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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灯下黑”应做好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协同

摘 要:“灯下黑”形象地比喻了权力机关中存在的死角问题,其严重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折射出干部管理体制内部监督制度存在的盲区和空白点。治理“灯下黑”问题,必须继续强化党内监督,增强权力监督和制度执行力,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养,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强化群众监督,畅通舆论监督。

关键词: 灯下黑 纪检监察 治理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长期以来,治理权力腐败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反响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党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至关重要。其中,“灯下黑”问题由于其隐蔽性,治理难度大、危害性强、涉及面广而备受关注。无论是纪检监察工作还是机关党建工作,权力体系中存在的“灯下黑”现象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灯下黑”问题的成因

“灯下黑”是一种自然现象,原意是指古人使用碗、碟等盛油作为照明器皿,而灯芯位于器皿上方,灯具下方就会形成阴暗区域。现在多引申为权力笼罩下的“阴影”,例如负责打击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纪检监察部门内部通风报信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等。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有效的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前提和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中之重。尽管权力监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缺位现象。行政权力的过于集中和强势,使得同级层面的监督很难发挥应有的效力,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几乎缺位,甚至出现监督的真空地带。

干部队伍思想认识不足、政治觉悟不高。作为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使执政地位坚如磐石,关键在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摆正自己的位置,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明白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一些领导干部不断出现问题,其原因之一在于他们经受不住外部环境的诱惑,漠视纪律,无视政纪条规,导致权力滥用。还有一些拥有较大权力的官员缺乏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和他人谋取私利,这些都是其思想认识不足、政治觉悟不高的表现。

“灯下黑”现象极易被忽视。一般来说,人们往往容易忽略近在身边的事物或发生的事件。例如本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其个别成员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长期为黑恶势力提供内部信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阻碍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协助其成员逃跑、隐匿等等。正是由于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我们才很难相信公安机关内部会有“害群之马”与黑恶势力勾结,忽略了从“源头”上找问题。

“灯下黑”问题的危害

“灯下黑”的实质是各级权力机关或官员利用职务优势谋取私利,归根结底是权力腐败问题,是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问题。

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础,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权力机关内部产生“灯下黑”问题,其传染性和腐蚀性极强,并容易产生连锁效应,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破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某些贪腐案件中既打了“老虎”也拍了“苍蝇”,但权力机关内部的“灯下黑”问题仍然频发,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钻制度的空子进行权钱交易,尤其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不仅加大了“灯下黑”问题的治理难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治理“灯下黑”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党中央已经深刻认识到权力机关内部“灯下黑”问题的危害性,不断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逐渐形成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真正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灯下黑”问题也有所缓解。但以下几方面仍需要继续推进。

继续强化党内监督,增强权力监督和制度执行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党内监督还一定程度存在监督精准不够、范围不广、方法不准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监督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党内监督中重点抓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逻辑主线进一步优化内部问责机制。党内核心干部要严格做到自查自纠,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制度没有特权,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加强党员干部的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治理“灯下黑”问题,必须不断提升各级权力机关成员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政治素养,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担当作为的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首先要对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进行严格筛选和资格审查,只有政治素质突出、业务素质过硬、决策能力较强的人才能胜任,并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其次要加强普通党员干部的政治学习,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利用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线上学习等多种形式丰富政治学习内容。最后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人员的内部管理。“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极易出现“讲人情”“放一马”的现象,因此要选派党性修养好、政治觉悟高、意志品质坚定的党员干部,以切实提高监督效率。

密切联系群众,强化群众监督,畅通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方面,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反腐败问题的敏感度越来越高,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权力机关要通过信息公开适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利用群众的力量强化外部监督;各级权力机关的领导班子要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经常到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使舆论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网络舆情的收集与审查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因此,各级权力机关要善于从政治上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舆论的外部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灯下黑”问题的治理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做好与之长期斗争的准备。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做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同,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有效监管,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和制度框架下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在实践中全方位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9LLKDA00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耿静:《政府信任的差序化:基层治理中的“塔西佗陷阱”及其矫治》,《理论导刊》,2013年第12期。

[2]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

责编:王茂磊 / 司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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