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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网络诈骗盯上农产品订制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促进民众生活方式转型的同时,也为犯罪防控带来了新的挑战,不同于以往非盈利性的“云养猫”与以互联网为纽带的农产品订制,“云养殖”型诈骗犯罪虽然在犯罪模式上有较强的伪装性,但仍然无法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为此,养殖企业与个体农户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尽量选择在全面考察后进行实地交易,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宜从源头入手,加强对手机应用运营状况的监管力度,构建更加安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体系。

【关键词】云养殖 集资诈骗 刑事风险 手机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探寻“互联网+”的发展之路。在后疫情时代,人们也逐渐适应了“云”生活方式所带来的便利。然而,近段时间多地出现了不少以“云养殖”为名的手机APP诈骗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与关注。

“云养殖”相关的概念辨析

最初的“云养殖”概念来自于“云养猫”一词。“云养猫”,是指通过论坛、聊天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观看猫的图片、视频的行为,云养猫的群体主要是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养猫的爱猫人士。由于部分宠物猫拥有极高的关注度,继而也会有云养猫人士通过捐款或打赏的方式资助养猫人,后者则提供更多的图片和视频供云养猫人士观赏。因此,该类“云养殖”行为是非盈利性质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种网络认养式的农产品订制服务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这类服务属于“互联网+畜牧业”和“云养殖”的范畴,消费者与养殖者签订认养协议,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实时观看所认养牲畜的养殖状态,养殖者则在协议规定的日期向消费者交付其认养牲畜的肉、蛋、奶等农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该类服务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在养殖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对于养殖者而言,该类服务简化了销售渠道,提高了产品价值和利润率,同时也减轻了养殖者的资金压力。

目前被普遍认可的“云养殖”,既包括上文提到的非盈利性的“云养猫”,认养式的农产品订制;还包括利用电商平台优势进行的高端养殖,比如京东跑步鸡、网易未央猪等,这类养殖模式利用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了对养殖过程的优化管理,而其成熟的宣传、销售、物流渠道又可以极大降低成本,与偏远地区农户的协作更使其具有较好的扶贫效果。而与上述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云养殖”型诈骗犯罪,其不过是披着“互联网+畜牧业”外衣的集资诈骗活动,本质上仍是以“高收益”“高回报”作为诱饵的庞氏骗局。

“云养殖”型诈骗犯罪的犯罪模式

目前多地发生的“云养殖”型诈骗犯罪活动,虽然名目繁多,但是仍然可以从犯罪模式上找到共通之处。一般而言,该类诈骗的行为人会使用“XX牧业”“X牧宝”等名称推出APP至应用商店,等待用户下载注册,由于通过手机APP实施诈骗活动,加之行为人会盗用正规畜牧业公司的证照信息,这不但使得受害人分布范围更广,也给案件的管辖与侦破增加了难度。随后,行为人会利用APP提供多种“认养”投资项目供受害人选择,投资到期后可拿回本金和利息(年化收益率通常高于5%),虽然部分涉案APP也会备注“到期后可以选择以农产品方式偿付收益”,但事实上这些农产品只不过是其伪装成正规认养式APP的掩护,当受害人选择了投资项目后,行为人会利用其募集的资金发放“收益”,借以诱惑受害人继续投资。此外,行为人还会推出一系列活动,诱使受害人发展下线,扩大集资范围。然而,当受害人想要将本金及收益提现时,行为人会骗其缴纳“所得税”,否则就无法提现,受害人到了这一步或者在充值了“税款”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骗。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直到行为人停止对APP的运营并携款潜逃,其APP也在应用市场下架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事实上,该类“云养殖”型诈骗犯罪与前文所述的正规互联网认养项目有着诸多不同。首先,该类诈骗用以吸引受害人的是其高额的利息收益,而非正规认养项目的农产品。其次,该类诈骗常选用域外养殖,如澳洲安格斯牛,作为掩护。一方面可以体现其独特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受害人前去实地考察,而正规的认养项目往往就在城市周边,这与畜牧养殖业对市场、交通的要求有关。最后,该类诈骗的可选项目周期一般较为灵活,从数天到数月不等,而正规认养项目的周期往往与正规养殖周期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正规认养项目的认养协议可视为对于特定物品的买卖合同,本质上是对商品的订制行为;而“云养殖”型诈骗中的“项目”,是在打正规认养项目的擦边球,存在大量盗用其他公司证照信息的情况,项目中被认养牲畜存在的真实性就非常令人怀疑。实质上,其与之前被国家整顿的各类虚拟货币炒作平台并无不同,正是借“认养”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毕竟从其盗用证照信息和事后APP下架并携款跑路的行为来看,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的刑事犯罪。

“云养殖”相关领域的刑事风险防控

对于存在资金压力的中小畜牧企业以及个体农户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在缓解经营压力的同时,合理规范自身行为、规避刑事风险。正常经营者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会被认定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在“云养殖”相关领域,畜牧企业或个体农户最好只从事订制式的“云养殖”,且无论买卖双方都应尽可能选择实地进行交易,这既有利于消费者现场考察甄别,也有利于后期农产品的交付;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带有任何的理财性质,只能选择交付农产品的方式偿付消费者,否则其性质就可能由农产品的订制服务转变为民间借贷。

近年来,众多P2P平台暴雷事件层出不穷,在账户资金的管理方面,必须专款专用,使其投入到畜牧养殖的过程中来,当然最好精确到每一只预订认养的牲畜,并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事实上,中小畜牧企业以及个体农户如果确实存在资金压力,既可以选择成为京东、网易等高端养殖中的一环,也可以选择正规的认养平台寻求合作,进行农产品的预售订制业务。除此之外,美团等电商平台经审核后也会为其平台商家提供一定贷款,当然这是建立在商家与平台既有的良好信用往来基础之上的。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就“云养殖”型诈骗犯罪的打击与遏制而言,应从源头出发,将防范重点放在手机APP的审核方面。事实上,“云养殖”型诈骗类APP基本上只出现在安卓系统,这与其系统及应用市场的开放度较高有关,即使在“云养殖”型诈骗案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后,以“牧业”为关键词在各手机厂商官方应用市场中搜索,仍可以搜索到大量涉案类型的APP应用。因而,一方面,应呼吁民众尽可能不要安装来路不明的APP应用,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的准入审核。当然,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与规则的建立,才是彻底杜绝类似案件的良方。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度项目“信用中国建设背景下新型网络犯罪治理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1XXFZ2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樊成:《6000多人“云养猫”被骗,该批的不是“受害者太蠢”》,《新京报》,2020年8月28日。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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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