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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直隶赈灾体系及其实践

【摘要】清代直隶的赈灾体系依托行政系统而逐级设立,职责明确,层层监督。直隶的赈灾制度,既与中央保持着高度一致,也多有对国家政策的补充和细化。由于地理位置特殊,自然灾害频发,清王朝对直隶赈灾高度重视,而直隶的赈灾实践也体现了清朝救灾制度发展变化的特点。

【关键词】清朝 直隶赈灾体系 赈灾活动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清代的直隶一省,到光绪初年时辖11府,17州,123个县,另有6个直隶州,3个直隶厅。作为畿辅重地,直隶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否与京师息息相关。清代直隶自然灾害频发,根据竺可桢《中国历史上气候之变迁》的统计,1800-1900年间,直隶水灾次数达52次,比第二位的安徽高出10次,旱灾有47次,高出第二位的山东17次,有的学者指出,近代直隶的灾荒可谓“甲天下”。乾隆《畿辅通志》称:“畿辅为首善之地,经画区置,万方皆取则焉。”直隶的赈灾体系集中体现了清代中央和地方救灾机制的特点,其赈灾实践也反映出清代救灾制度在不断发展变化。

清代的赈灾体系层层相因、职责明确

清朝的救灾体系,主要依托强大的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而进行。清历朝皇帝将荒政视为根本大计。《清通志》这样描述皇帝对救灾的重视:“遇直省偏灾,莫不先事周咨蠲赈,备举截漕发帑,动辄数千百万,奏报严其限,展赈宽其期,深仁厚泽,尤逾常格。”在皇帝的重视下,从中央机关到地方州县,皆确立了相应的救灾职责和监督机制。就直隶地方政府的救灾职能来讲,直隶总督作为封疆大吏,管理地方军民政务,赈灾也是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所谓“办理灾赈,乃疆臣最为切要之事”。清朝将督抚的救灾职能逐步制度化。顺治六年(1649),定直省灾荒,督抚详查被灾田亩数、成灾分数具奏例,十年(1653),定勘灾责成大员奏报例,各省统一由督抚请赈。督抚在救灾中承上启下,其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救灾体系的成效。康熙帝指出:“备荒之法,全赖督抚得人。”对于赈灾不力的督抚,清廷予以严惩。乾隆三十六年(1771),直隶总督杨廷璋奏报,大兴、霸州等29州县遭遇严重水灾,杨廷璋责成直隶布政使杨景素主持赈灾事宜。此举令乾隆帝大怒,因为当时杨景素正在密云督办差务,根本无暇再兼顾大兴等地的救灾工作,杨廷璋作为总督,全省官员都归他管理,完全可以委派其他官员查勘灾务,但是却非要让杨景素辗转多地,稽延时日,如此低劣的工作方法和效率,乾隆帝斥责“极可憎鄙”。

在督抚之下,布政使掌管全省的钱谷出纳,专责管理地方赈务。道员与知府应对所属被灾州县亲自勘查,并对州县上报的成灾分数予以复查。对于作为亲民之官的州县官,赈灾当然也是其重要的职掌之一。所谓“天下事无不起于州县”,在整个国家的救灾体系中,州县官的作用也是殊为重要的。清人认为“办理赈务,全在地方州县得人”。举凡报灾、勘灾、查赈、散赈等,赈灾中的每个程序都需要州县官认真细致的工作。清代救灾体系中,皇帝与督抚、州县等形成了逐级负责制度。雍正帝即言:“若督抚不得其人,朕之过也;有司不得其人,则督抚之过也。”

