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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优化法治环境

【摘要】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重点是要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目前,优化法治环境需要从立法、执法与监督各个环节着手发力,提升法治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 法治环境 营商环境 法治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也逐渐进入了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复杂,企业营商环境也有待进一步改善。为此,需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优化市场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优化法治环境是培育良好营商环境的逻辑起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陆续对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程度逐步提升。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兼顾经济发展的灵活性与稳健性,从知识产权保护、化解市场垄断等多个角度进一步加强了市场法治建设,有效改善了营商环境,使各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平台上参与公平竞争,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开始步入快车道。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法治基础依然薄弱,民营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法治化程度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举措。

营商环境的培育要以强有力的法治约束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同时我国的法治经济也需要在法治约束之下建立契约关系,完成市场经济活动。实际上,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市场竞争的盲目性与无序性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与市场环境的恶化,只有加强法治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法治环境才能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塑造科学合理的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成本,确保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就是要以法治为手段,将公平公正、遵纪守法等法治理念融入到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上,提升全产业链的运行效率。在当前,法治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改善营商环境需要运用法治手段,全面优化法治环境。如果市场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无法得到有效巩固,那么势必会导致市场主体陷入到无序的市场竞争当中,不正当竞争将成为常态,民营企业将丧失和谐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体系也可能会分崩离析。

坚持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相结合,巩固营商环境基础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制度设计,激发民营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热情。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主力军,但在原创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在原创成果保护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虽然有好的创意,但在面对抄袭与山寨时往往无能为力,只能被挤出市场。反之,一些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企业一旦发现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小微企业时,往往会凭借自身的经济与市场实力对其进行打压、排挤甚至是直接复制小微企业的创新点与经营模式。当前,各地区和部门要把握住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性需求,总结既有的成熟经验与保护措施,并将其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以立法的形式固化。尤其是对于那些经实践检验有良好效果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创新做法,应及时纳入到法律法规监管和保护之中,并对原有做法进行修订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还应认清当前的社会、技术、市场背景,兼顾多方面要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经历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量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系也日趋完善,同时一些经济领域也逐渐从增量竞争阶段过渡到存量竞争阶段,市场竞争程度逐步加剧。而且近年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异军突起,有的企业与经济组织在资本力量的裹挟之下非理性地支配自身的市场地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例如,在电商、在线出行、生活服务等平台中出现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这些平台在初期会通过烧钱的方式占领市场,而在后期会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为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从而打破个别企业的垄断地位,为各类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反垄断法遏制市场中个别企业的垄断行为。为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应采取法律手段限制资本型、金融型垄断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反垄断法规范大型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大多数垄断性市场行为都是通过市场经营来实现的,这就意味着对反垄断法的完善需要延伸到企业经营当中。为此,应以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基础,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限制,避免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加快“放管服”改革步伐,适当简化市场管理中的行政治理程序。在我国,政府宏观调控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但过度的行政干预也可能会降低市场的自由度,阻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放管服”改革既降低了政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提升了市场的自由度。推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方面应强化政府部门必要职能的发挥,对政府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细化,以法治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例如,可以采用地方性行政法律法规的方式推出目标责任状。另一方面要保障民营企业相应的法律权利,“放管服”改革凸显了市场的主体性,捍卫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然而,在市场经济中,有的企业本应具备的法律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应尊重企业的实际发展诉求,尤其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现实性需求,捍卫其法律权利。

严格规范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市场经营法治环境

规范市场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对市场行政管理与执法机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市场经营行政治理体系也日趋完善。但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灵活性的要求,市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有所下降,具体体现为市场经济行政执法中注重实体正义,忽视了程序正义,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高,存在选择性执法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对行政执法的精细化程度要求进一步提升,在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与精力的约束下就更需要着手提升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各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应用现代化行政管理手段,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比如,应采用实时录像等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上传到专业监管平台以约束执法者行为。

打造联合执法新模式,形成市场行政执法合力。从塑造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不同市场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并不相同,以及同一市场行为法律后果的难以分割性,针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执法往往并不能依赖于某一单位或某一主体单独完成。近年来,伴随着跨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迫切需要构建联合执法新模式。当前,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工商、税务等部门为主体,多部门联合发力的市场行政执法模式。要始终坚持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经济发展各方面,打造统一化与标准化的市场行政治理新模式,提升行政执法的科学性,降低执法成本。要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建设贯穿多层级的行政执法体系,实现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全方位监管,例如,可以建立包括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性行政机关在内的多层级联合执法机构,以解决跨区域、跨领域的经济活动执法监管问题。

制定权责清单,提升执法效率,全面净化市场环境。制定权责清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也是市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执法监管所涉及的主体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行政执法存在利益博弈,执法真空与重复性执法并存,民营企业的发展存在诸多制度性壁垒。为此,应尊重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立足市场监督执法需求,厘清不同部门的执法权限,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赛道。

创新法治监督方式,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监督必然不能缺位,在讲究人情世故的传统商业文化的影响下,行政执法也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权钱交易等问题,既阻碍了经济增长,又影响了市场营商环境。因此,在新形势下,需要创新执法监督手段,提升市场经济法治水平,引导民营企业与政府构建起亲清政商关系。

强化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发挥,加大对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是决定市场法治水平的关键性因素,民营企业进行市场经济行为难免要与政府相关部门接触,为此,必须要加大对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管,以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民营企业营造健康有序的法治发展环境。纪检监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对行政执法主体与执法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工作。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要按照党的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市场环境。

拓宽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凝聚社会执法监督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量的提升,民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市场法治建设的覆盖领域也逐步提升,对于市场行为的执法监督完全依赖于组织监察并不现实。为此,应全面拓展社会化监督空间,提升市场执法监管效率,约束企业行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在监管角色方面应有所转变,既要充分发挥应尽的监管职能,也要调动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实现监管职能的有效转移。应向各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宣传市场经济下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增强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执法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参与执法监督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打造政府领导、人人参与的市场监督新模式。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联合市场经济执法部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网监部门等相关主体利用新媒体搭建面向公众的市场监督检举平台,畅通市场监督渠道,充分凝聚社会监督合力。

(作者为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李忠亮、贾清:《以法治保障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年第2期。

②陈伟华:《营商环境下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研究》,《北方论丛》,2019年第2期。

③刘志彪:《平等竞争:中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之本》,《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4期。

④谢红星:《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中国思路与体系——基于法治化视角》,《湖北社会科学》, 2019年第3期。

⑤顾艳辉、朱淑珍、赵袁军:《交易成本视角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一个动态博弈的解释》,《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年第3期。

⑥钱玉文:《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路径探析——以江苏省经验为研究样本》,《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责编/谢帅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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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标签: 民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