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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红绿灯”设置背后的制度理性

摘  要: 市场经济必须是道德经济,求富心切的市场经济在实践中必然破绽百出。一个完整的、可持续的市场经济过程,是“创新-增长-分配”的良性循环过程,资本是盲目的,它不会自动靠近这一目标。作为社会共识的道德伦理和制度理性必须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对有利于创新和分配正义的亮“绿灯”,对不利于创新和分配正义的亮“红灯”,引导资本稳定有序发展、健康良性运作。

关键词:市场经济  资本“红绿灯”  创新  分配正义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必须是道德经济

资本是一种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则是一种全新的生产方式。它诞生于工业革命之后,以市场经济为基本运作手段。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诞生以后,围绕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这很大程度上和人们对于“市场经济和道德伦理”的疑惑密切相关。

亚当·斯密(1723—1790)号称“现代经济学之父”,他关于“政府的守夜人角色”和“看不见的手”的比喻深入人心,他所撰写的《国富论》奠定了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现代经济学在英国诞生,这毫不奇怪,因为英国是工业革命的诞生地,实践和理论密不可分。反过来,理论又为实践指明了方向。工业革命后,英国国力蒸蒸日上,并迅速取代西班牙成为全球性的大帝国,也把殖民主义推向了高潮。这一切都让人们产生巨大的疑惑,那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伦理性吗?”

一切理论和现实的源头,是人性。伴随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加速普及,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都发生了规模化扩张,机会裹挟着人们发财致富的愿望,对道德伦理(秩序的基础)产生了巨大冲击。这在同时代的文学作品中有深刻反映。例如,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长篇小说《欧也妮·葛朗台》(创作于1833年)塑造了一个法国大革命以后起家的暴发户。主人公葛朗台善于理财、精明能干、朴素节约,另一方面又贪婪成性、薄情寡义,他的临终遗言是让女儿看守好财富,将来“到另一个世界去和他交账”。更早前,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大约创作于1596—1597年)中的夏洛克更是劣质商人的典型。人们在欣赏这些曲折起伏的精彩剧情的同时,或许也接受了某种心理暗示——商人们“为富不仁”。其实,商人是否“为富不仁”取决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的健全程度,而游戏规则的健全程度又和实践的广度和深度(浸淫市场经济的时间长短)有关。市场不规范,必定导致“为富不仁”的情况普遍,“不仁”将成为富人的“原罪”(刻板印象),同时也会招致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信心缺乏,甚至有人希望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对于经历过计划经济的中国来说,这种乌托邦幻想显然是不现实的,但也是一种严重警告,那就是必须健全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定人们的信心。

市场通过分工合作,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会导致人类社会赖以维系的道德准则的沦丧?亚当·斯密曾严肃思考了这个问题。在发表他的经典名著《国富论》(1776年)之前,他先出版了《道德情操论》(1759年),详细探讨了人类社会赖以维系和发展的伦理基础以及人类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在亚当·斯密的观念体系里,市场经济不应该导向一个单一追求效率而牺牲道德伦理的社会,反之,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应该内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道德伦理,这是作为“守夜人”的政府的职责——制定合理的游戏规则,并且进行有效的监管。只有当政府基于正确的伦理价值观积极制定和监管游戏规则,给市场行为主体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才可以收获“无为而治”的结果。

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曾经提出“亚当·斯密问题”(das’Adam Smith-problem),即追求私利的《国富论》和强调“同情心”的《道德情操论》之间似乎存在逻辑的不自恰。事实上,这两者是可以和谐统一的,秘诀就在于让道德伦理内嵌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内嵌于法治主义,让道德伦理成为法治主义的内核。如果说《国富论》讲述的是:“利己”是经济人本能,那么《道德情操论》强调的则是:“道德”是社会人本能。市场经济必须是道德经济。没有诚信、同情心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会引发灾难性后果;市场交易是多次博弈,追求私利的商人为了留住回头客,也必须具有基本的商业道德。而市场经济能否成为道德经济,取决于制度设计的精细化程度。巧妙的制度设计可以让追求私利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公益,实现双赢。在这里,市场、社会和政府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市场的质量取决于社会共识(道德伦理)和政府的质量(精准施策),谁都不能置身事外。

