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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国是厅 | 全国政协委员钟茂初:严控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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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两会国是厅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钟茂初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商业营销活动作出限制”的法律精神,但是并不能涵盖现实中不断发展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也就不能持续有效地规制商家的相关营销行为。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营销活动有:诱导青少年“容貌焦虑”等医美广告;网络游戏诱导未成年人沉迷其中;诱导未成年人进入“饭圈文化”,诱导青少年粉丝非理性打榜等活动;诱导中小学生购买的网络小说等;诱导未成年人入住所谓“电竞酒店”,吸烟、上网不受限制等……根据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适时修订法律,对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于构建更加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格外重要。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提案建议:严格管控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营销。

修订《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修订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一、严格管控营销活动。任何营销者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营销诱导的目标消费对象。

二、严格管控广告内容。销售未成年人的必要日用品或服务,其广告只得标识“符合国家XX质量标准”,不得添加其他宣传语,不得渲染宣传以诱导消费者非必要的需求。

三、严格管控营销方式。营销者不得利用网络营销手段,通过不当信息搜集、大数据等方式,精准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禁止以任何营销方式、宣传方式诱导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非理性的消费活动。

四、严格管控差别化营销。禁止无科学依据、与一般商品无实质性品质差别的商品,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差别化高价销售。

五、除必要的日用品或服务之外,禁止直接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直接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销售产品和服务应受一定限制。如违背了必要原则,其交易活动视为无效,商家得以无条件退款并承担关联责任。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