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实现腐败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全面升级的必然选择。我国已经建构起相对完备的反腐刑事法网,涵盖了自然人与单位犯罪,规制侵吞型、挪用型、交易型、私分型、隐瞒型、持有型等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刑事处罚日益完善,刑事程序渐趋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置于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强调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反腐治理体系,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实现了国家监察法律与国家刑事法律紧密衔接。反腐败立法体系的全面升级,也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法治保障要求。
一体推进“三不”制度建设,必须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在时代变迁中把握和优化反腐刑事法治思路,以法治思维正确协调反腐治理战略、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党纪与反腐刑事法律在本质上的内在统一性,厘清二者各自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深刻理解二者的界限与分工,强化法治衔接意识,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着力通过做好二者间的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构建防范、惩罚、治理相结合的反腐刑事法治行动方案。
一体推进反腐刑事法治应抓住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这一重点类型。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基数大、占比高、隐蔽性强、根治难,对反腐败斗争成败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影响至深。除了加大对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之外,有必要通过实证研究、案例分析、调查访谈等方法类型化分析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原因、机制、行为特点和常见类型,总结当前司法应对的困境和疑难点,考察打击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一般预防效果,为归纳提炼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以及法律预防提供依据。此外,还要体系性地思考根除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土壤的“治本”之策,解除民营企业与权力绑定谋求生存发展的路径依赖,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政府简政放权一体发力,创新驱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事后被动应对向事前积极治理转向。
一体推进反腐刑事法治还应高度重视发挥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和效能。目前,我国已经在法典层面明确了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某种意义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枢纽”。对腐败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反腐工作效率和实际效果,还特别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海外追赃与退赃等具有显著作用,是能够有效发挥“三不”制度惩预结合目标的刑事手段和治理工具。当前亟待在统一法律秩序观念下,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正确解读和实施,注意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协调衔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探索监察、检察、审判证据一体化,在案件办理中,对认罪认罚程序中“自愿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