资本“红绿灯”:创新和共享的理论和实践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社会共识的道德伦理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得以体现呢?换言之,政府应该如何积极有为地制定和监管游戏规则?在这里,创新和分配正义是两个关键词。在设置资本“红绿灯”时,要对有利于创新和分配正义的亮“绿灯”,对不利于创新和分配正义的亮“红灯”。

市场经济诞生以来,出现了两大类各有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它们背后是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一类是先发型的欧美经济模式,特点是创新能力强;另一类是后发型的东亚模式,特点是共享程度高(赶超型国家,同时实现了较为均衡的收入分配)。对今天的中国来说,这两者都值得借鉴。

创新理论的启示

创新理论的鼻祖是约瑟夫·熊彼特。熊彼特提出了“创造性毁灭”这一具有张力的概念。他认为,创新是经济概念,不是技术概念。也就是说,只有当一项技术发明被应用于经济活动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一项专利仅是登记在案,就不算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的关键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对生产要素进行革命性重组的关键人物,而激发企业家精神的驱动力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不过,熊彼特没有具体讨论创新的发生机制。

经济学家保罗·罗默对经济增长理论进行了改进。除了新古典经济学强调的资本和非技术劳动要素外,罗默追加了人力资本(按接受教育的年限来衡量,主要指技能工人)和新思想/技术革新(每万人专利数量拥有量)两大要素。新思想/技术革新是罗默的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的重点,技术革新容易受到经济体系(制度和政策)的影响,是经济体系的内生变量。

适当延伸一下,将罗默的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进行对接。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好的制度是可以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如何降低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交易成本?这是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思考的问题。鼓励创新的经济体制是一个体系化的“超级构想”即战略性框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型大学的创设等都在这个系统里。

另一位值得一提的学者是速水佑次郎,他主要研究发展经济学。通过比较东亚、美国和欧洲的现代化历程,速水佑次郎提出了诱致性技术(制度)创新理论。该理论认为,环境因素会诱发技术和制度变革的方向。比如,北美地广人稀,这种环境因素鼓励了机械化大生产的普及;相反,东亚人力资源丰富,因此一直没有发展出替代人工的农业机械化模式。这两个地区的发展差异都具有“内在合理性”(西欧介于东亚和北美之间)。但显然,不同的技术路径(北美的机械化模式、东亚的人力模式)对农业生产力水平产生了不同影响。从更大的系统——也就是现代化的视角看,东亚必须从农业中转移剩余劳动力,才能实现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诱致性技术(制度)创新理论不是单纯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其中还包含对理性务实的政府的期许。因为最初的地理环境因素是可以后天改造的。比如通过推进工业化来吸收农业过剩劳动力,可以有效缓解单位土地上的人口压力,进而诱发农业机械化进程。在后发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政府的理性程度(政府的质量)决定了赶超战略的现实可能性。

创新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前提。激励创新,就需要培育企业家精神,维系一个充满竞争力的市场环境。而这一切,需要法治主义的保障,需要理性务实的政府担当作为。

分配正义的三个实现阶段

分配正义有三个实现阶段:

一次分配:市场分配——改善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率。

二次分配:政府分配——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制。少子老龄化背景下,这一领域是各国的政策重点。

