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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警务的法律机制研究

核心提示: 我国智慧警务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互联网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功效。新时代,智慧警务建设需遵循法治逻辑,从实体法、程序法、权利保障等维度着手,进行必要的机制设计,提高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摘要】我国智慧警务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互联网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功效。新时代,智慧警务建设需遵循法治逻辑,从实体法、程序法、权利保障等维度着手,进行必要的机制设计,提高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关键词】智慧警务 法治化 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新技术的应用对既有警察法体系形成冲击,既有法律体系无法回应信息收集与处理的职权配置、公民个人信息与算法权利保障的关系等问题。为此,在智慧警务建设背景下,需对既有警察法体系进行必要完善,融入数据、算法等新科技元素,从实体法、程序法、权利保障等维度着手,进行必要的机制设计,实现科技元素与法治要素的结构耦合。

智慧警务的实体法机制设计

当前,警察机关为有效应对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互联网犯罪风险、恐怖主义风险等多元挑战,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风险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进而实施预防风险的行政活动。作为对公民个人信息运用范围最广、频次最高的政府机关,警察机关执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极易产生负面效应。鉴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因而可以遵循从地方到中央、从部门到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逻辑,在警察法体系中对“信息收集与处理”“算法设计与运用”等进行必要的实体法律规制。

围绕警察机关数据运用与算法设计的法律规制,首先应解决信息收集与处理的职权配置问题,这不仅是对合法性原则的遵循,也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功能演进,不断将警务模式的变革推向高潮。因此,除了要对信息的收集、整合、利用、管理等进行功能强化,同时也需要增配相关的警察职权。

在立法层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并未对警察数据处理职权进行配置,但2016年12月的法律修改意见稿中已经有关于配置“信息收集权”的相关内容,不过该意见稿仅体现了对“信息收集”的表述,并未对信息与技术高度融合的“信息自动化处理”进行配套设计。因此,在未来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不仅应对警察机关信息收集与处理进行职权配置,还应对该项职权进行更为全面、规范的机制设计。

智慧警务的程序法机制设计

智慧警务建设在实现风险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在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智能化执法的实践特征,完善智慧警务建设的制度体系,实现智慧警务运行的程序正义。

第一,信息利用与算法运用的说理机制。新技术应用需要遵循程序说理的法治要求,通过说理机制的构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现执法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在新技术的应用过程中,警察机关需要向执法相对人告知并说明所形成的大数据分析结论,具体包括:对形成大数据分析结论的数据收集来源进行告知与说明,对算法模型设计的原理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对算法验证过程进行告知与说明,等等。当然,不能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进行告知与说明。

第二,信息处理与算法运用的监管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信息处理的可追溯制度。信息收集、信息处理需要经过复杂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存在数据管理难题,在责任认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因此,应建立数据可追溯制度,对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每一次数据收集、处理操作等进行记录。一方面,借助数据溯源等专业技术实现数据记录,将数据产生、处理的全流程记入相关档案;另一方面,对执法人员应用数据的行为进行全流程管理,将执法人员登入数据系统、操作数据系统的全流程纳入监管范围,既对执法人员的应用数据行为进行规范,也对执法人员的应用数据行为进行监督。其次,要建立健全算法运用的监管制度。新技术的运用可能存在算法歧视与算法黑箱等问题。因此,除了要将人类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规范等融入算法技术以外,还需要对算法技术发展进行必要的监管。一方面,需要建立算法测试机制。应对相关算法模型进行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交由特定机构审查。另一方面,需要设立算法伦理审查机制。当前,建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已经成为人工智能学界的重要共识,可由具有法律、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学等不同知识背景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对相关算法进行伦理与道德的评价。

智慧警务的权利保障机制设计

智慧警务建设的技术基础在于数据处理与算法运用,但当前我国的智慧警务建设仍存在数据不完整、不安全以及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问题。因此,需要结合数据与算法的特征,从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两个维度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首先,实体性权利保障机制。知情权保障机制是公民实体性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智慧警务运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运用与算法运用的知情权保障。公民对警察执法的数据来源、算法模型设计与运用等不了解,容易导致警察机关与公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警察机关所运用的算法设计基于错误的数据与逻辑,将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既使公民受到执法机关的负面评价,也可能会增加执法成本。因此,应通过相应的实体性权利保障机制对公民的知情权进行加固。

其次,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个人信息修正权保障。应当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赋予其可以查询执法机关对其本人评价结果的程序权利。具体而言,公民有权知悉执法机关基于何种数据对其形成数字化分析以及相应结论,对于结论中存在的错误数据或者不完整数据,公民有权提出修正异议。二是算法解释权保障。在智能化时代,通过赋予公民算法解释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权力的不当干预。算法解释权主要指是在公权力进行不当干预后公民实施的事后救济权利。在大量运用新技术的过程中,公民与执法机关可能存在“权利—权力失衡”的问题,而为公民配置算法解释权则可以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算法解释权的赋予主要是为了发现以及解决可能存在的算法歧视、数据错误等问题。可以说,算法解释权不仅为权利遭受侵犯的公民提供了救济的机会,同时也为算法模型的修正与完善提供了契机。

当前,智慧警务建设中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必将蓬勃发展,向强人工智能阶段进发。因此,公共安全治理创新与智慧警务的法治需求将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将是未来需要持续关注的重要理论命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民围观拍摄执法边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6)D29)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学科建设经费支持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风险治理背景下警察预防行政法治化问题研究——以信息收集与技术运用为视角”(项目编号:2019bsky00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余凌云:《警察权的“脱警察化”规律分析》,《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②张凌寒:《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交大法学》,2018第4期。

责编/孙渴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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