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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人公司之沉浸式实景体验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1998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派恩与詹姆斯·吉尔摩在《体验经济时代来临》一书中宣告“体验式经济时代已经来临”。2012年,时为四川大学在校生的李威和曾舜精准地捕捉到了“文化旅游消费经济正在向体验式经济转型”的产业发展规律。他们以此为契机成立了成都火山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火山人公司),并开启了以线下实景体验为项目内容的创业之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火山人公司开创了以实景游戏为依托的新型娱乐社交平台。截至2021年11月,火山人公司拥有长藤实景探案馆、50percent光影艺术馆、50percent失恋博物馆、长藤密室、异次元密室逃脱、异城堡超级密室、血鹰行动局实演密室、超级异次元密室世界、太平荒村、长藤线下游戏体验馆等共计十二大品牌,含体验馆、博物馆、探案馆、沉浸式剧场等多种形式,业已成为国内线下互动实景体验式经济的知名品牌。

一、火山人公司之沉浸式实景体验项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防控

实景体验的核心在于“通过环境渲染、场景塑造、内容交互、科技致幻等手法,全方位、多角度地调动参与者的注意力和行动力,在有限边界的虚拟或现实空间里”,营造一种“沉浸式体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内容是营造“沉浸式体验”的核心,其构成要素包含最终呈现形式、故事内容、角色特征、人物关系、场景、情节、主题思想、价值观等。一般而言,故事内容、角色特征、人物关系、场景、情节等要素需先通过文字作品的形式呈现出来,然后通过环境渲染、场景布置、角色扮演等,将文字作品描述的内容以立体的形式最终呈现出来。在此过程中,环境渲染、场景布置、角色扮演是对先前的文字作品的演绎,其结果是在文字作品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部新的作品——最终呈现形式。除了50percent光影艺术馆和50percent失恋博物馆外,火山人公司提供的几乎所有的独创产品的最终呈现形式,均以上述方式创作产生。

知识的创造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每一项新的知识财产的创造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所有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中的某些元素的借鉴。但是,在著作权法上,复制、演绎(主要指改编)、借鉴三者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创作者稍不注意就超出了借鉴的范围进而构成对已有作品的演绎甚至复制,从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火山人公司倾力打造的“红黄蓝”系列实景体验项目以及重点规划的大型实景游戏项目(《征途上》)和实景沉浸游戏项目(《观山海》)都似曾相识。例如红色系列(又称大国崛起系列)项目中的实景密室游戏《潜伏》、实景探案馆《赤秋》以抗日战争为时代背景,在故事中融入特务、谍战、侦破、悬疑等要素,表达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抗日战争中不怕牺牲、艰苦奋斗,为实现民族独立而舍生忘死的爱国主义精神,其故事文本体现了已有抗战历史文学作品中的某些元素或表达,其实景画面体现了已有抗日战争电视剧、电影中的某些场景。黄色系列(又称异闻录及民俗系列)项目中的《战国策》《苗蛊》《万妖谷》《永乐长歌》的故事文本体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历史文学作品中的某些元素或表达,其场景画面体现了古装历史电视剧、电影和古装神话电视剧、电影中的某些场景。蓝色系列(又称未知与探索系列)项目中的《长藤恐怖体验馆》,糅合了电影《午夜凶铃》《寂静岭》中的恐怖元素以及电影《指环王》中的华丽场景。虽然在未经过仔细比对、核验之前,我们不能得出火山人公司打造的上述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著作权的结论,但是火山人公司的上述产品仍有侵犯他人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著作权的风险。火山人公司一旦被法院裁判侵犯他人著作权,它将承担停止侵害(将导致前期投入的固定成本无法收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和因名声扫地而导致的客流量减少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说,对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控制将对火山人公司的发展产生持续影响。

火山人公司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如何控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本研究认为,火山人公司的作品创作人员、产品研发人员、内容审查人员和风控人员区分著作权法上的借鉴、演绎、复制之间的界限是核心,严格审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关键。文字作品从抽象到具体可以解构为“主题思想—独创性构成元素—具体文字表达”三个层次。其中,主题思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构成元素包括故事情节、故事中的主要事件、事件之间的顺序、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文字表达即文字作品的最终呈现形式。理论和实践认为,独创性构成元素和具体文字表达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演绎作品是在利用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它与已有作品相比虽然具有独创性的改变,但是在本质上它与已有作品是实质性相似的,例如将已有的长篇小说精简为短篇小说、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剧本拍摄成电影或电视剧等。借鉴与演绎的差别在于,虽然新作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某些元素,但是新作品与已有作品相比并非实质性相似。演绎与复制的相同之处在于,新作品与已有作品相比实质上相似;区别在于演绎所利用的乃是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而复制则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具体文字表达。火山人公司的文字作品创作者在创作相关文本的过程中,不直接利用他人作品的具体文字表达是底线,与此同时也应当最大限度避免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故事情节、故事中的主要事件、事件之间的顺序、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等)纳入自己的作品之中。火山人公司的实景体验产品还涉及对他人视听作品中的某些元素的利用。在这个过程中,火山人公司也需要从借鉴、演绎、复制的视角严格审查。首先,不能将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中的平面画面立体复制到实景体验项目的场景布置中。其次,不能将已有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中的独创性元素(角色形象、独特道具、标志性场景、独特服饰)纳入实景体验项目当中。对于已有作品中的不受保护的元素(如主题思想、历史人物、历史事实等)可以无偿、自由地使用和深入挖掘。因为这些元素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全人类共有的知识,共有知识对创造性活动至关重要,知识财产“产权化”只不过是政治国家激励创造或创新的手段,让这些创造与创新哺育共有知识、丰富全人类共有的知识资源才是知识财产“产权化”最终的目的。内容审查人员和风控人员在审查相关作品的时候也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点逐一审查、核验。

