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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刑侦工作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究

核心提示: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刑侦工作的刑侦方式、刑侦理念及考评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同时,在基层刑侦工作人员增幅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社会现状的复杂多变性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存在打击犯罪难落实、深挖取证难展开、案件真相难说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基层刑侦部门在侦查思想、机制和手段等方面都要努力契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需要,探寻新形势下更适宜改革和人民需求的新路径。

【摘要】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刑侦工作的刑侦方式、刑侦理念及考评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同时,在基层刑侦工作人员增幅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社会现状的复杂多变性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存在打击犯罪难落实、深挖取证难展开、案件真相难说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基层刑侦部门在侦查思想、机制和手段等方面都要努力契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需要,探寻新形势下更适宜改革和人民需求的新路径。

【关键词】基层刑侦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体系。但是,过去传统的侦诉关系却呈现出“以侦查为中心”“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不适应良序法治建设的实践特征。为摆脱这一刑诉实践困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命题。公安机关面对新变化、新要求该如何调整以往案件侦办过程中“以侦查为中心”的指导心态?该如何及时侦办好形式日益多样的刑事案件?成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中研究的重要方向。现阶段,关于诉讼制度或公安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多限于司法程序、执法公正方向的论述;而在改革基层刑侦工作、强化侦查人员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研究却略显单薄。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直面基层刑侦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挑战,探究司法体系整体协作的改革路径,既可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实践方向,也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言献策。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刑侦工作的变化

我国现有刑侦机构由上至下分别为部级刑侦总局、省级刑侦总队、市/区级刑侦支队、县级刑侦大队、刑侦中队。这种组成结构较为稳定,但也将具体的侦办任务集中在市级以下的基层刑侦部门;因此,《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基层刑侦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要求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带动了一系列基层刑侦工作的变化。

一是侦查方式的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和采集证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这些新要求,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方式方法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基层刑侦部门要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工作,可将此作为侦查工作的改革重心。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标准上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和审查,将侦查活动和庭审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将以往以“抓人破案”为目标转变为以“取证定案”为目标。同时,基层刑侦部门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由于不同侦查阶段工作人员不同,工作难免有疏漏,导致卷宗存有矛盾点且未予排除的情况偶有发生,无法达到检察院、法院的要求。针对类似情况,基层刑侦工作也需进一步完善。

二是侦查理念的改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提出的新要求,必然会带动案件侦办理念的调整。刑事诉讼是一项程序性、体系化的工作,这其中包含了侦查、公诉、执行等多重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来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①之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诉理念使得基层刑侦工作“服务审判”的意识并不强烈,在工作中也常有“伸张正义、为民除害”的思想。这种思想并非不对,但是对于主持国家公平正义的执法机关而言,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处理案件,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判决之前应有的权利。因此,基层刑侦人员的执法理念需及时调整,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这种意识的转变,就是需要侦办案件的基层刑侦部门对自身有准确的认识,不应存有“井蛙语海”的错误思想,更不可因忽略自身价值而妄自菲薄。

三是考评模式的改变。公安机关的工作考评制度具体规定了打击处理数、破案数、提请批准逮捕率等,这些管理数据会具体量化到基层执法部门的各项工作成果。不仅如此,公诉程序中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数和人民法院的审结数都会影响到基层刑侦部门的目标管理量化分数,这些都与基层公安干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考评机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弊端也愈加凸显。侦破刑事案件后的“立功受奖”和庭审环节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的“错案”并存的情况并非没有出现过,“错案”的产生谁之过?以往的考评制度将其归责于案件侦查环节,归结为案件侦办的基层刑侦人员失职。但是刑诉程序诸多环节,若单以此问责实在有失偏颇。因此,过去的工作考评制度也应随着改革进行合理的调整,应既要保证侦查工作有效推进,也应对基层刑侦人员作出公平公允的考量。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刑侦工作的困境

刑事犯罪现象频发,打击犯罪难落实。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基层刑侦部门的主要工作。如今,我国基层公安干警经常是在超负载的工作压力下与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相抗争。不仅如此,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犯罪分子的招数和技能也层出不穷,诱发犯罪的新因素也在不断增长。尽管各地刑侦部门努力落实刑事案件的防控工作,但是仍无法完全避免悲剧的发生。在基层刑侦工作人员增幅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社会现状的复杂多变性增加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强度和难度。

刑侦警力严重缺乏,深挖取证难开展。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具体工作采取由基层刑侦部门(县级刑侦大队、刑侦中队)实地操作,现有条件允许的市、区级刑侦支队法医协同配合的一线作战模式。但是,该作战模式却隐藏着有限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整合、警力和管辖区域的居民人口比例失调等缺陷。单单处理现发案件的侦办工作就已经耗费大量基层警力,而面对那些系列性、难度大、时间久的案件,基层刑侦部门难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去深挖取证,使得侦办工作的推进十分被动。高强度的工作也使得技能培训工作展开力度低于预期,基层刑侦人员的专业技能得不到及时更新和补充,案件的侦破也难以得到更专业高效的推进。上述情况使基层刑侦人员加班工作成为常态,也使刑警离职转行情况并不罕见。长此以往,易造成难以周转的困局。