直隶的赈灾体系除了依靠行政系统而设立,还包括派设临时救灾官员,设立临时救灾机构等,这些方法能够有效弥补常设行政机构救灾人力之不足,体现了清代救灾机制中灵活变通的特点。救灾过程中,清中央经常委派官员去灾区,协助和监督督抚办赈。如顺治十一年(1654),直隶水灾,朝廷即派尚书觉罗巴哈纳等16人分赈被灾的8个府。康熙二十八年(1689),直隶大旱,康熙帝也派遣侍郎索诺和等分四路前往直隶,巡察赈务。除中央委派外,督抚可从下级官员中遴选合适人选,作为地方查赈委员,会同州县官处理赈务,从而加强办赈力量。由于地域、灾情的不同,各省在查赈委员的派设上并无统一章程。乾隆年间,直隶的办法是,视灾区大小决定派员多寡。厅印官一般派设一至两人,佐杂三四人或五六人。此外,直隶还设有救灾的临时性机构。如同治年间,李鸿章设立直隶筹赈局,光绪二十七年(1901),袁世凯将筹赈局改名为直隶赈抚局,主要负责推广赈捐,募集善款。

清代的赈灾制度因地制宜、系统严密

集历代救灾经验之大成,清朝建立了相当完备、系统的救灾制度。直隶的救灾制度,既与中央保持着高度一致,也有自己的灵活性。清代的救灾立法,在会典、则例、律例等法典、法规中皆有明确体现。同时,和许多省份一样,直隶还因地制宜、因时而设有形式多样的灾赈章程。其中一类为综合性的救灾法规,用以全面指导救灾中的各个环节。如同治六年(1867),顺天、直隶发生严重旱灾,针对灾区较广、经费短绌等特点,直隶总督刘长佑等订立救荒赈恤章程十二条。另一类为专门性的法规,即针对某一救灾程序专门设定。比如,乾隆八年(1743),直隶旱灾,直隶总督高斌即奏定散赈条规十二条。

清代救灾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灾、勘灾、禳灾、筹赈、救灾等方面。直隶的救灾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救灾制度和程序进行,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做了阐释、细化和补充。比如,勘灾之后要进行查赈。查赈的目的是划分贫户等差,核对灾民户口,为赈济做准备。“查赈灾荒,乃地方第一紧要事务。”乾隆年间,直隶的做法是,管理赈务的道员依照相应查赈条规,先带同厅印官员清查一两日,之后,厅员带领佐杂、教职等清查一二日,经过层层培训的各级官员携带赈票,分赴派定村庄,查赈时在赈票上填明极贫、次贫的户数、口数。另外,要准备赈簿一本,将每天查赈的户数、口数等进行统计,还要将一月内所查村庄成灾分数,极次贫的户数、口数等,逐一登记。为了加强监督,道府等官员应不断巡历灾区,并按赈簿抽查核对,如果发现遗滥浮开等弊病,及时对承办之员进行追责。对于直隶的查赈办法,乾隆帝称赞“甚属妥协周详”,并多次谕令各地仿照推行。

直隶的救灾制度,也体现了清代救灾制度中因地制宜、灵活多变的特点。比如,从赈济类型来看,粮食赈济是赈济中最重要的形式。但是,若米谷不足,可以实行粮银兼赈,也可以用赈银代替赈粮。清朝根据各省情形,制定了不同的银米折赈标准。其中,直隶省贫民折赈,每米一石定价银一两二钱,贫生折赈,每米一石定价银一两。再如,根据《户部则例》等的规定,清政府会支付一定的因灾坍塌房屋的修缮费、伤亡者的殓埋费、治疗费等。以坍房修费为例,清朝针对各省也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直隶省水冲民房修费银,全冲者瓦房每间一两六钱,土草房每间八钱。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间一两,土草房每间五钱。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间六钱,土草房每间三钱。在申请维修费用的坍房数量上,每户不得超过三间。类似的规定细密合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清代的赈灾实践与王朝发展同步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加上自然灾害频发,清朝对直隶的赈灾非常重视,“直隶畿辅首善之地,应沛殊恩”。直隶的救灾实践也清晰地体现了清代救灾制度发展变化的特点。

