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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效性举措

摘  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仍需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作进一步努力和完善。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有效避免针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形成整治合力,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和行动自觉。今后,坚持立法的体系化和精细化、确保执法的联动化和常态化、推进普法的大众化和年轻化,是提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效性的三个重要举措。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立法精细化  普法大众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彰显“中国之治”优势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研究显示,新型冠状病毒源自野生动物,此次疫情的爆发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仍然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作进一步努力和完善。

立法的体系化和精细化

科学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构建起系统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所要遵循的基本法律,1989年3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通过最新版。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内容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在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理念。当然其也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例如,尽管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且作出相应规定和惩罚,但却并没有扩展到食用野生动物方面,仅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定针对的主要行为是购买,而非食用。此外,许多禁止性条款只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容易造成不利于非重点保护动物的导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是严谨的,是基于社会事实而循序渐进的,不能指望通过一部或者几部法律就实现对野生动物的完全有效保护,需要将立法工作推向体系化和精细化。

体系化是法律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首先,立法体系化要求内容的全面性。既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性立法,也要有地方政府针对当地野生动物具体情况制定的配套性法规,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覆盖其规范领域的基本方面。其次,立法体系化要求要素的协同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内的各个法律或规定要保持高度协同,包括概念的准确统一、规定的同向一致以及逻辑的自洽通顺等。只有各个要素相互协同,才能使整个体系化的立法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如果说体系化是立法的横向要求,那么精细化则是立法的纵向追求。立法精细化要求基于实际需要,精选条文,质量为先,防止“法多、法繁,劳民无效”,此为“精”;同时,立法精细化要求制定的法律规定精准务实,少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条文,多一些规定性、数量化的条文,此为“细”。只有基于社会事实和需要,不断推动立法体系化和精细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精准明确的野生动保护法律体系,才能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执法的联动化和常态化

尽管《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令禁止,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重要原因在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存在巨大的消费需求和利润空间。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会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如同资本追逐利润一般。猎捕、杀害、运输、出售、购买,乃至烹制食用,这构成了危害野生动物的完整利益链条,如果其中某一环节发生断裂,那么整个链条也将随之断裂。由此看来,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切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益链入手。不同环节对应不同的执法主体,如果林业部门、交管部门、公安海关、工商管理、食品安全等相关执法机构只是“各扫门前雪”,那么便会给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效率也将大打折扣。只有在众多执法机构之间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协同执法,才能形成整治合力,有效切断危害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

同时,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久久为功的事业,不能仅仅有举报才有执法,有违法才有执法。要坚持常态化执法,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以“零容忍”“出重拳”的态势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普法的大众化和年轻化

近年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捕杀或出售“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简称“三有”)国家保护动物而被判刑的案例时有发生,过去无人过问的“抓青蛙”“抓麻雀”等行为如今却构成违法,这是因为人们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与当前社会发展要求存在矛盾。

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推进大众化的普法宣传教育。第一,对象大众化。保护野生动物不是个别人的义务,而是全人类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因而普法工作必须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无论年龄、职业与阶层。同时,广大群众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监督者,大众化的普法将会为保护野生动物培养重要力量。第二,内容大众化。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经过科学评估后公布重点保护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并且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地方政府也会制定、调整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于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且野生动物的专业名称很多具有相似性,普及相关知识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前提。第三,形式大众化。普及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需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自媒体等多种形式,最大程度地覆盖不同年龄段的群众。同时,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知识体系中,以保证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必要学习。

此外,在强调普及对象大众化的同时,也要注重普及对象的年轻化。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从小抓起,使之成为每个人的自觉意识。只有人们自觉摒弃错误的消费观,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正确理念,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制度与规范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践行。

【本文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杨永浦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编:蔡圣楠 / 司文君

责任编辑:贺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