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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论思考

摘 要: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数据被当作是可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之一,且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已经不亚于传统生产要素。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对应的是,数据的归属与收益分配的确权逐渐受到重视。

关键词:数据 生产要素 分配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数据成为独立生产要素

如果事物能够为最终用户提供包含(使用或交换)价值的有益事物,则称其在经济上具有生产价值。生产要素是生产价值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原材料、能源、员工服务,以及建筑物等都可以被称为生产要素。

在传统的生产分配中,人们最初只认识到劳动力、资本与土地资源的作用。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一书,增加了一种生产要素即企业家才能,将“生产的三要素”发展为“生产的四要素”。1956年,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索洛发现了一个相当有影响力的生产要素,即技术水平。 此外,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在1960年提出了另一个影响生产的重要因素,即“人力资本”。在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被赋予了越来越丰富的内涵,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新形式的生产要素逐渐被纳入到生产过程,在国民经济生产中展现出了重要影响。生产要素的结构方式也随之产生改变,而生产力水平越高,这些要素发挥的影响力也越明显。

数字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当前的经济活动,使信息的访问、处理和存储更加便捷,催生了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事实上,数字经济不仅仅是一种新兴的产业,还可以看作是与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相对应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和阶段。正如在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中,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是主要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日益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在万物互联的时代,海量数据汇聚到一起,逐渐成为互联网新经济形式下的驱动力。以大数据为基础,全球数以千万计的网络平台、商业形态实现了精准营销和智能进化,从而催生了商业的智能化发展。毋庸置疑,在商业智能化时代,数据的影响力将不低于甚至超过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生产要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技术的输出结果,数据逐渐从技术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生产要素。例如摄像头、服务器、硬盘等的使用,体现的是技术硬件,然而这些硬件上所产生的画面、文字、储存的信息等,具有独立的来源、作用和价值,能够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所以,有必要确立数据作为独立生产要素的地位,使其具有参与分配的权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央首次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确定其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表述:

一是数据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已经不亚于传统生产要素。把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实际上反映了数字经济已然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支撑产业。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中国数字经济的总体规模在2018年达到了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中国数字经济总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逐渐渗透、融入到实体经济中,数字经济已经日益成长为促进各地区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

二是数据已然融入价值创造过程。近年来,很多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入到自身的生产服务中,采用专业技术对数据进行挖掘和解析之后,创造了非常大的再生价值。数据对各个行业的逐渐渗透,重塑了传统产业的发展格局,有利于各个行业的产业升级与业态创新。此外,数据资源本身正在成为要素市场上的重要标的,并不断演化延伸出完整的产业链条。

三是数据不能被传统生产要素所简要概括。以往的生产要素主要包含了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四个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步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技术、信息日渐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进入到生产过程。显然,数据未被纳入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分类。技术虽然可以表示数据的前沿发展,如互联网、物联网等的发展,但其并不能代表数据的基础资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某种层面上可以看作技术参与分配在逻辑上与发展趋势上的一种延伸。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存在一些差异,具有以下特征。非竞争性:同一数据可以在不减少现有数量的情况下被任何人使用;非排他性:不可能排除希望使用它的人,或者一个人使用的数据量不会减少其他人可以使用的量;易携带性:它可以以一定的价格立即传送给一个或多个人,无论他们身在何处;可以以越来越小的形式使用各种方式(如个人记忆,不同设备或电子方式等)存储;无形的:不能触碰,但是我们可以对它进行操作;异质的:含量不均一,并且生产的地方各不相同。

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分配方式,这是因为要素所有者应得的回报是由要素的市场价格决定的,而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又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所确定的,从而人们的收入分配由要素报酬来体现(陆宁、周为民,2002)。我国当前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土地、资本、管理、技术等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仍然归属于不同的持有者,离实现“所有生产资料为全社会所共有”这一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因而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制度应运而生。在使用土地、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之后,通过给予要素所有者相应回报来实现价值的分配,这些要素与劳动力是一致的,都体现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一是根据生产要素对价值的贡献。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逐渐发展,新的生产要素不断涌现,经济发展状况愈发复杂,因而有必要根据时代的变迁,拓展劳动的外延,从而确定资本、技术、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可以获得收益并参与分配;二是根据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要生产要素还分属于不同的拥有者,就存在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问题。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效用、产生了价值,随之就会产生生产价值的分配,这是生产关系在分配领域的表现,是所有者收益权的实现。生产要素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从而不能够被免费转让,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在让渡生产要素之后应该获得的回报;三是根据对使用价值的贡献。由于最终需要被分配的是社会物质财富,从而分配的根据应该是在创造这些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影响的各种生产要素,并按其投入的比例和贡献分配(何佳晓等,2008)。