三次分配:社会慈善事业——通过社会组织的筹款(社会成员自愿捐助)和救助活动,补充政府公共福利的不足。

在以上三个阶段中,第一个阶段是最为根本的,它奠定了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就改善资本和劳动分配率的路径来说,有如下几种推动力:一是政府的规制的作用,比如制定最低工资,或者给予那些对提高就业率和优化工资分配有贡献的企业一定的税收奖励。二是工会谈判。工会是劳动者集体谈判的代表,组织起来的工人在和资方的博弈中可以获得更多话语权。三是企业家自身的理性行为。最为有名的例子是福特汽车,其创始人亨利·福特(1863—1947)很早就意识到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在实践中,福特一方面率先引入汽车生产流水线,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得汽车成为一般市民消费得起的大众化产品,汽车的普及极大地缩短了物理空间距离,对国土广阔的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提出“利润共享计划”,并鼓励工人成立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开展有效协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员工的高层次需求——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最后,亨利·福特去世后把绝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福特基金会,用于教育和促进人类福祉的事业,为实现分配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福特主义印证了生活在同时代的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1864—1920)的观点:资本主义应该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结合。众所周知,理性主义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共识。作为生活在工业革命爆发社会大激荡时期的人,韦伯的研究也植根启蒙思想,并对资本主义展开了前瞻性研究。他指出,资本主义是理性的物化形式——在微观企业层面,企业家需要运用理性的技术(大机器生产)、强化理性的管理(现代会计制度、泰罗制为代表的科学管理理论);在宏观市场经济层面,政府必须建立一整套法治主义的游戏规则,实践制度理性(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保障机制等制度体系)。

中国式混合经济模式:创新和共享的挑战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种新模式,带有混合经济体制的特点。中国的经济成就令世人瞩目,与此同时,各种矛盾和风险也在逐渐展现。一些领域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的乱象,“唯资本论”“唯利益论”“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也在肆意滋长,给经济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提出设置资本“红绿灯”。这不是要打击资本,而是通过游戏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建立一个具有创新力的市场经济和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事实上,资本是魔鬼还是天使,不取决于资本本身,而是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理性水平。

创新挑战

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有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在《好的资本主义,坏的资本主义》一书中,把资本主义分为四种不同形态——企业家型、大企业型、国家导向型和寡头型,这四种资本主义形态对创新活动形成了不同的激励机制,进而影响了经济发展。由此得出结论,有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资本主义是“好的资本主义”,相反则是“坏的资本主义”。鲍莫尔认为,“好的资本主义”是企业家型经济模式。具体说来,“企业家型资本主义”大致相当于欧美模式,比如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经济增长和创新很大程度上是由新型企业带来的,而不是由那些已经主宰美国经济很长时间的传统大型企业。与之相对立,“国家主导型资本主义”则大致相当于东亚模式,如欧洲一些国家和日本政府常常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指挥交通”,关键市场主体也往往是政府扶持的大型企业。

中国的发展模式具有“混合体制、混合模式”的特点,并且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一方面,中国在21世纪初进行的机构改革中,借鉴东亚模式,成立了发改委(这是一种大部制),由它引领产业政策。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主体既有以传统的“重厚长大”型产业为主的国有企业,也有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其中大致成立于21世纪初的著名的“BAT”公司(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已经成长为行业龙头。

作为结果,中国的混合经济模式既具有创新性,也有僵化的危险。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在长期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背景下,已经出现退化为缺乏创新的“大型企业”的趋势。之所以产生这种趋势,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缺乏资金,而是因为他们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也说明我们在新经济领域的市场游戏规则制定和监管中存在缺位现象。

与创新问题相关,寡头垄断型的大型企业化还可能产生“店大欺客”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权益保障十分重要,在微观意义上,它保障了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宏观意义上,它维护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劣质产品和服务不被淘汰,优质产品和服务就很难获得市场(劣质企业的成本低),也无法形成鼓励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面对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消费维权需要,有必要在消协之外创设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开设多个消费投诉窗口,并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推动公益诉讼。这或许可以倒逼市场的优胜劣汰,鼓励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总之,中国混合经济模式的形成具有必然性、渐进性,但也已经到了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

