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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贯通”的实践基础与当代价值

核心提示: 党纪与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真实反映,二者具有一致性、依存性和互动性。“纪法贯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法治生态环境和行政生态环境,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根本依托;有利于明确“一条主线”、突出“两条红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摘要】党纪与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真实反映,二者具有一致性、依存性和互动性。“纪法贯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法治生态环境和行政生态环境,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根本依托;有利于明确“一条主线”、突出“两条红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纪法贯通 国家治理现代化 政治生态 全面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党因纪而治,国因法而立。党纪与国法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来看,党纪是党组织与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党内法规制度;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规范体系。就本质而言,党纪与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真实反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互为促进,具有一致性、依存性和互动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因此,加强“纪法协同”,实现“纪法贯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建构优良政治生态系统的重要依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纪法贯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党纪与国法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两翼,相互衔接、协同合作。“纪法贯通”的实现,更新了治理理念,完善了治理体系,提高了治理能力,立起了中国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开启了中国现代化治理的新征程。

“纪法贯通”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由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构成,既包括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包括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还包括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党纪隶属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国法隶属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纪法贯通”使国家治理体系呈现出一种立体性和多维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并存的状态,使治理体制的结构更加科学、机理更加系统。

一方面,“纪法贯通”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作为党纪根本大法的党章和作为国法根本大法的宪法互相认同、互为依靠,在内容的具体制定上保持衔接、存在交集,共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历史地位、历史使命、执政宗旨和执政理念,保证国家治理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宪法为基本准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强调法律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可行性,保障国家治理体系依托于国家强制力,从制度上确保国家治理的权威性。以党章为基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的领导作用,为科学合理地调控国家治理体系实际运行提供组织制度保证。

另一方面,“纪法贯通”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导向提供思路。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导向,同时也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参照。建立在“纪法贯通”基础之上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必然要求,是涵盖党内外、国家建设各个领域的国家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既是国家治理活动灵活性与适应性的保障,又是国家治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其结构设计和运行轨道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和运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实现人权理念的终极价值追求。

“纪法贯通”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是制度执行能力的现代化,是依靠国家治理体系形成的制度优势,是有效治理所呈现出来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本领。国家治理是诸多主体参与的协作化、动态化治理过程,也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多方力量协调、多种过程融合的过程。“纪法贯通”的实现,将平衡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思想观念、利益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协调国家治理过程中组织管理、激励惩戒等方面存在的摩擦和矛盾,并借助党纪与国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首先,“纪法贯通”加强了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协同,使党内立规尊重和维护国家立法,并通过不断完善党纪党规相关制度和程序,适时将党纪党规中应由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使二者在内容上、形式上保持一致、同向发力,共同保障国家治理的权威性。

其次,“纪法贯通”推进党内执纪与国家执法的协同,在执纪执法主体、执纪执法程序和监督等方面促进党的纪检部门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联手行动,建立健全党的纪检部门与国家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增强国家治理的规范性。

最后,“纪法贯通”注重党内处分与国法制裁的协同,杜绝了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缝隙过大”、衔接断层、具体环节职责不明等问题,使党纪与国法在惩戒方式、内容及分工等方面更加通畅和连贯,提升了国家治理的效率性。

“纪法贯通”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根本依托

政治生态建设作为党的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关乎广大人民的利益福祉。政治机制要想获得为人民大众所满意的运行效果,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政治生态环境作为支撑,否则将难以维系。“纪法贯通”要求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三大目标齐头推进;将优化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净化政治生态的根本依托。

“纪法贯通”有利于优化法治生态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作为依托。当前,优化我国政治生态环境,需要法治生态环境提供坚强后盾,实现政治运转机制、政治组织行为、政治运行效果的法治化。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想通过“纪法贯通”优化法治生态环境,必须明晰政治生态环境法治化的政治属性,必须厘清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关系,使它们遵循各自的发展特点。

一方面,“纪法贯通”的实现,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准确定位净化政治生态的价值指向,即坚持社会主义,明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遵循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实践路径,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为实现政治生态法治化提供法治逻辑。

另一方面,“纪法贯通”的实现,要求坚持民主化原则,尊重党纪与国法各自的发展规律和发展特点。“纪法贯通”为了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趋同。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规范行为体系,党纪与国法在制定机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党纪与国法在对接时,只有把握好各自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拿捏好二者协同的力度和分寸,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纪法贯通”,推动政治生态走向法治化。

“纪法贯通”有利于优化行政生态环境。廉洁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与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权力开始实现重新配置,新的惩治腐败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要想取得长足的进展,必须充分利用好党纪与国法,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纪法贯通”明确要求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这就强化了领导干部与行政部门对行政权力的管理。2018年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国家权力体系从“一府两院”转向“一府两院一委”,将行政监察、司法监察、纪检监察三种监察权力合为一体,形成国家最高监察权,进而将反腐败方式、路径等各种资源集中起来,把党内执纪与国家执法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反腐败问题治理的分散化,避免了监察权在行政权面前受阻的情况,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政府等权力部门与领导干部等权力执掌者对公共权力使用的合法性,实现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不仅要求建构完善的党纪与国法制度,更要求在纪、法有别的基础上无缝对接,有效遏制腐败频发势头,开创廉洁政治新局面,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行政生态环境。

“纪法贯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纪法贯通”是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管党治党的新理念和新机制。党纪维系着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初心使命,是全体共产党员应坚守的底线;国法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全体公民应恪守的底线。实现纪法贯通和无缝对接,有利于明确“一条主线”——全面从严治党,突出“两条红线”——“党纪不可破”“国法不可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明确“一条主线”——全面从严治党。“纪法贯通”使执纪主体和执法主体同向发力,在中国,党纪与国法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党纪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纲和各种决策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法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布的法规和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由此可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纪和国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依规依纪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纪律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纪律建设看作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提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法宝。《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体现出执纪主体在制定党纪党规时,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使党规党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统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此可知,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署办公,表明党和国家肩负着纪检与监察两项职责,同时也表明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翼,必须同向发力、相互贯通。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领导体现在纪、法贯通的全过程,才能依靠纪、法贯通进一步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突出“两条红线”——“纪律防线”“法律底线”。纪律防线和法律底线,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双重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党纪与国法同时发力、功能对接、互为支撑、互相衔接。“纪法贯通”使党纪与国法互为支撑。但是,要突出纪在法前,让国法成为党纪的坚实依靠,成为管党治党的坚强后盾。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违法”必先“违纪”,逾越法律底线必然是对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结果。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使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意识到党规党纪的重要性,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坚守纪律红线,在“国法不可违”与“党纪不可破”的交集内严格要求自己,并履行相应职责。法律是治国之利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国法主要针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党纪则在党员的作风、行为、纪律等方面有更强的约束力。“纪法贯通”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这两条线连接起来,以党规党纪作为规范全体党员的准绳,以国家法律作为普通公民遵守的底线,共同约束广大党员干部,促进二者有机衔接,使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共同发挥作用。

加强党纪与国法的协同、实现“纪法贯通”,既通过党纪补足国法短板,又适时将党纪上升为国法;既严明党内纪律,又严守法律法规;既增强纪律约束力,又强化法律执行力。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与贯通,将释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强大威力,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后盾、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宇凤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研究”(项目编号:18ZDL2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②《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

责编/张忠华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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