”。第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如何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西方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表达的法理学说,其实都是以法理的方式,反映了各国资产阶级的基本诉求。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如何回应当代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能回避的“时代之问”“人民之问”。

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方向,必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所以,还是要在推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这个方向上下功夫。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有两个主要的着眼点,一是与中国当代实践相结合,亦即与中国数十年来的法律实践、法治实践、国家治理实践、国家建构实践相结合;二是与中国古代传统相结合,亦即与中国数千年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国家治理传统相结合。坚持这“两个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就能够焕发出新的思想活力与实践伟力,就能够形成自主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两个相结合”到底怎么结合?善不善于结合?结合得好不好?举一个正面的例子:公元2世纪,佛教从“西天”传到中国,经历了大约500年之后,在六祖慧能手上,实现了与中国文化传统的结合,而且是水乳交融的结合。六祖慧能就很善于结合,他促成了佛教的中国化,那么自然,那么顺理成章,没有丝毫的“违和感”。六祖慧能的智慧、匠心、灵巧,令人叹服,值得借鉴。(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原标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主要着眼点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