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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如何提振乡村消费

核心提示: 消费金融有利于农村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相较于城镇消费金融市场,农村消费金融发展仍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需要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发展多元化农村消费金融主体,加速线上消费金融下沉,完善消费金融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金融风险的控制,进而多管齐下发展完善农村消费金融体系,提振乡村消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摘要】消费金融有利于农村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相较于城镇消费金融市场,农村消费金融发展仍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需要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发展多元化农村消费金融主体,加速线上消费金融下沉,完善消费金融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金融风险的控制,进而多管齐下发展完善农村消费金融体系,提振乡村消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消费金融 消费信贷 线上线下融合 信用意识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加强乡村消费金融产品供给端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管理效率

加强乡村消费金融产品的供给端创新。首先,以购房、购车消费贷款为突破口,根据地域特点、农民收入及消费特点,细分市场,创设市场定位向“三农”倾斜,设计具有差异化及个性化利率定价、信贷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的衍生消费金融产品,如 “安居贷”“装修贷”、耐用品消费分期支付等,通过快速迭代升级产品和新业务品种组合,创建乡村消费金融品牌,降低农村居民一次性大额贷款的支付压力,提高乡村资金流动性。其次,适应农村地区消费结构转型升级需求,探索教育培训、留学读书、境外旅游、健身健康等方面的分期信贷产品,更大范围覆盖目标顾客群和消费应用场景。最后,扩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业保险产品覆盖范围,如人寿保险、农业巨灾保险等,降低农民对生产灾害的预防储蓄,提高可消费资金。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促进信贷产品管理模式创新。优化银行组织结构,探索建立分期和个贷集中经营的个人资产业务经营中心,将汽车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等搭配组合,优化营销受理与审批作业流程,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授信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模式,拓展信用卡产品在社保、医疗、农机、粮食补贴、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方面的代理功能,并依托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征信机构采集数据,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客户进行远程授权、审批和放贷;创新消费金融抵押模式,可以把“双创”农户的订单质押、农产品质押作为授信与准入依据,探索农机具、鱼塘、大棚等资产的“两权”抵押模式,挖掘低收入农村居民的消费潜力。

发展多元农村消费金融经营主体,搭建消费金融产业链,加速线上消费金融下沉,推动线上线下渠道融合

要提振乡村消费,发展消费金融。首先,要加强农村特别是偏远乡镇的电网、通讯等信息基础设施以及智慧互联网络建设,实现金融网点全覆盖。信用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可依托机制优势建立农村消费大数据,并为农户建档立卡,在实现营业网点在乡镇全覆盖的基础上,各行政村也要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便民站,以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办理各项业务。调整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依托当地农村特色,整合餐饮、娱乐等行业,开展刷卡优惠营销服务。其次,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标准,培育农险机构、小贷公司、典当企业、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主体,鼓励多元主体间开展错位竞争,降低授信准入门槛,并根据不同目标客户和场景开发更具优势的品牌产品,构建乡村消费金融产业链。最后,应尽快配套落实政府补贴、税费减免、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保护消费金融服务创新主体的相关权益,优化农村消费金融圈。

为了提振乡村消费,应尽快实现线上消费金融的下沉,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的创新转变。具体策略为:一是基于线上消费金融提供的全时段、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农村用户通过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多维在线方式获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应充分考虑农民自身存在的资金额度小、可承受风险低、金融知识匮乏等问题,在农村积极开展相关金融、信贷、理财等专项知识讲座和智慧互联网知识及实践应用能力培训,引导农民盘活手中闲置资金,利用线上消费金融实现财富增利。二是加强具有农村消费特色的网上信贷体系建设,如针对农村居民消费金融需求金额小、客户分散的特点,鼓励信用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线上自主审批的消费贷款平台,使农户可自行通过网银、微信等线上形式自主办贷,为农民快速便捷获取网络信贷提供渠道和条件。三是基于农村用户消费习惯,跨界整合当地乡镇商超等的电商资源,提供多维度、交互式、场景式、“一站通”式的线上消费金融服务。

完善消费金融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农户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农村消费结构仍以传统的生存型消费为主。根据相关研究可知,相对城镇居民,消费金融发展对农民的交通、居住以及食品类物质类消费需求影响更大,而在教育文化方面影响较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一级一般对农村居民个人只存不贷,农商银行尽管一直稳定投放资金,但投放用途却很少用于消费,并且还不断提高存贷利差。究其根源,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仍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而且农村地区还普遍存在农户未来收入不确定性大,土地、宅基地、农机具等资源抵押、评估、变现流程复杂及成本偏高等问题,这导致金融机构基于风险考虑不愿意向农户发放生活类消费信贷,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村消费金融发展局面难以打开。

因此,应尽快完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首先,商业银行可探索通过扩大集体资产产权抵押范围,或是建立信贷中介服务机制,依托乡镇、社区区域内相关资信评级中介,客观评估农村居民个人信用。其次,金融机构在贷前应严查信贷用途,建立前瞻性应对预案,贷中应严控风险,贷后应追踪贷款真实用途,建立贯穿商业链条的风险防控机制,对赖账违约的农村居民给予相应惩罚。最后,应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内部金融数据,以及大规模电商累积的大数据征信资源,或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信咨询公司,合法的获取贷款人收入、抵押、信用等信息,将其与央行征信现有体系有效互补,进一步建立适用乡村的集消费信贷、存款、理财、交易行为于一体的农户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保障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为刺激乡村消费,扩大内需,需要不断规范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首先,在强化政府规范监管的前提下,要适当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的管控,降低消费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创新更多契合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消费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与零售企业合作,开展低利率分期付款服务。其次,可由政府牵头,在行业中企业内建立具有可靠资质和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合理评估抵押资产。同时,应进一步增加可抵押资产范围,探索建立债券抵押、土地抵押、无形资产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制度,促进农民跨时消费的实现。再者,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均有涉及消费金融管理的相关内容,但独立的消费金融专门法,特别是针对农村消费金融领域的专门法仍有待颁布。最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缺乏详细实施细则,导致管理办法针对性差且执行力不足,不能有效规范农村消费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应尽快制定适用于农村地区的相关信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等,并建立农村居民金融消费维权站,以避免内幕交易及违规操作,保障农村居民相关权益。

(作者分别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张李义、涂奔:《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城乡居民消费的差异化影响——从消费金融的功能性视角出发》,《财贸研究》,2017年第8期。

②依绍华、许贵阳:《进一步提升消费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国国情国力》,2018年第11期。

③曾之明、汪晨菊、余长龙:《普惠背景下农村消费金融服务创新探究》,《消费经济》,2018年第2期。

责编/谢帅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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