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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的时代传承

核心提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儒家义利观的现代转化和创新发展,对当代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实现儒家义利观的现代性转化,从个人层面而言,需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从国家层面而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国际层面而言,要着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儒家义利观的现代转化和创新发展,对当代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实现儒家义利观的现代性转化,从个人层面而言,需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从国家层面而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国际层面而言,要着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 人类命运共同体 美好生活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推动儒家义利观的现代转化和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要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文化中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加以充分利用,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传承。

儒家义利观是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思想

第一,注重见利思义。孔子的义利观是为了恢复周礼而提出的,目的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在春秋末年,孔子针对社会动荡不安、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社会现实,提出了“罕言利”的伦理思想,竭力主张“见利思义”,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实际上,孔子并不反对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甚至还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要求统治阶级关注民众的愿望和需求,尽可能满足民众的利益需要。但是孔子从政治责任和社会伦理的角度,为维护封建等级、社会稳定和减少矛盾冲突,强调“以义取利”,在义利关系上主张“君子义以为上”。孔子承认人们皆有追求利益之心,《论语·里仁》认为不能依利行事,对求利活动须以义制约,要“见利思义”,反对违义求利。孟子、荀子都有关于论述见利思义的重要思想,而孔孟对士人君子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士人君子要协助国君治理国家,是推行儒家“仁义”主张的重要力量,并告诫士人君子绝不可以谋求不义之利。

第二,倡导重义轻利。先秦儒家把关系到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称为大义。强调当个人利益和国家、民族、人民的重大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毫不犹豫地维护大义而牺牲个人利益,志士仁人决不能够为了一己之私而做出损害“仁义”的事情,而是宁可牺牲自己也要恪守仁义的原则。孟子把“义”称为“天爵”“良贵”,认为“义”远胜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他认为生命与仁义如果两种东西不能同时拥有,就应当舍弃生命去取得大义。只有意识到“义”作为人内在需求的独立价值与意义,才能不为苟且之事,不避患难,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

第三,推崇以义制利。荀子强调“以义制利”,肯定了人有追求利的本性。荀子认为,人生来就有欲望,但是如果一味追求利而缺乏节制,就会相互争夺,引发战争,造成穷困。古代的君王厌恶战争,于是制定了礼仪规范来节制人们的欲望,达到个人物质和欲望的平衡。两汉时期,组织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次规模较大的以义利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盐铁会。宋明时期,思想家们非常重视义利观问题,认为“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义利之说乃儒家第一义。义利问题如此重要是由于义和利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每一个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近代,儒家提出了“义利合”的思想和“生利”“分利”论,主张通过振兴近代工商业来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

如今我们倡导的义利观,表现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道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实现儒家义利观的现代转化,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从个人层面而言,需要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从国家层面而言,应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宗旨;从国际层面而言,应着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体表现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道义,坚持合法谋利,义利并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公民有追求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反对通过任何违法以及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的行为。

首先,鼓励人们对利益的追求。通过辛勤劳动和其他合法的途径,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在肯定个人获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激发人们创新创造动力,充分发挥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多为社会作出贡献。其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道德规范的引领。人们应当在遵守社会道义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做到义利并举,在追求“利”的时候不能违背“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最后,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如果一个国家只追求利益而缺乏道德约束,必然会引起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要通过正确的义利观对国家经济活动做积极的引导,充分体现一个国家的国际责任和担当。

在新时代传承发展义利观,应着力于反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今天我们传承发展义利观,应立足于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反映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第一,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情况新特征去指导人们的经济活动,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第二,要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来对待义利观的转化,正确处理义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既强调利对义的基础作用,又要重视义对利的反作用。在两者统一的前提下,反对惟利是图、见利忘义的错误思想,主张义利兼顾,以义制利,达到义利关系的辩证统一;第三,儒家义利观的转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应当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大力倡导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义利观,以效率、公正、竞争等内容作为个人的价值取向,倡导社会正义、集体主义精神,注重整体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引导人们采取正当手段谋求利益,在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人民利益为重。个人发展要与其他利益主体相协调,引导个人注重经济利益和精神追求协同发展,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

在国家关系上,儒家义利观的现代转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义观。在国际事务中,主持公道、追求正义、践行平等是中国历来的优良传统。我国高度重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未来将更加致力于通过南南合作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推动世界各国的互利共赢与繁荣发展。二是弘扬以义为先的义利观。我国儒家传统文化非常注重处理义利关系,讲求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取利有道。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一直秉承以义为先的优良传统,长期支持亚非拉国家的经济发展,不断推动各个领域的互利合作,切实帮助它们实现经济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愿望。三是秉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责任观。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在自身经济实力不断发展的同时,为世界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是一个大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推动与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体现了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无私仁义,体现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正义,体现了推动世界利益共同体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转变的责任和道义。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上海财经大学2019年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CXJJ-2019-38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吕世荣、刘象彬、肖永成:《利益观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

责编/孙垚 美编/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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