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中国品牌 > 品牌智库 > 正文

实现“双碳”目标须进行系统性制度创新

2020年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我国政府郑重宣布,中国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了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路线图、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由此可见,制度创新对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尤为重要。

完善碳减排目标分解与监督制度。“双碳”目标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这就需要在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对减排任务进行科学分配,在现行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目标分解机制。一方面,碳减排目标的分解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差异,尤其需要充分考虑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利、发展空间而分配相对较低的碳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强化各地区底线减排目标,充分考量区域间可能存在的“碳转移”及“碳泄漏”问题,各地区在执行碳减排目标时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阶段、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特征,准确把握碳减排节奏,科学制定持续性减碳策略。值得重视的是,碳减排目标分解要建立正向激励、有效互动、承诺可信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从而强化监督约束力,增强各地区减排进程的监测、预警、控制,从而提高监督成果的可应用性。

完善碳排放统计监测制度。碳排放统计监测既可以为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技术创新提供数据、信息和市场反馈,也可以为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制度提供依据。但是,现行的碳排放统计监测测算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测算方法的选用难以兼顾全面性与时效性,二是排放因子的测算难以满足实际所需,三是分地区、分行业测算方法还不够明确。破解以上难题,需要对现行碳排放统计监测制度进行创新。首先,深入研究碳排放领域,理清核算边界。对各行各业的生产运行及碳排放过程进行监测,以保证数据来源的获取性和时效性。其次,明确责任单位,确定核算方法,合理测算碳排放因子。排放因子测算应由具备测算技术和实验条件的单位承担,根据各能源品种的实际使用情况,分情况测算排放因子,确定计算方法和更新频率。最后,要充分考量重点情况,助力分地区分行业监测。一方面,碳排放监测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碳排放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测办法,加强监测的频率和力度,做到应测尽测,不留死角。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拓展统计监测范围,既要考虑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等方面的监测,也要逐步将技术固碳、生态固碳、海洋固碳、碳汇等纳入到监测体系中,形成完备的监测系统。

创新绿色财税金融制度。“双碳”目标的实现还需要发挥绿色财政金融制度的积极作用,提高与“双碳”目标的契合度和融合性,更好发挥制度保障功能。一是绿色财税制度创新。首先,构建减碳零碳负碳的公共支出、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及碳减排税收优惠、碳预算制度在内的绿色财政体系。其次,绿色公共支出应倾向于“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开发和项目建设,并对投资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方面,政府资金重点应投向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等科技攻关项目及推广应用领域。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及孵化创业服务平台,提高技术转化率。再次,将“双碳”理念贯穿到税收制度体系中,通过税收政策矫正碳排放的负外部性行为和补偿固碳的正外部性行为,实现利益相关方在“碳达峰、碳中和”中对称性激励约束兼容。二是绿色金融制度创新。首先,要按照“双碳”目标的要求,全面推进绿色投资、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金融政策创新,使得绿色金融真正惠及低碳零碳负碳项目。其次,开展区域间、国家间碳减排金融合作和跨境投资,建立区域碳减排效益评价标准、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确立地方及行业在碳减排金融生态链的定位与分工。三是推动绿色财税政策与绿色金融政策融合。首先,建立“双碳”财政性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资金进入“双碳”投资项目,降低财政直接投资的压力。其次,通过划拨财政专项资金、提供财政贴息和设立碳减排基金等财政措施,帮助低碳零碳负碳项目融资。

深化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改革与创新。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启动上线交易,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降碳增效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首先,科学分配碳排放权配额。一方面,碳排放权配额初始分配阶段,按照各排放主体在“双碳”目标中所承担的减排义务,确定配额总量控制路线图和总规划。另一方面,配额二次分配阶段,构建短中期配额盈余控制的市场调节机制,做好总量调控。其次,将电力行业之外的其他重点行业逐步纳入到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推动形成多元市场主体大规模入市的制度。再次,引入配额分配的拍卖机制,以市场机制引导价格走向。也就是说,构建碳储备机制,完善碳排放市场的信息公开机制,推行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形成碳排放权价格的长期预期。同时,创新二级市场的交易机制。一方面,加快引入做市商制度,研究推出市场内互换、掉期、对冲等风险管理产品,减少履约期和非履约期之间的碳排放权价格波动,保持价格稳定。另一方面,探索以配额核证减排为目标的碳排放权抵押、质押、配额回购和碳交易期货等碳金融产品,提升企业对冲风险的能力,以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服务,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授信、碳资产质押贷款、碳减排债券等各项碳金融服务的碳金融体系提升和深化。此外,可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手段对碳排放权价格进行调控,使其维持在合理的价格区间,避免价格激烈波动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双碳”目标   “双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