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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应急物资管理现代化,委员代表有话说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长郑军——

建立应急物资采购管理体系和制度

■ 本报记者 贾振

应尽快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体制配套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能力,让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面对重大灾害,应急物资如何用最短时间依法完成采购?如何保障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有序高效?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长郑军就此提出提案,建议加快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采购管理制度。

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在应急物资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郑军指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区优势产业不同,在面对重大灾害时,进行应急物资采购往往涉及多个省份之间的资源调配,给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应尽快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体制配套的应急采购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能力,让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社会正常运行状态下的采购行为,而不包含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郑军指出,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要做到有法可依,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郑军建议,明确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的启动条件。政府实施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不能随意决定,而应由中央、地方政府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后,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启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工作。围绕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郑军就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他指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可以结合风险级别和紧迫程度,确定相应的采购级别,不同的级别可适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流程,采购应兼顾效率和竞争性。

当出现相应的风险事件时,即可启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机制,授权相关采购人实施相应等级的应急物资采购,并根据采购级别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招标期限,减少决策时间,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同时,也应避免过度使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采购机制。

郑军建议,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要注重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的使用,借助信息化技术在国家层面构建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电子化平台。结合应急保障需求,建立应急物资采购品目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定期更新,优胜劣汰,形成稳定可靠的应急物资供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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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