分配正义的挑战

一次分配领域。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号称“新经济”,但在薪酬体制上基本上还是采取泰罗制的“计件工资”制,即多劳多得。而由于产品缺乏创新,主要靠市场的快速扩张获利,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对员工的加班要求高,“无效加班”严重,员工健康状态堪忧;一些科技型企业对40岁左右的员工就进行劝退,就业保障程度低;企业内工会组织缺乏活力,无法对差距悬殊的资本-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发挥作用……这背后折射出的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股东大会对管理层薪酬分配缺乏有力的监督),以及国资委等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缺位。另外,互联网经济衍生出来的就业虽然不少,但很多都是简单劳动(比如物流配送),非但无助于产业结构的提升,也使得不少传统的线下服务业面临生存危机,网约车、外卖、电商零售业等的迅速发展,对线下经济的冲击力之大超乎预期。改变这种局面不但需要互联网行业催生真正的技术创新,还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大规模的重新培训和配置,否则就会造成大量结构性失业和收入下降。

二次分配领域。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二次分配领域成为各国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点和难点。日本的对策是提高消费税来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考虑到消费税负担相对公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方案也算合理,但是提高消费税对消费意愿的打击还是相当明显的,特别是在短期内,会产生消费紧缩的后果,进而影响生产乃至整体税收水平。当前,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整体社保缺口不断扩大。中国的社保资金缺口具有地区差异性,比如东北地区人口流失快(主要是年轻人),是社保缺口的重灾区,而以深圳为代表的人口流入地区则有一定的社保资金盈余。社保资金全国统筹也许可以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无法扭转绝对量的缺口。与此同时,中国企业缴纳社保基金的压力已经非常大,继续增加企业负担不现实。那么,新的财源从何而来?这方面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是国有资本社会还原。中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及其收益如何还原社会(比如注入社保基金)受到各方瞩目。这个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持续推进还需拿出更加明确的方案。另外,退休金双轨制等各种双轨制问题,也是二次分配中的焦点问题。

三次分配领域。第三次分配基于社会成员自愿捐助,它的载体是有信赖度的社会组织。在欧美国家,最早的社会慈善组织是教会,之后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各种关注儿童福利、老人福利、特殊疾病患者、退伍伤残军人等的公益组织纷纷兴起。第三次分配成功与否取决于社会在道德伦理层面的共识程度——就像亚当·斯密说的那样,“好的市场经济是贯穿道德伦理的市场经济”,同样地,好的社会也应该是充满同情和仁慈的社会。中国需要积极关注第三次分配领域,建设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让日常性的小额捐助成为习惯。为此,有信赖度的社会组织不可或缺。这方面我们有不少教训: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打着“公益众筹”的名号进行网络募捐,钻法律空子,不落实尽责调查义务,恶用公众慈善心,引发舆论哗然的反面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还有的平台企业以慈善募捐为名收割流量,最后包装上市,令人大跌眼镜。归根到底,这些问题的多发都是监管失灵造成的。

全球企业税制改革:国际合作新领域

美国“开国三杰”之一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在全球化浪潮席卷的20世纪,诞生了诸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卢森堡等“避税天堂”。不少跨国企业利用这些国际避税机制缴纳着非常低的税率,这显然不公平,而且会不断加大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国际经合组织(OECD)的研报表明,海外利润登记在“避税天堂”的美国跨国公司比例由 2000年的30%提高到了2019年的60%。同时,主权国家间为“招商引资”而进行的税率竞争(全球税率“逐底竞争”)也给跨国公司的避税活动带来极大便利,不仅恶化了竞争格局,而且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大幅减少,改善贫富差距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难度加大。据联合国估算,每年全球各国因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损失的税收达5000—6000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测算表明,跨境避税对非OECD经济体带来的长期税收损失占其GDP的1.3%,高于OECD经济体1%的水平。

全球化时代如何堵住税收漏洞?事实上,全球基本税制改革酝酿已久。2021年4月初的20国集团(G20)财长会议上,美国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建议将全球最低企业税统一为21%。2021年6月,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和日本在内的七国集团(G7)达成协议,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这是一项“历史性共识”, 后续还将在G20和OECD牵头的137个国家层面展开磋商,如果协议达成,这将是一次全球政策联盟的成功实践,将有效阻击跨国巨头通过低税收洼地进行避税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竞争公平,同时增加各国政府的收入,改善分配格局,为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复兴注入积极力量。

