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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理】公共卫生视角下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修改

一般而言,动物防疫是指动物有关疾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中,动物检疫是通过病理学、免疫学等诊断方法,对各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防止动物传染病及动物引发人类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众健康,是动物防疫立法的核心制度。在公共卫生整体体系之中,动物检疫是防范与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为相关传染病的防控提供及时的预警信息,对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基本遵循。

现行《动物防疫法》已基本形成了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体系,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动物防疫法》在应对公共卫生风险上的缺陷与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的重点领域与对策。

扩大《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为适应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的需要,落实“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目的,需要扩大《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弥补“动物作为中间宿主携带病原体造成人类传染病”的漏洞,全面涵盖动物疫病及可能引发的人类传染病。

完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的管理体制。将《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后,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林业草原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需要在管理体制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对《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形成多部门间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

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一是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与动物检疫技术规范的制定。根据动物疫病和人类传染病的差异,需要明确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与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并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相互衔接,弥补检疫规程与技术规范的不足。二是明确动物检疫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优先性。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