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首先,《监察法》是我们国家十九大以来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有人认为,监察体制改革反映了国家监督体系的现代化。这一变革绝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反映了监察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要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就必须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程来把握。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工作是我国诸多工作中亮点频出的一个,在“打虎”、“拍蝇”等重点问题上成效显著。以2018年我在西北甘肃省挂职调研为例,当时的一年挂职时间里,我走访了大量基层公务员,特别是40岁、50岁以上的老公务员前辈(当地科级干部平均年龄为51岁),得到的一个普遍性的反馈,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公务员直接明显感受到的最大变化是: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回来了,多年来治不好的“三公消费”等问题治好了,“中国共产党凭借自己的力量治好了腐败问题”,给基层真正干事的人提供了机会。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第一,纪检监察制度在全国普遍得到较好贯彻;第二,作为改革先行区的深圳,要创出一条高标准、高质量的新道路,经得起优化营商环境和治理能力的考验。这就是“三不”制度建设的总目标。
对于“三不”制度的法治保障问题,除了目标,我还想阐释两个方面:第一,“三不”制度的特点和性质。“三不”制度更多的还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全程监督,是预防、警示、保障机制,事后惩戒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二,“三不”制度的建设路径或者合适的载体或平台需进一步完善。我们在下一阶段也可以用规范化的表达,将涉及“三不”制度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保障进一步明确化、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