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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的本质透视与现实保障

核心提示: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针对当前监察实践提出的重要要求,是贯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精髓,要求做到纪法分开与纪法结合的有机统一,兼顾实质与程序的协同配合。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培育思维方式、提升认识水平,又要建设内部运行体制、完善外部衔接制度。

【摘要】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针对当前监察实践提出的重要要求,是贯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精髓,要求做到纪法分开与纪法结合的有机统一,兼顾实质与程序的协同配合。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培育思维方式、提升认识水平,又要建设内部运行体制、完善外部衔接制度。

【关键词】纪法贯通 法法衔接 监察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审慎考量和理性反思作出的部署,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选择。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贯穿其始终的重点和精髓,这是由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决定的。

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中破解监察实践难题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提高监察工作效率的必然选择。党纪面向广大党员干部,更具政治性,内容更为聚焦;国法作为全体公民都要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任何人不得触碰的底线。只有实现“纪法贯通”,发挥两大底线的作用,才能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设立双保险,规避因违纪成本低而一次次突破党纪的问题,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从根本上遏制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法法衔接”主要指的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衔接。反观现实,腐败问题涉及的利益复杂,牵扯的关系众多,表现的形式多样,具有反复性、顽固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协同配合。只有实现“法法衔接”,才能最大限度保证及时科学解决问题,做到问题不堆积,处理有依据。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其可能性。一是作用方式具有一致性。党纪和法律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党员干部的要求确定下来,具有稳定性,不会随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能够确保监察客观公正进行。作为制度性规定,党纪和法律又具备强制性,分别由党组织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为监察的切实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党纪与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的变化,其内容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这种与时俱进的特质决定党纪和法规能够始终保持一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二是价值追求具有一致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内在保证,党纪的落实为国法的践行及其权威的树立奠定基础。同样,国法的有效落实能够为党纪的执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党纪深入人心。三是“法法衔接”的实现同样是可能的。就其内容设置而言,监察法与各法律都有特定领域,但其根本目标是相通的。党纪和法律都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划清红线与底线,设定惩处标准,成为违法乱纪者不敢逾越的高压线,为监察实践的顺利推进提供基本依据,共同为实现案例处理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保驾护航。

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本质与要求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纪法贯通”要求保证“法法衔接”,实现“法法衔接”以“纪法贯通”为前提和基础。强调“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铸牢党纪和法律的权威,加大案件处理力度,提升处理效率,其本意在于通过严管理和强震慑,在党员干部心中筑起一道防线,以打造一支立场坚定、信仰正确、素质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

实现纪法有效贯通要求纪法分开与纪法结合有机统一。强调“纪法贯通”并不等于消除党纪与法律的界限,党规党纪属于政党内部规范,在制定主体、文本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与国家法律存在区别。模糊党纪与国法的区别,简单地将党纪等同于国法,是导致一些党员干部失范行为的思想根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将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是造成执纪不严的原因之一。因此,实现“纪法贯通”,任何时候都必须明确党纪与法律之间的界限,不能为了贯通而淡化二者的区别;要树立党纪高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的观念,将党纪挺在前面,将党纪的权威竖起来,将违纪的震慑立起来,使党员干部真正敬畏党纪、认同党纪和遵守党纪。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将宣传和落实党纪这一政治责任扛起来,对违纪行为做到零容忍和狠处理;必须实现纪法的无缝对接,消除纪法之间的空白地带,保证衔接一致且到位,使违规违法行为均能得以规范处理,使各类案件都能顺利接转和移交。

实现法法有机衔接,兼顾实质与程序的协同配合,本质上要求保障监察法与刑事法、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就其实质而言,首先要确保标准一致,即保证证据和事实收集、查审和运用遵循同样的规范和标准,避免因证据无效和犯罪事实模糊等问题,导致证据重复收集,造成时间和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纪法资源的浪费。程序的协同配合要求解决好实际功能中监察机关与其他相关机关的衔接问题,确保案件移送和审查起诉时能够对接到特定机构,信息能够在不同部门之间及时有效传递。反观现实,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察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衔接不断优化,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均有大幅提升,但仍存在衔接不全面、不协调和不严密的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法法衔接”的实现和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确保“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在监察实践中的落实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必要的且可能的,但这并不代表其实现是容易的。充分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就要打好思想根基,铸牢制度基础,从内外两个方面保障“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现。

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国家监察实践中的落实要从思维方式入手,树立大局意识,着力强调法治思维、系统思维,使“纪法贯通”与“法法衔接”的要求入脑入心。第一,坚定不移讲政治。政治性是纪检监察的根本属性,离开政治性谈监察工作必然会偏离方向。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必须始终将讲政治摆在首位,自觉认识到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就是讲政治,遵纪守法容不得半点含糊,既要使党纪立起来,更要使党纪硬起来,将违纪惩罚落到实处,从根源处使党员干部打消党纪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同时,又要铸牢法律的权威,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第二,树立协同配合的执法观。案件处理中,监察执法与刑事诉讼是相互衔接不可割裂的,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与水平,应树立用刑事诉讼标准验核监察执法质量的统筹思维观,把监察执法活动放在刑事诉讼的司法范畴中予以考量,着力破除两个环节之间存在的标准不一、难以对接等问题,在执法观念上把监察法和刑事法衔接起来,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奠好基,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引好航铺好路。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落到实处,不仅需要观念的支撑,还有赖于工作机制与制度的保障。就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而言,既要明确各部门分工和具体职责,使每一项工作都能落到实处,每一项责任都能落到个人,又要建立完整的工作流程,实现调查、取证、处分协同化一体化。就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外部衔接而言,应着力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协同工作的制度与机制,着力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主体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各部门对接有规可依,标准一致、流程顺畅,防止出现工作断层、相互否定及重复劳动等问题。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北京市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执政安全研究”(项目编号:18BDJ00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向泽选:《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4月25日。

责编/张忠华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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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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