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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论坛】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制度体系

2022党建论坛

如何将字面上的党内法规转化为实际行动,这一议题一直以来为社会各层面所关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就是不可缺少的一环。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并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两个文件对于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与此同时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被提上了日程。作为党内法规实施机制的重要基础,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对于检验其实施效果进而从整体上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立足于我国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价值取向和本土实践,评估的功能定位如下:

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检验功能。评估要借助于指标体系,通过将多个指标得分进行加总而生成指数来反映社会状况特征和变化过程。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指数旨在通过对党内法规实施状况的调查来描述某一类型或某一部法规实施的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评估指数能够为评估决策主体提供关于党内法规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执行过程所耗费的成本以及取得收益等相关信息,从而发挥评估的检验功能。

有效发挥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反馈功能。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将法规制定主体、具体实施主体、执行主体乃至社会公众联系在一起的一项实践活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将采取多手段和方式进行信息的获取。调查既定党内法规的目标是否得以实现,了解公众对党内法规实施状况的满意度;将信息汇集起来向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反馈各类主体对于党内法规实施的建议和意见,从而有效发挥评估的反馈功能。

全面发挥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监督功能。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是对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两方面进行评价,执行情况评价通过对各类主体进行调查研究,对党内法规的执行进行及时的过程监督。实施效果评估旨在评价党内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目标群体与非目标群体产生的影响以及可能出现的预期的和非预期结果,通过评估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党内法规实施结果。当评估结果成为党内法规制定、修改依据时,其监督功能得以全面发挥。

为了保障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规范化,在明确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功能定位基础上,加快构建一套评估制度体系势在必行,具体如下:

规范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程序。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程序可以从启动、过程以及结果三个环节加以执行。一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启动。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关键是启动,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执规责任制规定(试行)》对党内法规评估主体、条件和对象范围进行了限定,但是对于谁有权来启动评估活动却没有明确说明。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作为一项职权活动,评估活动的启动应该由特定主体来加以决定,我们需要区分一下两类主体:评估决策主体,即作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决定的党组织,评估实施主体,即依据前者的决定具体组织评估活动的党组织。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启动机制可以分为主动型启动和被动性启动,主动型启动应该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动议,具有封闭性、主动性和自上而下的特征,而非普通党员、党组织的诉求和利益表达。被动型启动具有自下而上的特点,是一种通过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由党组织和党员发现其存在操作性不足等方面问题而促发的启动过程。至于这两种启动动力机制是如何运转的,有待进一步的实践观察进而总结经验,提升至一定的理论高度。二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过程。一旦将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列入年度计划,就需要一定的主体来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一般而言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同时是法规评估主体,对于非涉密性党内法规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明确实施主体后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要将评估人员组织、评估经费的保障以及工作日程列出详细的计划和清单,并对实施方案中的评估对象、标准和指标体系、数据分析方法等进行说明。三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通过评估报告体现出来,报告的结构安排:首先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背景介绍,其次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数据获取、分析过程和结论的得出,再次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发现的问题与具体整改建议。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修改和完善党内法规的依据:可以为下位党内法规的废止、修改或立新,为上位党内法规制定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为党内法规的清理提供依据。

完善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主体制度。依据《条例》规定,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才有权对党内法规实施状况进行评估,这也就是说其制定主体是评估主体。《条例》第9条至第11条就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进行了说明,第一类是党的中央组织;第二类是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中央各部门;第三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三大类主体。作为内部评估主体实施评估由于对党内法规文本以及党内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了解,因此能够获得更为真实的信息。然而制定主体同时组织实施评估是否能够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尚有待于继续观察。因而在具体评估实施环节,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主体辅助完成评估活动,比如,近年来,全国高校成立了几十个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这些中心凭借其专业化能力和中立性优势能够为党内法规评估实践的开展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力促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对象类型化。目前党内法规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党内法规体系,类型化评估对象的确定需要解决两个理论问题:一是评估启动的对象条件,针对全部党内法规进行评估是不现实的,哪些党内法规必须被评估,需要对其条件做出限定。此外,评估时间节点的选择、评估对象优先级的选择、评估对象调整事项范围的变化、评估对象作用目标群体的态度反馈以及评估对象是否具有日落条款等成为确定评估对象的考虑因素。二是使用什么标准将评估对象进行类型化区分。就制定主体而言,可以从单一制定主体和联合制定主体进行区分;还可以依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层级来进行区分。就党内法规制度特征而言,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由于其制度特征的差异,其实施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评价其实施效果时所遵循的标准和原则也应该有所不同,这是我们在设计评价体系时应该把握的尺度。就评估对象的作用范围而言,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进行区分,宏观评估针对若干相互关联的党内法规实施状况进行评价;中观评估是针对一部公开实施的党内法规进行评价;微观评估是对党内法规若干条款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着力提升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精细化水平。就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方法而言,应坚持定量评估方法为主、定性评估方法为辅的总体思路。利用定量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可以充分利用已有公开的大数据,比如中纪委网站公布的数据。就数据分析方法来看,利用文本的主题模式方法、文献计量方法对党内法规文本本身结构要素进行分析,评价党内法规文本的主题、结构规范。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可以对党内法规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预测。社会网络与文本挖掘方法(概率主题、文本情感分析)的结合可用于公众舆情走向与党内法规实施之间的互动分析,以此研判党内法规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此外,还可以通过抽样调查获取的小数据,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进行满意度测量。定性评估方法的使用重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总结以及调查对象的深度访谈,试图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其过程和影响,尤其是针对历时性党内法规执行、实施效果随着时间演化开展评价更为有效。 (作者:宋琳璘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责任编辑: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