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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效能统筹发展和安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解决好其中的价值选择、趋势判断、机制安排、任务实施等问题——

如何在新征程上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固有效能,如何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贡献,是当前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内容进一步思考,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解决好其中的价值选择、趋势判断、机制安排、任务实施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论要义

就概念本身而言,“统”有总括之意,“筹”的本意指竹片等计数工具,“统筹”因而代指通盘考虑之意;“发展”是面向未来的,指事物从诞生即始的一个进步变化的过程,具有积极增益的内在意象;“安全”是一种基于外部观察和内部感知结果的综合描述,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和损失的状态,以及维持此种状态的能力,带有一定的保守倾向。发展和安全看似是事物运动的两个极端方面,但二者不可偏废,应当对二者予以有效的、通盘的考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即是取“统筹发展和安全”之概念精华,以国家为本位,探讨如何以统筹的方式实现在安全的环境下求发展、以发展的方式促安全的目标。

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后,作为先进理论成果,指导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并提出“十个坚持”,进一步丰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内涵,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供了更加扎实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层重要内涵,是国家安全治理的一项重要指导理论,并已开始体现在现行的制度体系当中。

“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制度体现

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也随之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当中逐渐体现出来。从时间上看,国家法律方面的探索开展较早。具体而言,在国家法律方面,2015年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款即强调“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为典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将“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进一步揭示了“国家安全”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逻辑底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该法的制定有助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法条中,更是出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专门措辞。

再从党内法规方面的探索来看,2017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序言中明确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即是肯定了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的历史贡献和重要意义。进一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为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直接的工作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为代表的党的其他具体工作条例,为党领导具体领域的安全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综合来看,“统筹发展和安全”已经在当前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当中有所体现,从宏观全局和具体领域等多个维度,为国家安全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在后续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提升制度运行实效。

在新征程中依法统筹发展和安全

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是到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之际,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们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充分预测、评估和治理可以预见的和难以预见的各类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挑战,以确保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完成。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当注重发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历史已经证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具有内在优势的,实施法治有助于更充分地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

在新征程中,进一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目标,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十四五”规划第十五篇《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所涵盖的四个方面,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一,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体现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价值导向。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努力探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途径,提升党领导国家安全治理的制度实效。

第二,应当以构建法治体系的思维来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建设。具体而言,应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四个方面,注重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实现“法有形”和“法有行”,提升法治保障实效。

第三,应当注重统筹把握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有效形塑有利于我国发展和安全局面的外部环境。具体路径包括有效阻断外国法的不当域外适用、反制外国制裁,也包括主动参与到全球治理格局中,既积极引领国际规则的形成,也注重完善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内履约机制,主动形塑有利于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外部制度环境。

第四,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的价值,从人民群众中汲取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工作智慧,让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成果惠及人民。同时注重培养人民的法治素养,尤其注重宣传和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让“关键少数”践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工作理念。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