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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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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确立民营企业作为“自己人”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很大,前途不可限量。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把民营经济人士团结在党的周围”等重要论述,对于引领和促进新发展格局下“两个健康”具有划时代的纲领性指导意义。新发展阶段,创新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发挥民营企业创新优势,更是助力我国实现“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远景目标的关键。民营企业应勇于超越自我,努力做转变发展方式的先锋,从主要依靠先发性的机制优势,向更多依靠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转变。那么,民营企业怎样才能坚定信心,致力创新创造,使“自己人”认同在全党全社会各界人士中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呢?

激活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从“必要补充”到“内在要素”,我国民营经济在创新演进过程中实现了巨大飞跃。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由“二元对立”到“二元融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表明党对民营经济定位的认识不断深化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强调要坚持“一条主线”“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进而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表明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使他们从制度上有主人感、归属感、安全感、保障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民营经济创新引领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到2020年8月底,全国民营经济主体超过1.26亿户,占市场主体的95%。2018年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中,民营企业数量超过了国有企业。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榜单中,民营企业有121家,占比从2017年的55.5%增长到2018年的75.6%。我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个体、民营企业完成。可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中地位逐渐凸显,发挥了重要作用。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创新环境,需要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是主力军。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立法形式,对优化科技服务、激发中小企业“双创”活力予以明确:“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不断优化提升科技服务这一现代创新经济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助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撑起创新发展的“半壁江山”,对于全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亦是其作为“自己人”群体认同感的持续源泉。

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作为 “自己人”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需要更优治理体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始终将创新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需要党和政府引领护航,引导其不断深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担负起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共同责任,需要以新型政商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以“党建+”引领清廉发展,以“纪检+”共建清廉体系,以“制度+”保障清廉运行。同时,作为一个社会单元、经济单元,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于整体发展环境,其健康发展更依赖系统改革创新成效的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这一立足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首个中央文件,从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推动支持民营企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多措并举”,抓住了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着力”重点。不断推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普惠政策落实落细,助推企业实现守正创新、开拓赋能,对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内生动力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把握时代大势,坚定发展信心,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踏踏实实办好企业,合力开创民营经济更加美好的明天”“一方面要完善政策,增强政策含金量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百分之百落到实处。”

构建与产业变革相适应的民营企业创新生态

多数民营企业由于人力、财力投入有限,大都限于外观、流程、体验等“浅层型”创新,只有通过持续创新,才能破解任何创新产品及服务收益退坡、技术进步面临瓶颈的“极限”状态,获得可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尽管受国际关系“逆流”和疫情双重影响,但我国创新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更趋活跃,转型升级继续稳步推进。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为民营经济的转型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期:一些工厂正探索将产能设备共享,推动了共享制造的发展;也有企业致力于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无人经济”,建设智能工厂,发展智慧农业,建设自动驾驶、自动装卸堆存、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一批优秀龙头企业基于技术基础和模式创新,探索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生态体系,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新发展阶段,创新是发展的灵魂,创新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这种“创新泛在”意味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构建产、学、研之间的深度融合,才能实现异质性资源的融合互补。在新发展格局下,促进我国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必然是大型企业依托自身规模和技术优势,以终端用户需求为导向,构建价值链数据平台,带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在产品工艺、技术应用、市场推广、应用场景等方面的融通创新。为此,创新支持政策更需有利于大中小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攻关,提升创新成果的质量和产业化的效率。当前传统产业数字化的瓶颈是企业数字化上下游协同不够,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产业链协同效应。在着力降低民营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成本方面,宜通过系统培育、集中培育、精准培育相结合,大力扶持因地制宜的数字化配套补链产业,鼓励产业链上的高附加值企业“以大带小”,从行业痛点、微小创新、在地服务等方面着手,系统性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探索数字化改造风险分担机制。这也意味着,围绕民营中小企业研发产出和创新能力转化的焦点命题,要加快建立包括政府、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在内的协同创新生态,为民营企业转型注入强大的外部动能。

新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已进入初级至中级运行阶段,创新资源集聚初具规模,部分企业与外部创新资源实现稳定合作。构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生态的长效机制,需要纵深突破其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的“两张皮”困境。通过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精准对接的平台,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根据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科研能力强、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专员”,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而打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投入不足的“卡点”,需要加快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探索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广大民营企业家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增强机遇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尤其是亟需早日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形成与产业变革相适应的民营企业创新生态。

构筑民营企业持续创新的法治之基

当前,要形成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与社会各方面各个阶层的创新共同体,重在精准贯彻与深化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加快立法平等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民营企业的规定多见于政策性文件,散见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保护的权威性、强制性不及专门法律高。建议依据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将党中央对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精神上升为立法内容。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等领域,加快制定平等保护的专门性法规规章。同时,鼓励条件成熟的区域出台地方性保护民营经济法规。对于已经出台的民营企业法规规章,更应重视立法后评估,加强对民营企业歧视性隐蔽条款的监督清理。我们也需要看到,针对企业主体技术创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仍较为粗放。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例,在当前研发投入强度主导的认定模式下,很多投入水平高而研发能力低的主体被高估,投入水平低研发能力强的高质量创新企业主体反被低估。应建立针对不同类别研发投入的绩效考核评估与奖惩机制,对那些有实质性创新行为但投入有限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给予创新能力转化导向的普惠支持。

其次,规范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信心。行政机关应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尊重企业依法进行的自主投资活动,加强文明、公正、阳光执法。我国长期遵循审慎监管理念,导致监管机关面对诸如金融科技的数字经济创新模式时,常常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创新环境,需要在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中寻求平衡。包容,应当是对创新的包容。审慎,则是对于风险的审慎。总体而言,这一原则秉承最大限度鼓励创新、激发市场获利活力的价值导向,故其应当成为治理民营企业创造新业态、新模式的总原则。

最后,应以公正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成果。建议加强行政与司法联动,强化司法的监督职能。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及时释法说理,促进各项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纠正侵害企业和企业家的行政行为。例如,多年来,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一直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此次《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直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是突破,更是回归。这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令恶意侵权者付出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的困境,进一步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应加快探索案件的适用条件审查,逐步实现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提高侵权成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通过司法实践,健全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证据披露等规定。此外,在依法使用强制性措施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创新企业正在研发的产品,以及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亟需的要素资源,慎重披露上市科技民营企业涉案信息,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民营企业走入国际科技创新主流视野,未来将会涌现更多创新驱动的民营领军企业,在国际经济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进而赢得话语权。当前的国际国内竞争日益激烈,谁能在科技创新上先人一步、高人一筹,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握优势、赢得主动。社会需要是科技进步的动力,创新应当成为民营企业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抓手。企业是连结科技发展与社会需求的纽带,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考验着法治化规范化营商环境的优劣。通过地方工商联主席企业结对服务小微企业打造“民营企业成长共同体”,因地制宜聚焦主导产业,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助推司法活动体现更多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规范创新的价值引领作用,为民营企业作为“自己人”真正确立创新主体地位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为民进重庆市委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 俞容龄)

[责任编辑:宋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