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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权的法律依据及执法实践解读

【摘要】安宁权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已经逐渐有所体现,现阶段我国依法保障公民安宁权还存在短板,保护公民安全权的法律体系亟待建立,司法实践成效有待提升。对此,应明确公民安宁权法律地位,厘清安宁权维权边界,健全公民维权参与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加大安宁权法制研究力度,切实保障公民安宁权。

【关键词】安宁权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据统计,我国超9成网民受不良信息干扰,手机时常会收到不明信息,网页弹窗、网络游戏插件、与其他下载内容捆绑数量较多,许多信息、插件根本无法删除干净,严重影响人们的上网体验。网络安宁权侵权仅仅是日常生活中公民安宁权被侵扰的一个缩影。为整肃互联网环境,营建稳定、和谐、健康的网络氛围,进而保障公民享有更加安宁的日常生活,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法典审议分编草案时,完善了“人格权”隐私的定义,将“生活安宁权”归入其中,其主要是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私密活动、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及私人生活的安宁权。基于此,探析安宁权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的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须廓清安宁权的内涵

安宁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安宁权主要是指维护公民宁静生活、稳定生活秩序状态的合法权利,其囊括两层意思:一是个体工作、学习、生活安宁不被侵扰,保障生活空间安宁;二是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状态不被侵害,无焦躁、压抑、不安等负面情绪。因此,安宁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活不被外界骚扰、干扰、打扰的权利,及不受他人精神侵扰的权利。安宁权具有普适性、发展性等特征,任何公民均有享受安宁权权利。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公民享有安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明确安宁权与相邻权、环境权的相互关系。环境权益需归入公共利益范畴,在区域内公共环境遭受损害时公民可依法享有环境权。在这个意义上,安宁权与环境权是有所区别的:首先,二者主体关系并不对称,后者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角色可以相互转换。其次,二者危害影响不同,在科技发展、工业社会建设进程中环境侵权现象日益增多,危害影响范围广、持续周期长、结果较为严重,不可量物侵害相对日常化,主要源于行为者意识缺乏、行为不妥、方法不当;与环境权不同,安宁权属于人格权益,归入私权范畴,安宁权主要保护公民私人生活安宁。最后,二者关注客体各异,现行法律规定针对环境权和安宁权的侵权行为判定方式不同,环境污染标准是认定是否侵权的必要指标,侵害公民安宁权判定则无需特定指标予以加持。在侵权补偿方面,公民安宁权侵权方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支付精神抚慰金。而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展或限制,依法归入物权范畴,恰恰就是以物质性补偿为主,具体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概念,相邻权通过厘清安宁权法律边界为安宁权的有效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宁权在国外由来已久,在国内也开始得到普遍重视

西方国家早已建立安宁权相关法律。16世纪60年代欧洲出现最早一桩与噪声有关的案件,主要源于租房一方利用空间教学,对邻居生活带来影响。然而,当时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开办在任何地方,最终不能忍受噪音侵扰的邻居选择搬离住所。早期欧洲流行分区设禁房产租约,针对噪音活动时间加以明确,为保障居民安宁权创造便利条件。但是,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安宁权多为欧洲贵族专享。随着民主意识的逐步增强和维权意识的逐渐提升,普通公众的安宁权才得到了保障。据统计,2011年因交通噪声西欧居民约有100万人失去健康,患有耳鸣、睡眠障碍、心血管等疾病,同样在其他发达国家也存在该现象。为此,美国、日本、德国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立法,如《噪音基本法》《欧洲噪声指令》等,为维护公民安宁权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安宁权法律正在不断发展完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针对国家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加以规定,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健康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使公民能够享有安宁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侵害公民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不得通过司法诉讼谋取利益,并明确了行为人或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需依照本法针对侵害公民权益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囊括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等人身财产权,继而将安宁权纳入健康权中加以维护;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安宁权的维护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是公民合法权利;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民安宁权可从噪声污染防治角度出发维权,针对噪声污染对组织或个人根据该法律法规加以惩处;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间接保障了公民安宁权,其目的是改善生活环境,避免环境噪声超标,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展。

安宁权法律保障短板明显,应精准施策予以补齐

通过对安宁权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可知,我国从侵权、民事诉讼、权利维护等角度出发致力于保障公民安宁权,营建稳定、宁静、和谐生活、生产氛围。然而,安宁权的保护存在明显短板,同时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制约了安宁权司法实践成效的提升。对此,应针对我国安宁权立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安宁权司法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

现阶段,我国依法保障公民安宁权还存在短板。第一,安宁权边界不清晰。安宁权在噪声环境污染及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中并未加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将污染视为重要指标并加以判断,规定公民依法承担保护环境、减少噪音的义务,并未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这不利于与环境相关的公民安宁权的保障。第二,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环境与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日趋紧密。但是,公众在网络空间的安宁权自我保护意识亟需提升。同时,网络空间的安宁权自我保护机制发展的相对滞后,降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第三,法律责任不明确,违法成本过低。通过对涉及公民安宁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知,仅有少数法律明确提及安宁权,多数情况下该权益与健康权等生命财产权利关联在一起,法律责任不明确,加之侵权成本较少,无法有效维护公民安宁权。

安宁权司法实践对策。第一,明确公民安宁权法律地位。在虚拟空间、现实空间为公民生活开辟安静、稳定、健康领域,确保公民享有舒适生活、健康生活、安静生活权利,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安宁权法律地位,提高法律实践质量。第二,厘清安宁权维权边界。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过程中,需秉持以人为本立法原则,关注公民在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现实及不同地区公民安宁权维护特殊需求设定评定标准,从新时代人们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等正常行为角度出发予以调整,使执法实践有据可依。第三,健全公民维权参与机制。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法治宣传教育互动体系,确保民众了解安宁权,能够依法享有安宁权,在虚拟空间、现实空间寻求安稳平静生活领域,通过社区宣传、公共教育等途径增强公民维权自主性。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了解公民需求,根据维权实况展开有效司法实践活动,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提高法治质量奠定基础。第四,加大安宁权法制研究力度。参考西方国家安宁权立法司法经验,在研究国外成果前提下根据我国国情创新进取,探索优化安宁权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助推我国法律体系与国际社会接轨,从而提高安宁权司法实践的有效性。

(作者为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司法部201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类案裁判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01)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韩拓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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