在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基础上,并存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支持基于贡献的分配,包括基于贡献的使用价值创造的分配制度、基于贡献的剩余价值创造的分配制度以及基于贡献率的分配制度。另一个观点主张基于所有权的分配,即拥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人有权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获得利益。其中,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数据要素所有权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数据的归属权,数据的归属者可以参与分配;二是遵循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路径,在数据生产要素分配过程中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数据生产要素的分配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数据的归属问题。数据的主体或是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数据所有人,即目前各种信息平台所搜集的用户信息的所有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二是数据收集者,包括数据的整理人、处理人,例如各种网络平台、中间商、服务商和运营商等;三是数据开发者,他们通过经营自身提供的业务来收集数据信息,然后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在数据进入市场运营之后,还可能催生出专业的数据投资者和开发者;四是数据利用者,挖掘数据本身或背后存在的意义,创造经济价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政府等主体在不同的情景下均可以转换为用户或是利用者。

事实上,对数据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区分包含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和处理加工产生数据产品后的衍生数据。原始数据是指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时,同意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从而将相关的个人信息让渡,网络平台按照用户勾选的服务协议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对于这些原始数据,由于网络平台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数字化记录,虽然网络运营者也供应了相应的平台服务,但是因为原始数据本身包含了用户个人信息的本质,以及网络用户仍然可以控制原始数据,网络用户依然对原始数据拥有所有权,网络运营者根据服务合同仅仅获得了原始数据的使用权。衍生数据则来源于原始数据,是网络运营者通过脱敏化处理与再加工,产生的相关数据产品。在这一产品产出过程中,网络运营者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劳动和资本,使得处理后产出的数据产品拥有了较大的经济价值,能够投入到市场并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应当赋予网络运营者相应数据财产权益。

其次,数据的贡献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进而实现按要素分配。

最后,怎样分配数据产生的收益。传统的财富权益体系并不适用于数据。由于数据的非排他性,数据权益的分配需要维护几个方面的权益:第一是数据运用权。数据从原始状态转变为有价值的衍生产品,需要投入资源,这其中不但包含了劳动投入,还包括资本投入。只有当这些投入得到相应的报酬时,才会有人不断投入到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加工等工作中,从而将数据转化成为产品或者服务。第二是数据来源方的权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采用必须要尊重个人权益,从而确保个人对信息的可干预性(如修正、删改等),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数据还有必要征得其数据实际拥有人的同意,尊重和维护来源方的权益。第三是数据的分享和进一步挖掘。数据自身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任何主体对数据及数据产品都不具备绝对的支配权,因而数据和数据产品具有可分享的特征,且具有深入挖掘的潜在价值。

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相关建议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云计算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数据不仅可以提升生产效率,实际上在很多情景中数据本身就是生产力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很多新兴产业的发展基石。所以,将数据当作是一个可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仅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同时也是一种较为重要的理论创新。将数据归入到可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中,不但有利于展现数据的价值、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催生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数据产权的明确,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提供依据。根据数据本身的特性和现有的发展状况,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注重数据的共享与开放。大数据时代注重的并不是数据的量“大”,更需要强调的是数据的“活”,即判断一个数据是否具有价值,最主要的标准是这个数据能否被活用。显然,让数据产生最大化价值,开放与共享是最佳的途径。数据的价值不会随着任何人的正常使用而被消耗,反而会在不断挖掘的过程中被进一步补充完善,产生新的内涵或者价值。“活”数据的形成和应用通常与云计算的发展密切相关,在云计算的基础上,海量的数据才能及时准确地匹配到各种场景,从而进行商业应用。

第二,注重数据来源方权益的维护。当数据来源于基础性的个人信息时,要充分地、无条件地尊重国家法律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维护数据有关方的利益。有一些数据虽然不涉及个人信息,但涉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仍然需要进行维护。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掌握数据合理利用的“度”,即去除包含在隐私权保护范围内的个人敏感信息,促进数据的开放与分享,愈发深入地发掘其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选择适宜的数据赋权模式。个人信息中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数据,其所有权是归属于个人的。如果个人信息经过了匿名化隐私脱敏处理,就可以形成数据及相关数据产品,此时数据及其产品更多的是归属于处理企业。数据的赋权应当充分考虑是否为数据形成投入了资源、技术等。明确原始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本人,网络运营者对衍生数据,即相关的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益,这一确权不但能有效均衡网络运营者与网络用户各自的权益,同时能够激励网络企业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和产能创造,从而推动社会总体效益的增加。

第四,更加注重数据的挖掘。与传统的生产要素不同,数据具有潜在价值。数据的价值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数据开发的愈发深入而逐渐增加。一些以往认为没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当前的技术可以挖掘出有价值的产品,实现价值的提升。此外,数据的挖掘使用可以让多个主体参与,根据各自的需求与技能储备开发出各种不同的产品,从而使数据价值多样化。

【本文作者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胡小丽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

[2]陆宁、周为民:《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责编:臧雪文 / 蔡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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