概而言之,顺康雍时期,救灾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并确立,乾隆时期,随着国力日益强盛,救灾制度日趋完善,救灾款项不断增加。乾隆七年(1742),直隶发生严重旱灾。此次赈济活动,被不少学者视为乾隆朝救灾实践的典型。时任直隶清河道的方观承把此次赈灾的官方文献整理成著名的《赈纪》一书,法国学者魏丕信认为,《赈纪》所反映的直隶救灾活动,说明18世纪清王朝建立了一个成熟稳定的官僚体系,该体系能够聚集大量资源,进行粮食和资金的跨地区调运,承担大规模、长时期的救灾活动。从具体赈灾过程来看,六月,因旱灾导致米价昂贵,高斌奏准将河间等27州县先普赈一月,之后再将成灾最重的河间等16州县、成灾次重的肃宁等11州县,按成灾分数加赈1个月至4个月。次年,又将被灾最重的河间等16州县展赈至五月为止。筹赈方面,此次赈济米粮来自仓米。乾隆帝先后拨运仓米50万石,高斌等又添拨各处仓谷约15万石,“计足敷用”。另外,直隶奏准动支司库银70余万两,自奉天、河南等地采买粟米、高粱、黑豆、小麦等。据统计,此次直隶赈灾,赈户达664890户,赈济灾民共2106690口,又煮赈流民944020口,赈过米谷共1100720石,银1105476两,各州县办赈官员达245人。

直隶自然灾害的发生与京师紧密关联,有些救灾工作,就是在皇帝直接指导下进行的。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1679年9月2日),直隶三河、平谷发生破坏性极大的八级地震。震后4小时之内,康熙帝召集满汉各官,商讨应对措施。同日,康熙帝下诏罪己,并下谕广开言路。地震发生之后,救灾工作随即展开。朝廷发内帑银十万两赈济灾民,又派遣侍郎萨穆哈等三批官员,先后赴震中三河县指挥赈灾。再如,嘉庆六年(1801)六月初,永定河在卢沟桥附近大面积决口多处,被水灾州县达九十多个。嘉庆帝以报灾延迟及报灾不实的罪名,将直隶总督姜晟革职,又派左都御史熊枚为钦差大臣,前往灾区巡察,加强对直隶官员办赈的监督。水灾发生后,为求天人感应,嘉庆帝下诏罪己,命刑部清理庶狱。为了筹集赈款,清廷开永定河工赈捐例,共计收得捐纳银759万余两。此次赈灾还举办了以工代赈。从嘉庆六年七月到次年五月,举办永定河工赈,总计用银971320两,吸收了近8万的青壮年劳动力,从而保证灾民可以直接领取赈粮。

嘉庆年间,因白莲教起义,清政府元气大伤,此后,国家赈济拨款日渐减少。咸丰朝以后,清政府财政愈加匮乏,在筹赈方面,不得不频开捐纳,赈捐代替国帑成为赈灾款项的第一来源。直隶的赈灾实践也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点。例如,光绪二年(1876),直隶旱灾,此次筹赈,朝廷拨部库银10万两,而赈捐银达39万余两。光绪十六年(1890)直隶水灾的赈济中,政府拨款56万两银,赈捐所得约近248万两银。仅光绪一朝,顺天、直隶因灾而开捐的次数至少达15次。在此过程中,清中央的财政权力逐渐下移,赈捐成为直隶总督掌握财权的重要手段。与此相随的是,具体的赈灾活动多由直隶总督筹办,军机处、户部的作用日益减弱。

此外,嘉道以后,社会力量在直隶赈灾中所起的作用也日趋加大。光绪五年(1879)夏秋之交,直隶突降暴雨,68州县被水,在官府筹赈非常拮据之际,义赈人士严作霖、经元善等人携款前来直隶赈灾,他们先后在任丘等地支散赈银18.6万余两,为直赈募捐总数达39万余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永定河水灾发生,直隶总督袁世凯也传谕天津商会劝募赈款,散放急赈,“以补官款之不及”,天津商会专门成立救急善会,积极组织急赈、冬抚等事宜。社会力量在晚清赈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大缓解了官赈的压力,弥补了官赈的不足,光绪末年,义赈甚至成为官赈的仿照对象,与官赈形成体制内的合作,这也充分反映了清代传统救灾制度的衰落及近代转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攻关项目“近代救灾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8JZD024)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清]方观承辑:《赈纪》,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②[清]庆桂等辑:《钦定辛酉工赈纪事》,载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二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③[法]魏丕信著、徐建青译:《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与荒政》,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④池子华、李红英、刘玉梅:《近代河北灾荒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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