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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合作社”模式的治理效能

【摘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有效治理事关农民个体权益和集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的对接机制、村党支部领导的外部审计机制和派生诉讼制度,既有助于完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结构,也能够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乡村治理中去。

【关键词】党组织领导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时代的表现形式,承担着落实集体经济产权的历史使命。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当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缺乏构建科学治理结构而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集体产权虚置,农民个体权益和集体经济利益遭受侵害,亟须治理引导,对此,可以“党支部+合作社”模式为载体,发展特色产业,带领村民增收致富。

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的对接机制,有助于完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结构

董事会职能的实现要求党支部书记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负责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长为董事会最高领导人,一般从上级党委政府制定候选人中选举产生。董事长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同时对上级政府与股东负责,发挥协调与领导作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组成,社员人数众多,需要委托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代为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这一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些人。前者形成“所有者—经理”的模式,后者形成“所有者—董事会(经理)”的模式。董事会并非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必然产物,却是当代企业管理所推崇的模式,也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科学选择,这是由董事会的制度优势和功能所决定的。一方面,董事会制度化管理摆脱了传统管理的随机、主观、偏见影响,是理性精神、合理化精神的体现。在制度化管理中,职务是职业,不再是个人身份,所有管理行为都来自于规章、制度的规定,管理权威集中于规章和制度,而不是控制在某些人手中。在规章制度面前每个人都处于同等地位,从而排除了个人偏好或专断的影响,确保个人与权力的分离。另一方面,董事会具有平衡各利益相关者冲突的功能。董事会通过充分协商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选举产生董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会肩负着制约经理人个体行为专断和平衡股东利益的职能,这两项核心职能的实现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担任董事长。一方面,相较于普通群众,党支部书记更有能力领导董事会发现、制约经理人的专断行为。另一方面,党支部书记往往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得到村民的信赖,由其担任董事长,能够更好地协调、平衡董事会中的不同利益诉求。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这正是中共中央对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重要性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村党支部书记提出的新任务。

农村职业经理人的产生和发展强化了党支部书记担任董事长的需求。职业经理人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中承担确保企业财产、投资者权益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由企业聘任,自身则以薪金等作为获得报酬的主要方式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专家”。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职业经理人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越来越被广大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接受和认可。

乡村振兴,离不开外部人才的引进,同时农村职业经理人的引进也为董事会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外部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具备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与农村缺乏乡土链接,道德风险发生机率较高。另一方面,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需要由董事会来进行居中沟通。

建立村党支部领导的外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在两权分离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属于投资人,而企业的剩余经营管理权归属于经营管理者,两权的背离易使经营管理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甘冒道德风险,利用直接掌控的经营管理权和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利益。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经典专著《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两权分离下代理冲突的严重性:为有效地降低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监督机制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完善。对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来说,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同等重要,二者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在内部构建独立监事会的同时,外部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

在商事组织治理中,审计制度的作用得到了普遍的高度重视。1974年日本制定的《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的特例法》即要求大型股份公司必须设置具备专业知识的审计员,以弥补普通监事财会知识的不足。美国在2001年安然事件和2002年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后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审计委员会。我国农村也存在着由政府牵头实行的外部审计制度,在村级财务收支与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外部审计制度的运行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获得有效信息是外部审计有效发挥监管作用的核心关键。现行制度中,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常常受到经营管理者的阻碍,无法有效开展。建立村党支部领导的外部审计机制,不仅能够帮助外部专业审计人员获得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还能够帮助审计人员组织开展对董事会以及普通社员等的问询,使得外部审计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同时,由党支部领导外部审计工作,能够阻止被审计人员对审计人员的公关和腐化,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公正。

建立村党支部领导的派生诉讼制度,让农民有了“定心丸”

派生诉讼制度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指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或者加入诉讼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等特定主体代位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加入诉讼。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存在与公司相同的境况,一些管理者出于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考虑而损害社员利益。由于相关机制不完善,我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社员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应当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构建派生诉讼制度。当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怠于或拒绝起诉时,社员等特定主体可以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利益提起诉讼。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脱离公司立法的路径依赖,不仅要赋予合作社社员派生诉讼的权力,也要赋予村党支部派生诉讼的权力。相较于自主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司股东,农民社员自身认知有限,自主维权能力也较弱。相较村党支部人员而言,其政策理论水平和驾驭农村工作的能力更强,有利于有效保障派生诉讼制度的落实。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探索,本文认为党支部行使派生诉讼的权力,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提起或加入诉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不提起或加入诉讼;派生诉讼符合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利益;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进行;法院认为申请具有诚意。

(作者为北京语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创新规划项目“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ZFG8200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晗洁:《经济学与管理学双重视角下深度审视我国的家族企业》,《中国城市经济》,2010年第5期。

责编/贾娜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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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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