不良社会舆论干扰,案件真相难说明。在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公众的社会舆论参与度逐步加深,这不仅有利于公众对于公安工作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公众为案件侦破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是,其中不良的社会舆论也会误导公众判断,干扰案件的侦破进程,极易给刑侦工作甚至后续的公诉和审判程序带来影响。不良舆论若不加以控制和引导,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刑侦工作带来阻碍,也给案件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基层刑侦工作适应改革的路径选择

此次与基层刑侦工作密切相关的改革重点在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搜集、讯问制度的调整,以及诉讼活动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和完善等方面。完善基层刑侦工作模式有助于将国家法治建设深入基层,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规范化,有助于从刑事诉讼的源头保证案件质量。这就需要基层刑侦工作直面改革新局势,正视自身困境,勇于接受改革所给予的挑战。

首先,夯实基层刑侦工作的思想基础。夯实基层刑侦的思想工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一是更新侦查理念。“正义”观念容易左右基层刑侦人员的办案思维,“伸张正义”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地社会价值观。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种价值观容易形成隐形的“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一种意识误判,将直接影响整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价值导向要求基层刑侦人员树立新理念,将心中的“正义”观转变为具体的程序正义。二是巩固取证意识。2016年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②。这其中包含了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程序性的明确指示。侦办人员应在案件具体侦办过程中树立正确的取证意识。三是强化基层刑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基层刑侦人员要尽可能尊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以平等的视角增加与对方的互动,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侦查工作。

其次,推进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化。在基层刑侦工作中,警力紧张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应着力推进基层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化和发展。注重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技术上提升基层刑侦人员的专业技能。一方面,提高侦查技能,规范执法程序。刑侦工作在执法办案的取证环节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从工作设施配套看,应在基层侦查机关建设专业、规范、先进的实验室、询问室、物证室等一系列工作中心,从硬件设施上保证刑侦工作的深入展开;从讯问环节突破看,侦查人员要采取灵活的处理态度,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获取口供,固定相关证据,切忌在讯问环节有导向性的引导。与此同时,各级侦查机关都要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和卷宗评比的工作,针对侦查取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相应考察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另一方面,注重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如今,痕迹、指纹、DNA等鉴定技术普遍应用于刑侦工作;测谎、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协助手段也更广泛地服务于案件侦查工作。基层刑侦人员应注重刑侦信息技术的实战应用能力,重视依托科技信息的共享手段进行案件分析和梳理的能力,增强科学取证的能力。有关部门也要着力加强网络情报信息的资源构建,这样能有效整合全国司法体系各类案件的痕迹物证和情报线索等信息,促进相关警种、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合成作战模式,全面配合基层刑侦工作的开展。

再次,提升侦查人员的综合办案能力。现有基层刑侦结构不协调和警力匮乏现象暂时无法得到根本的调整,在司法体制改革需求紧迫的情况下,只有努力提升基层刑侦人员的综合能力才能缓解当下困境。一方面,应着重挖掘基层刑侦人员潜能,调整基层警力配备。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方面,将资源分配向基层倾斜,既要注重侦查人员不同素质水平的合理搭配,还应讲究老中青三代的搭配,尽最大可能优化现有基层警力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基层刑侦人员执法办案能力,从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两方面双管齐下;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还需突出培育基层刑侦人员的出庭素养,以期在庭审过程中具体侦查人员能够准确清晰且富有逻辑的阐述案件侦办过程,充分证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从容不迫地接受检察官或者辩方律师的询问,防止侦查人员因为言语表达而影响证据的采信度,从而展示基层公安干警良好公正的形象。

最后,夯实基层刑侦工作的群众基础。基层刑侦部门处理的案件全部与群众密切相关;但是,“现阶段侵财案件发案量大、破案率低的现状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满意度,涉警负面舆情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群众的信任度,传统思维变迁与社会责任感褪色使群众的主观支持力度减弱,部分侦查人员思想认识偏差致使工作不到位难以开展群众工作,鉴定、破案、追赃减损成为易引发群众不满的矛盾点”③。因此,基层刑侦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应提高处理群众工作的能力,减少警民之间不协调因素的发生。这就需要做到:第一,正确树立群众观,一切从群众出发。基层刑侦人员应认真侦破每一起案件、协调每一次纠纷、接待每一件上访。将执法为民的使命落实到具体工作,将监督权真正交给群众,通过侦查人员良好的执法态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第二,主动把握社会舆情,改善刑侦公共关系。基层公安干警应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搭建公众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聆听人民群众的需求。这既是收集民意、倾听民声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舆论导向、反馈刑侦工作成果、宣传公平正义正能量、加强法治宣传的合理路径。第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今,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不断加强,对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意识也与日俱增,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基层刑侦人员执法的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案件侦破遇到困难时,接受群众的帮助;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时,接受群众的批评教育。只有这样,基层的刑侦工作才能带动起全社会的参与。执法既是为了人民群众,也需要人民群众众志成城的参与。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基层刑侦工作面临的困境及思考”(项目编号:WTCX2017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合订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61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第180页。

③李蕤:《刑侦视野下的群众工作》,《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52页。

责编/韩拓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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