二、火山人公司之沉浸式实景体验项目的知识产权运营风险及其防控

环境渲染与场景布置依赖于空间结构变换和现代科技(如3D打印技术、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VR、AR、MR、XR)对灯光、声音、气味、道具等因素的控制,从而塑造人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感官体验。在调研过程中,据火山人公司总经理曾舜介绍,火山人公司重视技术的研发与保护:在软件开发上,火山人公司研发团队已持有密室数控主板软件、场景灯光控制软件、地图定位分析软件等在内的17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研发团队目前已申请含“一种空间变换式密室结构”“不同高度识别道具”“旋转角度识别道具”等在内的23项专利。可以预见到的是,在未来,随着科学技术与实景体验项目的深度融合,火山人公司需要根据其自身的发展需求研发更多个性化的优质的计算机软件和发明创造。研发团队亦会随之壮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洪流下,研发团队的成员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流变的,研发团队与火山人公司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研发团队成员与火山人公司之间的关系关涉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和收益分配,火山人公司应慎思之、明辨之。

如果研发团队的所有成员是火山人公司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计算机软件和发明创造属于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在火山人公司与研发团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的著作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火山人公司。在此情形之下,虽然火山人公司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但是火山人公司是否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软件研发团队和发明创造研发团队以奖励及合理的报酬,是火山人公司需要审慎处理的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有可能导致火山人公司与其职工(研发团队)之间因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从而影响火山人公司的形象和后续的作品创作和技术研发。

如果研发团队的所有成员均不属火山人公司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计算机软件和发明创造则属于委托作品和委托发明创造,在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下,相关的著作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受委托人——研发团队。在火山人公司不享有相关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情形下,火山人公司能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使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和发明创造则是火山人公司所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在火山人公司与研发团队之间没有就相关作品和发明创造的使用程度与范围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火山人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对相关计算机软件和发明创造的使用就存在巨大的风险——研发团队向火山人公司索要高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如果研发团队中的一部分成员属于火山人公司的职工,另一部分成员不属于火山人公司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计算机软件和发明创造既有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元素,又有合作作品的元素,在火山人公司与研发团队没有就著作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相关著作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火山人公司和非火山人公司职工研发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并非常态,因为知识产权的共有会增加知识产权行使的交易成本,降低与之相应的作品或发明创造的使用效益。就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密室数控主板软件、场景灯光控制软件、地图定位分析软件属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因此如何使用、处分这些计算机软件需要火山人公司与其他著作权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火山人公司不能处分这些著作权只能使用这些计算机软件,且因使用这些计算机软件所获得的利益还合理地分配给其他著作权人。就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火山人公司和非火山人公司职工研发成员对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共有,除了会增加知识产权行使的交易成本,降低知识产权行使的效益之外,极有可能因为协商不一致或收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纠纷,从而给火山人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

火山人公司应如何控制上述风险呢?本研究认为,以契约的方式事先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界定清楚能够最大限度地将上述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具言之,无论研发团队与火山人公司的关系如何,均可以采取合同的方式,事先约定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和利益分配,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是民事权利,是私权。意思自治是自近代以来民法确立的尊重和保护私权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张“个人生活应自主、自治而不受非法干涉”。一方面,个人得依个人意思处理个人事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另一方面,法律应当该对个人与他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以排除或矫正对个人事务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告诉我们,只要火山人公司与研发团队就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和利益分配方案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当事人就应当严格遵守该约定,否则他将遭受法律和道德的惩戒。就契约的形式和内容而言,本研究认为,应当视火山人公司与研发团队之间的关系而有所区别。具言之,当研发团队的所有成员均是火山人公司的职工时,火山人公司可与研发团队之所有成员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火山人公司,火山人公司给予创作职务作品和研发职务发明创造的作者和发明人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数额以及因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案。当研发团队的所有成员均不是火山人公司的职工,火山人公司可与研发团队的所有成员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或委托发明创造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和委托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火山人公司。当研发团队的一部分成员是火山人公司的职工,另一部分成员不是火山人公司的职工时,火山人公司应与前者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火山人公司,火山人公司给予创作职务作品和研发职务发明创造的作者和发明人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数额以及因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案;火山人公司应与后者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和委托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火山人公司。

(作者:陈伟,系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