G7税改协议的目的是应对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带来的税务挑战。内容包括:第一,大型跨国公司不仅要在总部所在地纳税,还要在运营地纳税;第二,征收全球最低15%的公司税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击避税。协议出台后,不少大型跨国企业如Facebook、谷歌、亚马逊等纷纷表态支持。

这项全球性税制改革有以下特点和影响:

第一,税制公平,协同行动。按照协议,重新划分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征税权。对于美国认为法国政府单方面导入的针对谷歌、Facebook等美国科技公司的数字税不公平等意见,法国表态将取消之前的数字税,以支持全球协议。

第二,国别和地区影响。一方面,15%的最低税率远低于G7国家目前的水平。2020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的企业税率分别为32%、29.9%、27.8%、29.7%和19%。美国拜登政府要求提高企业税,将企业税率从21%提高到28%,目的是为1.7万亿美元基建计划背书。另一方面,泽西岛、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零税率地区以及爱尔兰(12.5%)、塞浦路斯(12.5%)、吉尔吉斯斯坦(10%)、卡塔尔(10%)、匈牙利(9%)等低利率国家(税收基金会,2020统计)将受到较大影响。这些地区一直依靠超低税率来吸引外资。其中,爱尔兰依托跨国巨头,成为2020年唯一经济正增长的欧盟成员国。

这项全球企业税率改革也关乎中国企业和中国政府的利益平衡。当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地方政府层面普遍存在税收优惠的补贴行为。也就是说,企业的有效税率未必都是25%。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国家竞争力意味着地区竞争力、政府竞争力,各地优化税收之外的营商环境的必要性愈发突出。必须意识到,在强调税收公平的“后惠商”时代,需要以清廉、法治、高效的政府竞争力取代单纯直接的政策优惠。另外,香港作为亚洲最大的避税港(有效公司税率不超过10%),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施行将会削弱香港的低税率优势,增加在港跨国企业的税务和合规成本,因而香港也需要为新税制的到来早做准备。

从积极层面上看,全球企业税制改革为跨国公司设置了新的资本“红绿灯”,敦促它们成长为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也翻开了全球合作的新篇章。

 结语

世界上很多国家或早或晚都会搭上大机器生产的快车,却也会由于对市场经济的肤浅认识而掉进这样或那样的陷阱。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市场经济必须是道德经济,求富心切的市场经济在实践中必然破绽百出。一个完整的、可持续的市场经济过程,是“创新-增长-分配”的良性循环过程,资本是盲目的,它不会自动靠近这一目标。作为社会共识的道德伦理和制度理性必须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引导其稳定有序发展、健康良性运作。

工具日益强大的时候,更加需要明确人的主体性。我们很容易被资本的能量所迷惑,以为它无所不能。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从来都必须由人类自己思考、自己回答。立足人本主义,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资本的魅影说不,这是我们的使命。

【本文作者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著、谢宗林译:《道德情操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

[2][德]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3][日]速水佑次郎、[美]弗农拉坦著,吴伟东等译:《农业发展:国际前景》,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

[4][美]威廉·鲍莫尔等著、刘卫等译:《好的资本主义,坏的资本主义》,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

责编:罗 婷/美编:石 玉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behind the “Traffic Lights” Set for the Capital

Chen Yun

Abstract: The market economy must be a moral economy, for a market economy that is eager to get rich is bound to be flawed in practice. A whole and sustainable market economy relies on a healthy cycle of “innovation-growth-distribution”, because the capital is blind and hence will not automatically approach this goal. For reasons of ethics and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as a social consensus, “traffic lights” must be set for the capital. The “green light” should be turned on to the capital that facilitates innovation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red light” to the capital that does not. This will guide the stable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healthy operation of the capital.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capital; “traffic lights” set for the capital; innovation; distributive justice; tax reform

责任编辑: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